硼砂事件法官认为不成立杀人未遂,
很多人无法理解。
让我来当一下键盘法官好了,
看一下新闻引述的细节:
“知情的C女后来主动向校方告知此事,B女才知在不知情状况下饮用硼砂水。A女称,她只
是恶作剧,硼砂水自己先喝过,当周共下药3次.每次下药数量约小拇指指甲的量,事后向B
女及其母亲道歉,得不到谅解。”
关键字:硼砂水自己先喝过、当周共下药3次.每次下药数量约小拇指指甲的量
如果那个下药的水,被告自己都会先喝过,
你觉得他有没有杀人犯意呢?
一般人如果确信那个量会死人,
他会自己先喝喝看吗?
再回来说下药的东西,
如果是氰化物、巴拉刈,
一定有杀人故意,因为那个是致命毒物,
如果是其他物品(比如硼砂),
有毒,但不是一点点就会死人,
那我们就要看下的量,
如果3次的量加起来不会致死,
全部喝完也不会死人,
那就很难说这个行为会成立杀人罪。
有时候我们指责法院判断不对,
也许是我们不知道法官看到什么资料跟资讯。
去你妈的
怎么证明他有喝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