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一名陈姓男子在脸书上化名“柔芳王”伪装成女子,在脸书搭讪一名12岁的少女,更进
一步要求少女传露点照给他,事后更将少女的裸照与影片上传到色情网站上,被网络警察发
现后,遭检方依散布猥亵行为电子讯号与强制罪嫌等起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认
为,由于影片仅露胸部,并没有将下体露出也没有不雅姿态,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不构
成“猥亵”要件,仅依强制罪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年。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在脸书上伪装成一名叫“柔芳王”的女子,搭讪一名12岁的少女后,要
求少女自拍裸照传给他,但反被少女要求先传自己的裸照,陈男传了一张“自己”裸露上半
身的照片之后,再次要求少女“比照办理”,遭到少女拒绝。
陈男眼见哄骗未果,便威胁她“你已经看了我的裸照,若不传自己的裸照给我的话,就要让
你红!”少女心生畏惧,遂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给陈男,而陈男随后再将影片与照片
上传到色情网站上供人浏览,直到被网络警察查获。
检方侦讯后依“儿少法”散布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与强制罪嫌,将陈男起诉。
而高雄高分院审理过后,认为少女所上传的照片、影片仅有单纯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部分
也只有将上衣拉起,依现今社会开放程度,在写真集中屡见不鲜,一般人对于上半身裸露照
片也多以欣赏观点看待,很少会觉得厌恶或羞耻不堪。
法官也指出,少女虽然在陈男的威胁下传裸照给他,但因少女并无露出下体,亦无做出任何
此不雅举动,认为照片与影片不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因此在散步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中认
定陈男无罪,但依强制罪嫌判处陈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