※ 引述《siscon (e-diot)》之铭言:
: 人究竟是什么时候才会死?
“死亡”不仅是医学上之判断,也是法律上的评价。法律人执著于探究死亡的“时点”,
认为要 到达心跳与呼吸“静止状态”的刹那,才算是死亡。医学上则有两个重要的演进
过程: (一)心肺功能丧失说(klassische Todesdefinition)
从 18 世纪到 20 世纪中叶以前,为传统或古典的死亡概念,以“心脏停止跳动”或“心
脏死” 作为判断依据,死亡指的是循环、呼吸不可逆的停止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停止,
以及随之而 来的器官之细胞、组织的死亡而言。简言之,即心肺功能丧失,呼吸心跳停
止。 然有鉴于医学技术之发展,心脏停止跳动已不能认为是“不可逆”之保证(注 3),
故就现在 医学观点而言,此种标准已不适当。 台湾刑法或医疗法文献上,另有提出“综
合判断说”(三征候说) (注 4),以心脏鼓动、自发 性呼吸不可逆的停止、瞳孔放大等三
征候作为判定死亡之标准。此说主要受日本学说之影 响,但仍应算是古典或传统死亡概
念之一环。德国文献上对于心肺死的死亡定义,也要求必 须是“呼吸、循环不可逆的停
止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停止”,此与三征候说在医学上的概念 是相同的。
(二)脑死说
1.基本观念
脑死说起源于法国,认为死亡系指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采此说之理由在于人之生
命中枢在于脑而非心脏,脑死后,即使运用最先进的医疗技术,亦无法长期维持呼吸与心
跳。
2.全脑死和脑干死之区分脑死说于近年来已成为世界各国医学界所广泛承认的死亡概念,
但应采“全脑死”还是“脑 干死”为标准?仍有争论。 所谓“全脑死”,乃指大脑、小
脑与脑干各部分的机能都停止,始能称为脑死。目前采行 之国家包含欧洲各国、美国、
加拿大(注 5)。
3.以德国 1982 年发表的全脑死判断方式为例,全脑死之判定有 3 大步骤:
(1)须确定陷入深昏迷之原因; (2)进行脑功能的临床测试; (3)以辅助的机器或检查方式
确认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
而所谓“脑干死”系指脑干功能永久丧失。脑干一旦被破坏,自主呼吸与脑干反射将会全
部 丧失,而且感觉与意识也会随之丧失,虽然仍可借助现代医学手段,短时间内维持心
跳等部 分生理活动,但并不能表明生命仍继续存在。因而,脑干功能丧失即足以达到生
命之“不可 逆点”(注 6)。
脑干死之判断方式有 3 大重点:
(1)深昏迷
(2)自主呼吸丧失
(3)脑干功能丧失(注 7)。
应注意的是脑死与植物人之区别,“植物人”乃大脑细胞受损,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
能 正常。故其两者之区别就在于脑干机能之有无,植物人虽无法言语与行动,但仍保有
自主呼 吸与正常之血压、心跳,与脑死并不相同。
二、死亡应采心肺死说还是脑死说?
(一)我国学界与实务界之看法
以台湾学说而言,大多数学者仍以心肺功能停止说(注 8)或是综合判断说(三征候说) (注
9)作 为死亡认定之标准,脑死仅在以捐赠器官为目的的情形下始有适用(注 10)。少数
见解则主张 应采脑波停止说(注 11)或是脑死说(注 12)。 至于实务见解过去向来未明确
针对死亡定义,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692 号判决是近年 来最高法院明白认为死
亡应采“脑波停止说(即脑死说)”的判决。
(二)德国学说界之通说─采脑死说 刑法上,将死亡的定义向前推移至脑死的看法,由于
有医学专业知识的背书,越趋有说服力。 到目前为止,德国刑法学界的多数说与通说认
为,德国器官移植法第 3 条第 2 项关于全脑死 的概念,不仅于摘除人体器官时有适用
,即使是刑法上也应采全脑死为死亡之定义。 然而,受到 1992 年艾朗根胎儿案(Erlang
er-Baby-Fall) (注 13)之冲击,德国对于脑死说之看法 并非没有批判之声。首先,脑死
说于伦理上与一般民众之心理感受上受到质疑,盖人们对脑 死的印象是将还未真正“死
透”的人提前宣告死亡,以便摘取较新鲜的器官用以移植,此无 疑是一种从功利计算的
观点认为人的价值有高低区分,而脑死之人应该为他人生命做出牺 牲。 此外,从基本法
保护生命权的观点出发,应包含“仅是生物学上存活的的器官整体”,脑死 说是借由概
念操控的方式来缩减对生命的保护,一旦通过脑死时点,即使病人生理上“活 著”,医
师亦无继续医疗之义务,此与基本法之理念不合。
三、濒死过程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
临床医学对于死亡之观察发现,大多数的死亡(除暴死或骤死之外)是一种逐步形成的过程
,死亡 到来之前会经历一段濒死期(注 14),紧接着始进入安息。
从法律的观点而言,无论是心脏死或脑死,也必须从“死亡是一种过程”的观点出发,才
不会 与医学知识脱钩。因此,在杀人罪或过失致死罪之认定上,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
人瞬间骤死, 固然可以认定死亡结果发生。但行为人的行为已使被害人达到生命的不归
点,亦即进入濒死期 而无继续存活之可能时,即使被害人心跳尚未完全停止,或是身体
器官功能或细胞尚未完全死 亡,仍应认为死亡结果已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