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屁股痛痛的!学弟醉到忘记穿裤子 学长伺机性侵害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2-26 13:07:40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诉字第 186 号刑事判决
贰、实体认定之依据:
一、讯据被告丙○○对于上开时、地曾与告诉人甲共处一室等情固坦承不讳,惟矢口否认
有何乘机性交之犯行,并辩称:案发当日凌晨我跟告诉人甲都有喝酒,而且告诉人甲喝很
醉,在酒吧里跟外面都有吐,我没有办法把他丢在路边不管,所以就骑车载告诉人甲回到
他的住处,由于告诉人甲有吐在自己身上,所以我有询问告诉人甲是否要冲澡,经征得他
的同意后,我就帮告诉人甲脱下上衣及外裤,至于内裤则是告诉人甲自己脱下,而在冲澡
过程中,告诉人甲有说屁股不舒服,希望我可以到外面去,所以我就留他一人在浴室,但
是我走出浴室后,因为酒气上来有些微醺,就在告诉人甲房间内自慰,前后历时大约10分
钟,之后因为发现告诉人甲一直没有从浴室出来,所以我就进去浴室察看,才发现告诉人
甲倒在地上,而且他还说不舒服,我因为担心他在浴室期间可能有伤害到自己,就将告诉
人甲扶到床上,并把他的脚抬起来检视有无伤口,当时确实有看到一点点的血迹,我就随
手拿一张卫生纸帮告诉人甲擦拭,可能因此不慎拿到自己先前使用过的卫生纸云云。
二、选任辩护人则提出辩护意旨略以:若被告真有性侵告诉人甲○,且告诉人甲肛门因此
受伤流血,则沾有被告精液之卫生纸团何以并无沾有告诉人甲之血迹?且依一般常识,若
遭性侵,自应尽速报案,并避免洗浴,以利保存迹证,然告诉人甲却于109年6月25日发现
当下冲澡,更于当晚洗澡,并迟至109年6月26日始报案,而依卷附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鉴定书亦显示告诉人甲身上并无被告之生物迹证,实不能排除告诉人甲可能因无法确定
是否遭人性侵及遭何人性侵,仅因沾有被告精液之卫生纸团,即迳自认定系遭被告性侵。
又依上开鉴定结果观之,告诉人甲肛门处并无精子细胞之存在,此或因被告拿留有其精液
之卫生纸擦拭告诉人甲之肛门后,告诉人甲将内裤穿上时沾到,亦有可能系被告将沾有精
液之卫生纸放置于告诉人甲内裤所致。且告诉人甲当下既已烂醉,被告自有充分时间灭证
,何以留下不利迹证?显不合理等语。
三、惟查:
(一)告诉人甲于109年6月25日凌晨,确有在上址租屋处遭被告以阴茎插入其肛门而性交
得逞等情,业据证人即告诉人甲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证述明确,并有路旁监视录影画面撷
取照片、被告与告诉人甲于案发后之通讯软件对话内容附卷可稽。而依上开通讯软件对话
内容观察,告诉人甲于案发当日上午询问被告:“我屁股痛痛的啊”、“你有没有怎样”
、“我们有怎样吗”、“我几点回来的”,惟被告皆未就其本身在告诉人甲住处究竟所为
何事有所回应,反而仅轻描淡写答称:“你6:00多吧”、“我6:30左右就走了”等语。再
对照前揭路旁监视录影画面撷取照片所示,被告与告诉人甲实际到达上址租屋处之时间,
约为109年6月25日上午6时01分许,然被告迟至同日上午9时28分许,才从上址租屋处骑车
离去,前后滞留该处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之久,此与被告于通讯软件对话时所称自己仅在
案发地点停留半小时左右乙节,时间久暂差异甚钜;尤其被告系于案发当日上午即已在通
讯软件上回应告诉人甲之询问,更无可能印象模糊或单纯记忆有误,如非其确有利用告诉
人甲泥醉昏睡之际涉及不法情事,何须刻意隐瞒在该处长时间逗留之客观情事?准此以言
,被告上开回应告诉人甲○之掩饰行径已足启人疑窦,致其所为前揭辩解亦难遽信属实。
(中略)
(五)另告诉人甲于检察官侦讯时业已表明:“……我起来之后直接去大号,擦屁股时发
现卫生纸有血迹,这团卫生纸我没交给警方鉴定,之后才冲澡”等语,足征告诉人甲系以
干净之卫生纸擦拭其肛门伤口,始发现确实留有自己之血迹,此与残留被告精液并送交鉴
验之已污损卫生纸,并不具有同一性,则现场所遗留供被告擦拭精液之卫生纸中,未能检
出告诉人甲之血迹反应,自属当然,难认有何悖乎常情之可言。反之,若被告果真以其擦
拭自慰后所遗留精液之卫生纸,再予利用而欲持以清洁告诉人甲肛门部位附近之伤口,事
后却未能在送验卫生纸中发现告诉人甲之任何血迹,岂非适可佐证被告辩称之重复使用卫
生纸乙节毫无所据?又告诉人甲于109年6月25日案发当日上午,先以通讯软件向被告进行
查证,惟被告并未详细交代事发经过,已如前述,其后告诉人甲旋于同年月26日(即翌日
)报警处理,距离本案发生日期尚属紧接,并非时隔甚久,此与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谨
慎查证、顾虑再三而未敢贸然提告之行为反应亦无不符,非可率谓告诉人甲有何诬陷被告
之不良动机。至于告诉人甲在案发当日神智恢复清醒后,初始仅发现其肛门部位略有不适
,尚无从断定已遭被告性侵得逞,则告诉人甲依其个人生活作息先予冲澡并擦拭身体,应
属出于卫生观念之自然举动,本无从将此曲解为其有何湮灭事证之意思。即使告诉人甲在
尚未接受采证之前,即已先行沐浴而有未尽周全之处,然其既已适时保留内裤及房间内之
卫生纸以供事后查证比对,或许因此认为已无保全其他证据之必要,惟就一般性侵害案件
之事后处理而言,实已难认告诉人甲有何轻忽重要证据之可受责难事由。准此,选任辩护
人徒以前揭情词,空言质疑告诉人甲事后处理过程不周且轻率认定系遭被告性侵得逞乙节
,即有未洽,无足采凭。又被告何以未在现场湮灭不利于己之事证,关乎其个人处事态度
是否谨慎小心或粗率恣意,要难一概而论,更不能仅因其将擦拭过精液之卫生纸留在告诉
人甲住处一事,即可反推被告并无从事任何不法犯行。如若不然,则犯罪行为人只须于案
发现场留下相关犯罪迹证,而未逐一擦拭湮灭,皆可凭此认为被告心怀坦荡而无从事犯罪
可能,显非事理之平,同无可取。
三、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
(一)公诉意旨另以:被告丙○○于上开时、地,见告诉人甲处于酒醉不能抗拒之际,除
前述将其生殖器插入告诉人甲○肛门为性交行为外,另有抚摸告诉人甲生殖器,及将告诉
人甲之生殖器进入其口腔而为口交行为,因认被告上开所为亦涉犯刑法第225条第1项乘机
性交罪嫌等语。
(二)惟按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
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以为裁判基础(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号判例要旨参照)。且刑事
诉讼上证明之资料,无论其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均须达于通常一般人均不致于有所怀
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始得据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性怀疑之存在时,事实审法院复已就其心证上理由予以阐述,叙明其如何无从为有罪
之确信,因而为无罪之判决者,亦不得遽以自己片面之观点,遽指其为违法(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4986号判例要旨参照)。而被害人就其被害事实所为之陈述,系使其所指之加
害人受刑事诉追为目的,其与加害人即被告在诉讼利害关系上,处于绝对相反之地位,故
被害人以证人身分就其被害事实予以陈述,如其陈述本身无瑕疵可指,仍不得作为有罪判
决之唯一依据,须有足够之补强证据担保其陈述之内容确实与事实相符,达于一般人均能
确信其为真实而无合理怀疑之程度,始得采为断罪之证据。而所谓补强证据,固不以证明
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事实为必要,但必须与该被害人关于被害情形之指证,具有相当程度
之关联性为前提,该补强证据经与被害人之指证综合判断,达于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疑,
而得确信被害人之指证为真实者,始足当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42号刑事判决参
照)。
(三)经查:依证人即告诉人甲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在案发当天有点宿醉,而在上厕所
时,我曾经一度处于清醒状态,当时被告是帮我扶着生殖器,让我小便过程较为顺利,并
非刻意抚摸而有类似“打手枪”的举动,印象中被告只有在厕所碰触到我的生殖器,当时
被告并无以手抚摸我阴茎之行为等语(详参本院卷第82至83页);此与其于侦讯时证称:
“我有印象我想上厕所,他有帮我扶我的生殖器尿尿,当时他并没有搓动我的生殖器”等
语(详参侦查卷第65页),互核相符。则被告当时纵有扶持告诉人甲阴茎之客观事实,然
此应系为使酒醉中之告诉人甲便于在厕所内解尿之考量,并非出于猥亵故意而下手抚摸他
人生殖器,更不能凭此而谓被告已着手于乘机性交之犯行。从而,公诉意旨率认被告系基
于乘机性交之犯意而抚摸告诉人甲生殖器乙节,尚属误会,难认有据。至于证人即告诉人
甲虽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均指称被告当时亦有对其生殖器口交之举动,然此既经被告坚词
否认,且遍查现存卷内所附证据资料,除证人即告诉人甲之片面指诉外,并无其他人证或
物证足供查考此部分指陈内容之真实性。即令前述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定书业已载
明于告诉人甲内裤底层及现场遗留之卫生纸,均检出与被告型别相符之DNA,然此或为“
前列腺抗原检测法”之检测结果,或系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显微镜检法”而发现有
精子细胞,均与被告于案发当时所分泌之精液较属相关,已如前述,难以推知系沾附被告
口水之唾液反应(刑事鉴定实验室经常利用“唾液淀粉酶抗原检测法”亦即以唾液淀粉酶
抗原之免疫反应,以鉴别唾液淀粉酶是否存在),亦无从作为告诉人甲此部分指诉之补强
证据。
(四)综上所述,证人即告诉人甲就此部分之指诉,尚无其他证据足以补强其所为不利于
被告陈述之真实性,而依举证分配之法则,对于被告之成罪事项,应由检察官负实质之举
证责任,而本案就此部分依检察官提出之证据及其指出之证明方法,对于公诉意旨所指被
告另有基于乘机性交犯意而抚摸告诉人甲性器官及对其口交等犯行,仍存有合理之怀疑,
尚未达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本院自无从形成被告
确有上开犯行之确信。此外,在本院得依或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之范围内,复查无其他积极
证据足资证明被告有检察官所指此部分之乘机性交犯行,不能证明其有此部分之犯罪。惟
依检察官起诉事实所载,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与被告前揭业经论罪科刑之以其生殖器插入
告诉人甲肛门之乘机性交犯行,应具有接续犯之实质上一罪关系,本院爰不另为无罪之谕
知。
这些狡辩之词,谁相信啊?
明知已经导致女方流血,但却坚词否认,可是卫生纸就将谎言“揭穿”了……
作者: rp20031219 (Tim87)   2021-02-26 13:19:00
...怎么直接说人家是女方 学弟有出柜吗就算是甲也不会用女方吧还是我有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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