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1-22 09:27:58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461 号刑事判决理由摘要
一、本件检察官不服第二审(更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洪OO所为尚不成立自
首,而据以指摘第二审上开判决依自首之规定减轻其刑为不当。洪OO亦不服第二审上开
判决而向本院提起上诉,指摘第二审上开判决量处无期徒刑过重。惟第二审(更一审)判
决就其如何认定洪OO于本件案发后,在警方尚未有确切依据合理怀疑其系本件车祸肇事
者之前,已在本件肇事地点主动向警方自首表明其为该车祸事故肇事之人。且洪OO在警
方认为上开肇事仅系一般车祸过失案件,尚未发觉其系故意驾车撞击被害人等而涉犯故意
杀人罪嫌之前,即自动向警方揭露其当时系故意驾车改向逼近恫吓被害人等,致被害人等
遭其所驾驶之自用小客货车撞击等情,何以符合在警方尚未发觉其涉犯本件杀人罪前,已
向警方自首其构成本件杀人罪之主要社会事实,均已综合全案证据资料,而详加剖析论述
其认定洪OO有自首减刑事由之事实所凭证据及理由。并说明洪OO对犯意之辩解,乃辩
护权之行使,尚不影响其自首之效力,以及洪OO系真诚悔悟而自首,并无狡黠阴暴贪图
侥幸而自首之情形,因而依刑法自首规定减轻其刑之理由。核其就洪OO本件所为符合自
首规 定要件之论断,尚与证据法则无违;另就洪OO所为依刑法第62条自首减刑之规
定予以减轻其刑,亦无裁量权滥用或显然失当之违法情形。
二、第二审(更一审)判决于量刑时,已说明刑法第57条所规定量刑应审酌之情状,除该
条所例示之10款事项外,尚包括其他一切相关情状在内,亦即并未排斥将已具内国法效力
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之第36号一
般性意见,暨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之第14号一般意见等事项,亦纳入刑法第57条量刑考量
因子之内,作为洪OO犯本件最重法定本刑为死刑之杀人罪量刑审酌范围之理由。并详加
叙明洪OO为泄愤而故意驾车冲撞辗压被害人等致死,其行为手段极为粗暴残忍,且瞬间
夺走两条人命,造成惨痛之结果,因认洪OO本件犯罪情状,已属最严重之罪行。再以洪
OO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其本件犯罪行为所生损害至钜,使被害人等之家属悲痛至极,家
庭几近崩解,已属无可弥补,兼衡洪OO之生活状况、品行、智识、犯后态度及其他有利
及不利等一切情状,就洪OO本件杀人罪于依自首规定减刑后所余刑之种类即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认并无选择科处有期徒刑之余地,因而量处减刑后之最重本刑即无期
徒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其量刑尚难谓有何违法或不当之情形。检察官及洪OO上诉
意旨均非依据卷内资料具体指摘第二审(更一审)判决究有如何违背法令或显然不当之情
形,其中检察官仍执其在第二审(更一审)之同一主张,认为洪OO并未自首,而据以指
摘第二审上开判决依自首之规定减刑不当;洪OO上诉意旨,泛言指摘第二审上开判决量
刑过重云云,无非均系就原审采证认事及量刑职权之适法行使,以及原审上开判决已明确
论断说明之事项,任意指为违法,显与法律所规定得为上诉第三审上诉理由之违法情形不
相适合,应认其等上诉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并予驳回。
现在因程序不合法而全数定谳
二审法院连“判死”都没有勇气,都不知怎样搞的……
而照着“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08 年瞩上重更一字第 18 号刑事判决”的意思走:
(十一)被告子女之儿童最佳利益
1.本案原审及本院前审均判处被告死刑,检察官、告诉人、告诉代理人亦无不希望本审判
决被告死刑。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西元2013年9 月已开始讨论“父母被判处死刑者的儿
童之权利”议题,又如前所述,童权会在审查国家报告时提出之结论性意见,已有数起提
及法院裁量父亲死刑时必须充分考量其儿童之最佳利益。联合国负责暴力侵害儿童议题的
秘书长特别代表Marta Santos Pais 更具体指出,父母被判处或执行死刑,对家庭成员的
影响不容置疑,当剥夺父母生命来自国家当局的行为,会让孩子格外迷惘、害怕、痛苦、
羞愧,又须面对污蔑和屈辱,他们难以解释自己的处境,最简便的方式便是经常否认及掩
饰自己的情感,因而容易有创伤、自尊心受挫、无法集中精神,失去学习、玩耍的兴趣等
;执行死刑后,儿童内心的悲伤和创痛也容易使他们将来难成为好的父母,最终产生持久
的代间影响。此外,公众的冷漠或敌意,以及政府有意无意拒绝考虑死囚子女的情感和物
质需求,加剧子女的孤单与痛苦,媒体对其父母案件的报导令其蒙受耻辱,或因而受到歧
视,而与同年龄之人甚至家里其他人疏远,若身分被同侪知道,容易受到污名及边缘化。
再者,替代父母的照顾者可能因为经济、空间等因素无法照顾孩子,或者因被告而起的污
名而不愿意照顾孩子,倘缺乏其他人介入照顾,孩子最终可能流落街头,成为犯罪被害人
,包含性暴力和性剥削,或可能为了生存而成为犯罪行为人。因此,判断死刑案件中所涉
儿童之最佳利益时,应考量儿童可能因死刑判决而遭受之身心发展影响、现在或未来照顾
情形之转变对儿童身心状况之冲击,以及儿童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污名化问题。其中,
儿童与遭判处死刑之人的关系是判断“儿童可能因死刑判决而可能遭受之身心发展影响”
之严重性的重要因素。以上为儿童最佳利益鉴定报告补充报告载述甚明,合于附表三儿童
最佳利益七要素中(四)至(七)关于维护儿童权利所应注重事项之解释。
2.关于D、E身心现况部分(按:以下2.至5.部分,均详参儿童最佳利益鉴定报告及其补充
报告,并鉴定人苏XX、李XX、李XX、张XX于本审之陈述)
⑴本案被告罪行使D、E失去母亲,父亲即被告面临死刑,已对D、E造成重大创伤与失落;
本案发生时之高度不安、恐惧之状态,到目前已有改善,惟D 回避或压抑对母亲的记忆,
其本身又有专注力障碍,E 之情绪自觉与表达均有困难,面对丧母及被告处境产生矛盾,
其等对母亲的丧失与哀伤(Loss and Grief)处理未完成。与照顾者互动方面,虽经济支
援暂时减低生活压力,惟与主要照顾者F及其配偶互动不良(按:具体细节本判决不予揭
露,以下皆同),D以沉默、不沟通来表达不认同,E以看人脸色、配合对方期待来因应,
不能沟通以谋解决问题,又F之配偶旧疾复发,身心压力沉重,教养与相处一直有困难,
加上住宿空间不足,可能必须面临照顾者及生活环境的再变动与调整,这些不确定性,加
深D、E寄人篱下之漂泊感受,因而左右为难,举棋不定,一直缺乏安定感、归属感,如此
冲击对正值发展自我概念与自我价值的15岁、12岁儿童,又是个相当沉重的心理负担。
⑵本案案情部分,D、E仍感到困惑、不解,照顾者F 及其他被告原生家庭成员也理不出头
绪为何发生这样的事情,无法与D、E谈论前因后果,孩子在没有成人陪伴与引导下,自行
摸索思考,可能会加深对生活的茫然、无力,提高生活的不可控制感,增加忧郁、焦虑不
安的风险,很不利后续人际关系建立、问题解决、生活适应及身心健康发展。
3.关于儿童对被告量刑之表意部分
⑴D 期待了解相关家人对本案的看法,尤其是外公家人(B 原生家庭),期待与外公家人
好好谈谈,并希望能够与被告谈,厘清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及了解被告家人是否曾
疼惜母亲B ,对B 这样离世是否不再像案发时把错归在母亲身上,D 也有个信念,有问题
必须开放沟通才能解决,很希望家人间能开放来谈,期待带来情绪的平复,D 表示已经失
去母亲,不希望再失去父亲,虽然了解无论如何父亲都会被监禁,但父亲若被判死,会很
难过,很害怕,以后不能见面,很难接受(具体原因无法描述),希望能有与被告多相处
机会,了解被告,未来当然也愿意照顾被告,D 甚至无法说出“死刑”这样的字眼,停顿
多次,最后以“不能再见面”来替代。鉴定意见认为此部分呈现D 难以面对的压力与情绪
感受,又D 表示访谈内容未曾与任何人谈过,均为其本人想法,鉴定团队认D 的说法与其
整体表现有其一致性,D 也多次提到表达真实感受与想法之重要性,D 对被告量刑之意见
应为真实。鉴定意见再认为,D 表达对外公家人的关切,也顾虑到C 家人的感受,可能在
面对希望被告可以保存性命以及造成他人、自己创伤之间的两难,还继续在探索、寻求合
适的位置来安定自己不确定的状态。
⑵E 则说出其内心的矛盾:“若是爸爸真的被判(死)刑就再也见不到爸爸了;反之若没
有被判(死)刑则觉得对不起妈妈。”E 原表示要写信给法官,但给予纸笔后,又显的迟
疑不知道要写什么,经鉴定人反复说明,E 难以理解,鉴定人具体化3 种可能情况,协助
E 表达不同状况下自己的感受和意见:【状况一】若被告不在了,影响或感觉为何;【状
况二】若被告仍在世界上但是无法一起生活,影响或感觉为何;【状况三】被告仍在且能
够一起生活。E 对上述3 种情况的表达为:针对【状况一】,若是被告不在了,会觉得最
亲的人都不见了,而且以后自己也没有父母了;针对【状况二】,会比较不难过,因为至
少还能见到面,并认为若能够两个月探视被告1 次,虽然无法一起生活,但是内在的感受
仍是较好的;针对【状况三】,因为E 认为被告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因此此种
状况较难以想像,但若是年老后一起生活,认为自己会照顾被告。如果可能,E 表示目前
仍希望可以跟被告一起生活,即便能够跟大伯母一起住,与被告同住的选项仍优先于大伯
母。但是,知道被告因为犯错而需要付出代价,只能期待有一天可以跟被告同住,E 并明
确表达不希望自己在世界上无母也无父,相信自己会持续探视被告,保持联系。
4.关于判处死刑与否对儿童最佳利益影响部分
⑴儿童身心部分:D、E将永远失去双亲,除了失去母亲的哀伤尚未处理好,正在经历照顾
者与生活环境变动的漂泊无依等心理压力外,尚须面对双重失落、成为孤儿的情绪重担,
对其身心健全发展更颠簸难行,继之而来媒体报导及社会反应,长期下来可能让孩子易出
现低自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未能处理的哀伤历程等等,有碍其身心发展,甚至影响到
下一代。
⑵照顾者状况部分:监护人F 对被告的案件感到失落、歉疚、焦虑不安,除了照顾D、E就
学、基本生活外,可能真的很难照顾到孩子内心深层感受,面临多重压力,需要获得必要
支援,提升自己,进而能照护到D、E身心需求,死刑对被告家人又是一个重大失落与压力
,可能影响照顾能力,形成双方摩擦与距离,双方可能都受困于自己的哀伤历程,难以互
相支持;鉴定人李XX教授对此并贴切形容:她们(孩子与照顾者)现在几乎在同一条船
上,浮浮沈沈。
⑶可能面临污名化问题部分:D、E担心对外揭露自己父亲是死刑犯的事实,担心揭露对象
对自己感情或观感有所改变,若保密的情况遭破坏,孩子身分被辨识,将使孩子被迫承受
父亲所犯罪行之烙印,亦有可能受到不理性网络言论攻击,严重影响孩子人格权及尊严,
实不宜使孩子为了成人犯罪而受到不必要牵连与处罚。又D、E必须对外回避这个话题,必
须对较亲密友人说谎以维持期待的关系,无法忠于自己的感受,很容易有心理隔阂并造成
健康问题,诸如孤立、不被信任、缺乏安全感、觉得被误解,情绪方面易于焦虑,生理功
能方面受影响,恐将形成病态性人格,特别是E ,将来遇到某个刺激点,爆发开来可能会
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
⑷不判死刑对D、E之儿童最佳利益:D、E有与被告连结、维持关系的需要,也有高度动机
开启与被告对话,F 要求D 会面被告时要报喜不报忧,但E 主张应该实话实说,让被告真
正完整了解D、E生活适应、情绪状态,若会面情境能调整,能做深入沟通、探索,往修复
之路前进,将帮助孩子获得较健康的身心发展。相对于剥夺案父的生命而给孩子们留下一
个大大的未竟事宜(unfinished business ),使其内心终身都卡著一个未解之结,且造
成之巨大创伤性更难将相关历程处理完整,个体倾向压抑或回避相关记忆,却又因未完成
而常常萦绕心头,不如在专业协助下,给予孩子机会及时间与被告做深入开放的沟通,处
理他们的困惑,调节他们的情绪,更能够让他们减免因之而来的情绪困扰或适应困难,使
学习的状况较为稳定,心理素质越强越稳定,日后更有力量面对外界风风雨雨,处理解决
自我情绪及人际关系等方面之困扰。另倘父亲被处死,D、E容易回到一种世俗且由来已久
的应报认定,即杀人偿命,因而失去一个启发的宝贵机会,可能更难以接受和理解其他更
为宽广且积极的正义观与价值观。情感方面,被告对D、E疼爱有加,此与孩童家庭暴力案
例明显不同,D、E与被告之相处经验,不乏许多愉快时光,倘判处被告死刑,D、E一定万
分不舍,造成更大失落,毕竟被告是他们亲爱的父亲。
5.因此,鉴定意见对本案儿童最佳利益之评判及确定,认为判决被告死刑不符合儿童最佳
利益,对儿童最佳利益冲击过大,反之,不判处死刑较合于儿童最佳利益。至被告最终应
量处如何之刑度,请本审审酌判决。
6.上述儿童最佳利益之再检验部分
⑴被告个性具有内向、退缩之沟通障碍,将来如何与D、E沟通本案,化解D、E困惑部分,
鉴定人李XX、苏XX、张XX、李XX于本审陈称于访谈过程发现,给予被告充分时间
,被告会把事情讲清楚,时间不够,被告就讲不清楚,故认给予被告机会,被告改善的可
能性高,对孩子来说,可以看见被告改变,对孩子是非常重要的示范,包含孩子的提问会
诱发被告更多的思考与反省。本审审酌前述被告更生改善可能性一栏所述被告对子女父爱
的良善面,并已主动写信给小孩分享读书心得,及其心境已具正向转变,退缩、拒绝沟通
之个性亦可因与孩子的沟通进行调整、修复,孩子又愿意实话实说,在化解孩子疑惑,让
孩子取得正向力量方面,的确有其助益。纵小孩与被告会面时间及方式受限,亦得维持以
书信方式进行双向沟通,是未来在儿童最佳利益之维护方面,被告上述个性问题阻力尚小
,被告本人甚至可以因此而改变其个性。
⑵被告不判死刑可能引发舆论对孩子不满情绪,进而可能使D、E 同样被污名化,甚或被
肉搜、贴标签,严重妨害其名誉及隐私部分,如何保障其2 人之最佳利益部分,鉴定人苏
XX、李XX均陈称在孩子理解被告,化解心中疑惑之前,这个缺口无可否认会存在,但
长期来看,被告还在的话,孩子透过与被告的沟通,内心会逐渐稳定而有强度去面对外界
风雨,会有正向发展之机会,被告会是子女的保护因子。本审审酌前述刑罚应报理论所提
及舆论应报观之情绪发泄模式,与愤恨、恐惧等负面情绪宣泄之复仇无异,国家本应投入
资源尽力予以调整、防免,回归理性沟通思考,更应避免不满情绪波及无辜之小孩,或将
小孩贴标签使其倍受歧视,并参童权公约第16条、第19条规定,及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73
段、第75段解释,即儿童之隐私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预,其名誉亦不可受非法侵害,儿
童对上述干预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之权利;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立法、行政等措施,保护
儿童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伤害或虐待,及对杀人犯子女之弱势境况应确保其享有童
权公约所列之各项权利等国家义务,认不应将国家未尽履行上述义务之不利益转嫁给被告
及其孩子,D、E之儿童最佳利益不能因可能产生之上述污名化之缺口而退让改变。
⑶D、E至监所与被告会面是否会因看到被告,想到妈妈,触景伤情,又让小孩陷入失去母
亲的失落与无助之心理伤害部分,鉴定人张XX陈称考量孩子与被告有正向相处的主观经
验,所以无法以触景伤情的理论去解释孩子是否就不想看到被告,目前小孩最困扰的情绪
并非反复想到或梦到妈妈的惨状,小孩的悲伤处理已比较走过这个阶段,小孩现在见到被
告,首要出现的不是一直想到妈妈,而是与被告的疏离感及困惑感居多,多过于失去妈妈
或妈妈死亡惨状的 flashback,这部分还是要看小孩的意愿,鉴定人苏XX陈称触景伤情
这个情绪已没那么常出现,可能被压抑,还是会影响孩子心理状态,所以最根本的还是解
决这个议题带来的情绪干扰,或创伤压力,而不是选择压抑、淡忘就真的忘记了,若可持
续维持亲子联系的话,会有更高的成功机率来处理这方面议题带来的困扰。本审认为D、E
自主表意一再提及不希望被告判死,且有与被告会面沟通的高度动机及目的,认鉴定人上
述意见为可采。
还要顾著小孩的利益,可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