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瓦特] 这种电影会不会进台湾电影院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2-27 13:42:19
※ 引述《kitune (狐)》之铭言:
: https://eiga.com/news/20210222/20/
: 成人女性が未成年の设定でSNS投稿 子どもが直面する危険を映すドキュメンタリー“
: SNS 少女たちの10日间”予告编
: 写实纪录片“社群网站与少女们的十天”
看到的电影分级:R15+(相等于“辅15”)
由捷克籍导演负责
而且还在各方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科医师、性学家、律师、警方等监督下,摄制纪录
片,并当作查案证据办理成功被“诱导上钩”的男性。
这能算是在进行“毒树果实”的验证吗?
: 草
: 网络钓鱼也可以当电影拍
: 今年奥斯卡纪录片宝座就这部了吧
这种钓鱼做法,到底算是“陷害教唆”或者“诱捕式侦查”;这两者在法律层面下,是否
有理可据
相关争论,迄今未有个了结呢……
而如类似事情在台湾发生,有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333 号的定义可参:
所谓‘陷害教唆’,系指行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纯因司法警察之设计教唆,始萌生犯
意,进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者而言;而刑事侦查技术上所谓之‘钓鱼’,系指对于
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设计引诱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证,再
加以逮捕或侦办者而言;此项诱捕行为,并无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发生犯罪
决意之行为。前者因系以引诱或教唆犯罪之不正当手段,使原无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
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再进而蒐集其犯罪之证据加以逮捕侦办,其手段难谓正当,且已逾
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权及公共利益之维护,因此所取得之证据资料,应不认其
具有证据能力;而后者纯属侦查犯罪之技巧,且于保障人权及维护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有
其必要性,故依‘钓鱼’方式所取得之证据资料,若不违背正当法定程序,原则上尚非无
证据能力。
但不管怎样,剖析犯罪心理的电影,是否能上映
还要看国家政策来定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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