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偷尝禁果搞大13岁萝莉肚子 小男友保证娶她感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2-09 18:20:58
查该刑事案源头,应为“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侵诉字第 42 号”。
节录第三段说明:
(一)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
录表附卷可凭,素行尚佳,案发时与甲女为情侣关系,2 人在情投意合下为上开数次性行
为,尚属情有可原;复衡酌被告犯后坦承犯行,与乙男达成和解,并已付和解金8 万元,
且表示之后欲与甲女共组家庭,照顾甲女母子,获得甲女、乙男之原谅,俱如前述,堪认
被告犯后态度良好,显有悔悟之意,并斟酌甲女表示不愿被告受法律制裁、乙男亦同意给
予被告缓刑之意见,以及虑及被告任职单位之工作规则第14条第27款,订有“受法院宣告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又未谕知缓刑,公司得不经预告迳予免职”之规定,有中国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工作规则1 份在卷可考,故倘被告因本案失其稳定工作,对将来甲女
母子之扶养照顾,恐生不利影响。职此,本院综合审酌上情,认被告前揭行为应系一时失
虑,致罹刑章,经此侦审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后,应知警惕,信无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
暂不执行为适当,爰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谕知缓刑5 年。
(二)而按成年人故意对儿童及少年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杀人罪章及伤害罪章之罪而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应付保护管束;法院为前项宣告
时,得委托专业人员、团体、机构评估,除显无必要者外,应命被告于付保护管束期间内
,遵守下列一款或数款事项:一、禁止对儿童及少年实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为。二、完成
加害人处遇计画。三、其他保护被害人之事项。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 条之
1 第1 项、第2 项定有明文。查被告于本案行为时已成年,甲女则系12岁以上,未满18岁
之少年,被告故意对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112 条之1 第1 项,应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又为确保被告能深切反省,并有能力实现
其于审理中之承诺,担负起照顾甲女母子之责任,兼顾被害人甲女之子之最佳利益,爰命
被告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3 年内,接受如主文所示时数之亲职教育辅导之处遇计画,协助
被告建立其亲职认知,期以落实在与甲女母子之家庭相处上,强化家庭功能、促进家庭和
谐。
(三)末以,被告思虑未周,竟与未满14岁之甲女发生性行为,且因而使甲女怀孕、中断
其受义务教育,虽目前双方有结婚及组成家庭之共识,惟因甲女过于年幼,除可能尚乏相
当智识理解此事件对其人生可能造成之影响外,亦因辍学而无学识、生活技能足以面对将
来社会生活上之困境,而现下两人又因疫情关系,分隔两地,充满变量,是本院对于被告
与甲女能否携手面对未来之种种考验,以及过程中其等子女能否受到完善照料,深表忧心
,惟法律终有其极限,本院仅能在此予以祝福,并期许亲职教育辅导课程能对被告有所助
益,亦希冀被告能基于家庭之利益,敦促甲女完成其义务教育之学业。另在此警醒被告,
缓刑之宣告,系国家鉴于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获得自新机会之期望,特别赋予宣告之刑
暂不执行之宽典,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谕知前揭缓刑期间之负担而情节重大,或在缓刑期
间又再故意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销缓刑之原因者,均可能由检察官声请撤销本件缓
刑宣告,而生仍须执行所宣告之刑之后果,并予指明。
重点在于,情堪悯恕、不想让被告丢失饭碗
还在判词中祝福被告与原告(父亲)之女儿,未免也太狂了吧……
作者: sos976431 (sos)   2021-02-09 18:21:00
我不用点进来就大概知道你复制啥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2-09 18:22:00
:(
作者: KumaKumaKu (熊)   2021-02-09 18:23:00
中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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