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铁路警察杀人案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2-24 18:48:51
来到今天,“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09 年上重诉字第 537 号刑事案”(郑再由杀人
案)判决结果出炉了:
壹、主文:
原判决撤销。
郑再由犯杀人罪,处有期徒刑拾柒年,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施以
监护伍年。
参、理由要旨:
一、本院合议庭依据被告郑再由之供述、相关证人之证述及卷附法医研究所解剖暨鉴定报
告书等书物证,认定被告郑再由确有前开杀人等事实。
二、所犯罪名:被告郑再由所为,系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35条
第1项之妨害公务执行罪,并应依想像竞合犯规定,从一重杀人罪论处。
三、本院合议庭综合卷内各项证据资料,并参酌荣总嘉义分院、成大医院之精神鉴定报告
、鉴定医师之证词,认定被告郑再由于行为时,其精神状态虽因精神障碍,致其辨识行为
违法之能力与依其辨识而行为之控制能力均有显著减低之情形,但并未达完全丧失之程度
,仅依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非属同条第1项规定之行为不罚。
四、本院合议庭以原审就被告郑再由行为时精神状态之认定有误,原审认无办识违法能力
,并据为被告无罪判决,显有不当,故予撤销改判。并审酌一切情状,判处如主文所示之
刑。
五、依荣总嘉义分院、成大医院鉴定结果,均认有令被告入相当处所接受监护处分之必要
;本院合议庭认被告若未经相当治疗,其于出狱后,有极高可能再度失控,对社会治安及
民众之生命、身体、健康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确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为预防被
告再为类似之犯行,危害社会安全秩序,并予宣告被告应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
相当处所,施以法定最长之监护期限5年。
这样看来,一切能终告落幕了吗?
作者: scmono (摸诺)   2021-02-24 18:49:00
问一下你是法律本科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2-24 18:50:00
不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