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17岁少女摩铁遭侵犯!竟是亲妈恐怖设局“我太爱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1-12 06:25:38
台湾嘉义地方法院 108 年侵诉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
一、讯据被告固供承其于案发时与证人乙女为男女朋友,案发当天下午有以移动电话与证
人乙女联系,邀约证人乙女北上聚餐,证人乙女遂驾车偕告诉人一同前往,餐后三人一同
进入加州长堤汽车旅馆705号房等情,惟矢口否认有何故意对少年强制猥亵犯行,辩称:
当天因为我朋友往生,我前往台北市汐止区捻香,中午前往林口区某餐厅吃饭,吃完饭,
于下午1、2时许,我临时起意打电话给乙女,约乙女来台北聚餐,她说甲女来南投找她,
并说甲女要去新庄找朋友,问我可否一起来吃饭,我说没有问题。当天晚上6时许,我们
先在百花红大酒家餐厅吃饭,餐后于同日晚上9、10时许,我跟甲女、乙女前往加州长堤
汽车旅馆,进房后我坐在床旁的沙发,乙女坐在床上,因为乙女有呕吐,甲女帮乙女擦拭
衣服,我叫甲女把窗户打开后,我就躺在床上睡着了,醒来后房间内只剩乙女,乙女说甲
女去同学家。之后乙女叫甲女到捷运站,我跟甲女一起坐捷运到桃园高铁站,再一起搭高
铁回嘉义,车票是我买的。因乙女有打电话给我,表示甲女身上钱不够,要我拿新台币(
下同)2,000元给甲女,我就拿了5,000元给甲女。我跟甲女见过3次面,但没什么交情,
乙女曾经跟我说甲女好像讨厌我,因为乙女为了我还俗,而事发后乙女跟我说甲女对我提
告,是为了牵制我,我不知道她们吵架为什么要迁怒诬告我,我没有强行抚摸甲女胸部,
并以下体磨蹭甲女臀部云云。
二、然查:
(一)本案犯罪事实,业据告诉人于侦讯时、证人丙女、沈○○于侦讯及本院审理时、证人
即告诉人之前养母丁女(真实姓名详卷,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侦查卷宗代号3353-107054B
)于警询及本院审理时、证人即告诉人之女性友人徐○○(真实姓名详卷)于本院审理时
证述明确,并有嘉义县警察局中埔分局侦处性侵害案件经评估进行减述作业报告书、指认
犯罪嫌疑人纪录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各1份、加州长堤汽车旅馆705号房现场照片9
张、电话记录表、嘉义县警察局中埔分局109年3月25日嘉中警侦字第1090005085号函及所
附职务报告书各1份在卷可参。又告诉人为89年8月20日生,于案发时未满18岁,此有代号
与真实姓名对照表、个人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各1份在卷可查,而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供称:
案发前我见过甲女2、3次,我不知道她实际年纪,乙女跟我说她未成年,还在读高中,没
有说她已经满18岁,我也没有看过她的证件,不确定甲女案发时有无满18岁等语,足认被
告虽不知告诉人之年纪,但可预见告诉人系12岁以上未满18岁之少年,而有对其为强制猥
亵之犯行。
(二)被告虽辩以前词:
1.告诉人于侦讯时证称:案发前几天妈妈在南投工作,而我107年7月31日及同年8月1日休
假,我跟她联络,问她有无行程,她问我要不要去南投找她玩,我在7月31日早上从嘉义
前往南投找她,在那边过一夜后,8月1日在南投妖怪村玩,当天中午她男友即被告说他在
桃园有聚餐,问她要不要带我一起去,所以在8月1日下午,她就带我去桃园,晚上6、7点
聚餐,结束后大约是晚上9、10点,她喝醉,之后我们就搭被告朋友的车到加州长堤汽车
旅馆等语,核与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案发前甲女跟我说她休假2天,要跟妈妈去
南投妖怪村玩,玩回来后,我问甲女去南投好不好玩,她说她有去台北,妈妈的男朋友带
他们去吃饭喝酒,妈妈喝醉了,她要照顾妈妈,所以当天晚上才没有回来等语相符,堪认
告诉人系于休假时前往南投找证人乙女,适被告临时起意来电询问证人乙女是否北上聚餐
,证人乙女才带同告诉人一同北上聚餐,嗣后3人再一同入住加州长堤汽车旅馆。
2.告诉人于侦讯时证称:因为当时妈妈喝醉,有在路边吐,我进旅馆房间后,在厕所帮她
清理衣物时,被告突然从我背后靠过来,我以为他是要靠近跟我讲话,他就从我背后环抱
上来,我被他抱住无法挣脱,他伸手进我衣服里解开我内衣,伸手往前摸我胸部,他在解
我内衣时,我吓一跳,我有动,但他一手解开我扣子,一手摸我胸部,我有推他,有问他
“你要干嘛”,他没有回我,继续摸,把我内衣扣子解开后,就用双手抓我胸部,并说我
胸部怎么那么大,他不是趁我不注意时摸一下就走,而是有施力的抓、摸我胸部,也有企
图把我衣服往上拉,他摸我胸部同时也用下体磨蹭我的屁股,他当时只有穿内裤,我就推
开他,当时妈妈在床上睡很死,我推开他后,他没有继续摸,就去床上躺着,我赶紧逃离
房间等语,足见其在旅馆厕所帮酒醉呕吐之证人乙女清理衣物时,遭被告从后抱住,强行
解开其内衣并抚摸其胸部,磨蹭其屁股,其将被告推开后随即逃离旅馆。
3.案发后,告诉人离开旅馆,前往新庄找证人沈○○,在证人沈○○住处过夜:
⑴告诉人于侦讯时证称:我晚上11点多逃离旅馆房间,先跑去附近的7-11,打电话给住在
新庄的朋友沈○○,问她是否在家,再坐机场捷运到她家,我当天有跟她说我被妈妈的男
朋友摸胸部,我跟她说的时候我很紧张害怕,就在她家住一晚。隔天早上8点左右,妈妈
打电话我,问我怎么跑到别人家住,我跟她说朋友找我,因为被告是妈妈的男朋友,我怕
她难过,所以没有跟她说前一天发生什么事,那天中午我就回嘉义,因为晚上要上班等语
,与证人沈○○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案发时,我已经在台北工作2个月,当时我住在台北
市新庄区,当天晚上11点左右,甲女用LINE打电话跟传讯息给我,她说她跟她妈妈及1个
男生喝醉酒,那个男的对她动手,隔着衣服摸她,我忘记她有无跟我说摸哪个部位。因为
甲女害怕住在那边,我怕她继续留在那边会更严重,就主动问她人在哪里,要不要来找我
,并告诉她我家住址,她来我住处时大约是2日的凌晨12点多,她来找我后,没有再提到
被告对她动手动脚的事情,因为她当下看起来是很害怕的,应该是怕这个人会再对她做什
么事情,且我怕尴尬,她没有提,我就不想再问,我看她人没事就好了,我们就聊天,聊
以前的事情,聊到高中的事情时有说有笑。之后我们睡到早上6、7点,因我要上班,我把
她带去我上班的地方,后来她妈妈打电话给她,问她在哪里,她说来找我,之后她就走了
等语互核大致相符,堪信告诉人系因遭被告强制猥亵后,才逃离旅馆,与证人沈○○联系
后,前往沈○○住处投宿1晚,并曾告知证人沈○○其于旅馆遭被告猥亵之事,后来因怕
证人乙女担心,才未即时将其遭被告猥亵之事告知证人乙女。
⑵虽告诉人于侦讯时证称与证人沈○○见面时,有告知遭被告猥亵之事,与证人沈○○证
称告诉人系在与其见面前,与告诉人以LINE通话时知悉此事,二人所述有所不一,然对于
告诉人确实有告知遭猥亵之事与证人沈○○一事,二人所述相符,即不能仅凭二人就此部
分细节有所不一致之情形,即认其等所述均不可采。
4.告诉人返回嘉义后,报警处理之过程:
⑴告诉人于侦讯时证称:107年8月4日,妈妈回嘉义,晚上10点多时,突然说她不想活了
,被告要她让我当他的女朋友,她就把手机丢给我,说不想跟被告联络,就跑去她在嘉义
的租屋处住,当天我就有跟她说被告那天晚上摸我胸部,她听到时,好像她早就知道这件
事,情绪很平淡,我忘记她当时跟我说什么。过几天,约8月6日,妈妈问我被告有无打电
话给她,我打开她跟被告的微信对话,看到她传讯息给被告“我那天是故意喝醉给你机会
,为什么你把她吓跑”,之后她在8月7日跑回我住的地方,把手机拿走,我直接问她是否
故意喝醉酒,让被告有机会欺负我,为什么要这样做,她说她很爱她男友,所以只能答应
,她没有说被告要求她做什么,但是她就说她只能答应,我问为什么要答应,她还是只说
她很爱被告。后来乙女在8月8日传短信给我,内容大概是说她很爱被告,只能答应被告这
么做,我很生气,就把短信删掉,当天我下班回家,看到她写给我的信,说她醋桶打翻,
因她8月4日回来除了跟我说她不想活外,还说她男朋友要求她让我当他的女朋友,所以她
吃醋,明明她是被告的女友,为什么被告要她让我当他的女友,我看到信时,觉得她帮被
告设计我,且我质疑她时,她也没有否认,她就是默认这件事,我很生气。我当时情绪很
糟,就跟国中同学徐○○说事情经过,询问她我是否应该跟外婆说,她说要,我就打电话
给外婆,外婆听了之后很生气说要告被告,因为我们不懂法律,我就在8月9日打电话给姑
姑(即证人丁女),姑姑说要先报警,10日就去报警。报案当天的早上,我们打电话给妈
妈说我们要提告,她听到电话后很生气的跑回家,到家后丙女质问她这件事情是不是真的
,她说她喝醉了不知道,丙女跟她说我们要去告她及被告,她很生气的跟丙女说要告就去
告,反正告不成等语。表示案发后于证人乙女手机内发现证人乙女与被告之对话后,质问
证人乙女,嗣后看见证人乙女传送给其之短信及写给其之信件后,即告知证人徐○○、丙
女、丁女其遭被告猥亵之事,并依其等建议报警处理。
⑵证人乙女于案发后,告诉人报警提告前,曾对告诉人表示不想活了,将手机丢给告诉人
,表示不想与被告联络,之后再向告诉人拿回手机,并确实写下内容为“○○(即告诉人
姓名):那天我不是故意喝醉,我是米昔(醋的误写)桶打翻一不小心就喝醉。但卢XX
自从知道我的事,就一直想上您,是真的。……。我也痛苦很久。可是我800间佛堂一定
要靠他。我相信这次他脚肿起来不能走。他以后不敢了。再来我真的爱卢XX,这次原谅
我了。我知道你不可能,我反尔(而的误写)很庆幸。妈真的爱您,妈真的觉得卢XX是
好男人,希望他是您爸爸。妈妈”之信件给告诉人之事实,亦据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
述明确,并有信函1份存卷可证,是告诉人证称因见到证人乙女移动电话传送给被告之微
信内容,以及告诉人所写之信函,认为证人乙女对于被告对其猥亵之事系知情等,堪认为
实在。
⑶证人徐○○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跟甲女是国中同学,跟她交情很好。有次甲女下班打
电话给我,说要见面讲一件事,到我家后,她跟我讲说她被妈妈的男朋友摸胸部,地点她
有讲,我忘记了,我忘记她当时有无说如何被摸胸部、解开内衣、遭对方以下体磨蹭臀部
,或者是她没有说得很详细,我忘记她有无讲其他遭性侵害的行为,我印象深刻的是摸胸
部,她好像有说被告摸她时她有反抗,但我忘记她有无说她怎么反抗。甲女说乙女没有帮
她,没有提到乙女当时在做什么,她说她很气她妈妈。甲女跟我讲这件事情时,她一直哭
,我当时有追问甲女,但我忘记她如何回答,她有问我该不该报警,她说她应该会报警,
但不确定要不要跟外婆讲,我跟她说不然就报警,也建议她跟外婆讲。我会记得甲女说她
被摸胸部,是因为这是她第一次哭着讲事情,在此之前我没有看过她哭,她边讲边哭,眼
泪一直流,我吓到了,我拿卫生纸给她,拍拍她安慰她,她还是一直哭。甲女当天有拿手
机给我看,我有看到她妈妈传给她的短信,内容是对不起我错了之类的,她好像有拿她妈
妈写给她的信给我看等语,亦表示告诉人曾向其哭诉遭被告猥亵之事,并将证人乙女传送
之短信与书写之信函给其观看,其建议告诉人报警及告知证人丙女,与告诉人所述相符。
⑷证人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是我的孙女,她有一次打电话回来,跟我说发生一件
很大的事情,是一星期前的事情她刚开始很生气,说气到要去跳楼,我说房子是我的怎么
可以跳楼,我就赶快回来中埔。我回来中埔后,甲女就详细跟我讲,她说她跟乙女去台北
玩,乙女的男友就弄她,说地点是在旅社,我说有怎样吗,她说没有怎样,她跑去住朋友
家,我说如果怎样要去找医生验伤,但她说不要,她没有受伤,只有摸到她身体,好像是
跟我说摸到胸部,没有讲其他的地方,没有说被告脱她内衣,磨蹭她臀部。我问甲女为什
么被告会摸她,不是跟乙女出去吗,为什么会多出1个人?她说因为被告跟乙女都喝醉,
还说乙女假醉骗她。甲女有拿乙女写的信给我看,但我不认识字,不知道写什么,甲女说
是乙女害她的,她跟我说的时候她有哭,我想说一定是有摸到才会哭,就带她去找她祖父
看要如何处理,之后她姑姑才带她去报警。报警当天乙女有回家里,甲女出手打乙女,乙
女有闪,我还拉住甲女,她很凶,说怎么会有这样的妈妈,乙女什么话都没有说,也没有
生气,但有跟她说“妳跑不掉”,我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乙女没有回答。我有问乙女这
件事是不是真的,我忘记她如何回答,那时甲女骂她,她说她那时候喝醉不知道,也说要
告就去告,反正也没有证据等语,亦证称告诉人于案发后有向其表示遭被告猥亵之事,陈
述过程中有生气、哭泣等情绪反应,且对于证人乙女所为相当不满,与告诉人前开证述互
核一致。
⑸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因为乙女说甲女是我弟弟的小孩,而她要出家,问我要不
要收养,所以我于99年间收养甲女。之后因为乙女在甲女国中一年级时经常来找她,并带
她离家出走,就管教小孩的方式有出入,她也说要跟乙女,所以就向法院声请终止收养。
甲女习惯叫我姑姑,在我收养她期间,我们感情不错,就像母女,我把她当亲生小孩看待
,终止收养后,她会打电话给我,偶而来找我。甲女曾跟我说乙女有交男朋友,年纪跟我
爸爸的差不多。案发前甲女几乎都住在我家,偶而回去丙女家住,她两边跑来跑去,她跟
我说她休假两天,要跟妈妈去妖怪村玩,后来她打电话跟我说她在台北,回来后甲女有打
电话给我,只有说她被性骚扰,没有讲得很详细,之后我问她去南投好不好玩,她说妈妈
的男朋友带他们去吃饭喝酒,妈妈喝醉了,她要照顾妈妈,当天才没有回来,她说她还没
有睡着,男的就摸她胸部,因为妈妈酒醉,她吓到就赶快从汽车旅馆跑出来,找台北的朋
友。甲女没有提到内衣有无被解开、被告有用下体磨蹭的事,但她有说乙女应该是装睡,
怎么可能叫不醒,说乙女设计她,故意喝醉酒,让被告摸她,她说这些事情的时候很生气
、愤怒,有没有哭我不大记得,我没有追问细节,因为她跟我说之后,我就说不然去报警
,详细情形跟警察说,丙女也有问我要不要报警。甲女跟乙女曾在丙女家大吵一架,甲女
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救她,说乙女有打她,因为乙女一直吵,叫甲女不要对被告提告,我
有听到电话中乙女对甲女说不要诱拐她男朋友,甲女说不可能喜欢那个老的,我就去第二
分局报案,但之后我听甲女说警察好像没有去。之后甲女找我,叫我陪她去派出所报案,
我就带甲女去三和派出所报案等语,亦表示告诉人有对其表示遭被告猥亵,并听闻告诉人
与证人乙女就提告乙事发生争吵,之后其带告诉人前往派出所报案。
5.告诉人并无诬陷被告之动机:
⑴告诉人于侦讯时证称:因为被告是妈妈的男友,而且妈妈之前跟我说他有黑道背景,所
以我害怕,没有立刻报警等语,表示因知悉被告有黑道背景,故于案发后并未立即报警。
⑵证人沈○○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个型活泼、开朗、外向、大剌剌的,我觉得她是不
会说谎的人,我跟她相处时,她也没有对我说谎。甲女跟我说她妈妈男友对她动手动脚时
,没说要提告请求赔偿,她当天只是遇到事情,不知道如何处理,而且她会害怕等语。
⑶证人徐○○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开朗、外向、健谈,不容易哭,她对我不会说谎,
对我而言她是诚实的人,她跟我讲她被妈妈的男友摸胸部时,我有相信她,因为我第一次
看到她这样哭,而且她没有必要对我说谎等语。
⑷证人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个性比较外向,有时候会说谎,例如她跟我拿营养午
餐的钱,没有缴给老师,拿去买东西,却跟我说已经缴了,但平常不会常说谎。甲女并没
有打算要被告赔偿,她应该是不会无缘无故诬告被告摸她身体。在本案之前,甲女读高中
后很少在我面前哭,只有我骂她时她才会哭。甲女跟我说这件事情的时候,她有哭,我想
说一定是有摸到,才会在哭,在电话中她讲说气到要去跳楼等语。
⑸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没有说她打算找被告求偿,她只说对方不知道我家住
哪里,所以她要住我家,而且乙女知道甲女打工的地点,所以甲女就把工作辞掉。甲女个
性很单纯,个性蛮像男孩子的,很少哭,偶而会说谎,但都是小事,例如下班没有马上回
家,我问她去哪里,她去逛街买东西,就会跟我说她送同事回家,不想让我碎唸她。甲女
跟我说她被性骚扰、摸胸部时,刚开始我听到会怀疑,我想说被告年纪那么大,怎么会对
甲女这么小的孩子下手,但当甲女说是乙女设计时,我有相信她,且甲女不可能去捏造遭
人摸胸部的事情来骗我,因为案发后她跟我说被告是黑道大哥,如果甲女不是真的被摸胸
部的话,怎么可能对被告提告。况我觉得乙女是习惯性的说谎,她跟我弟弟交往时,住在
我家1年,我就觉得她很自私,所以甲女这样跟我说时,以我对甲女及乙女的了解,我相
信甲女说的是真的等语。
⑹依证人沈○○、徐○○、丙女、丁女之证述,可知告诉人在对其等提及遭猥亵之过程中
,呈现害怕、哭泣、愤怒等表情,复依其等对告诉人之了解,认为告诉人并无说谎之情形
,参以告诉人知悉被告有黑道背景,在案发后,并无任何对被告求偿之表示或举动,甚至
因被告不知悉证人丁女住处,而选择住在证人丁女家,并将工作辞掉,以躲避被告,如告
诉人未遭被告为上开猥亵行为,告诉人何须甘冒日后遭被告寻衅之风险,对被告提告?足
认告诉人并无设词诬陷被告之动机,亦证告诉人证称遭被告强制猥亵之事为实在。
6.辩护人虽以告诉人所述前后矛盾,且与证人沈○○、徐○○、丙女、丁女所述不符,故
告诉人所述无法做为对被告不利之证据,其余证人证述亦不能做为补强证据等,为被告辩
护:
⑴关于辩护人质疑告诉人所述前后矛盾部分:
①依卷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所载略以:被害人(即告诉人)于107年8月1日先去南投
找妈妈,之后妈妈接获嫌疑人(男朋友)电话就带被害人北上找嫌疑人,约在百花红大酒
家一起吃饭,妈妈与嫌疑人都有喝酒,之后去桃园加州长堤汽旅住宿房,当时妈妈喝醉了
已在旁休息,被害人整理妈妈的衣物时,嫌疑人就靠近被害人,直接伸手摸被害人胸部且
一直用下体磨蹭,被害人就拒绝嫌疑人,把他推倒,因为他有喝酒一个不稳,被害人就快
速摆脱嫌疑人离开现场,搭车先至台北朋友家等语。
②卷内嘉义县警察局中埔分局侦处性侵害案件评估进行减述作业报告表所载:被害人于上
述时间,先至南投找妈妈,随后妈妈接获加害人电话,就带被害人北上找嫌疑人,妈妈与
加害人都有喝酒,之后去上述被害地点,当时妈妈喝醉了在旁休息,加害人就趁机靠近我
,从背后熊抱我,并将我的内衣脱掉,用手搓揉我的胸部,并且用下体磨蹭我,我完全无
法反抗等语。
③虽告诉人三次陈述中,对于案发情节,以及其有无反抗,是否无法反抗乙节,或有些许
差异,然告诉人所述情节是否详细,系诸于因各次陈述时之时间、目的而有所不同,是其
于评估是否进行减述作业,以及性侵害事件通报过程中,对于案发经过之陈述或有较为简
略、不一致之情形,但其对于被告有自后将其抱住,摸胸部、下体磨蹭之情节,与其于侦
讯时所述相一致,且其侦讯时证称被告自后将其抱住,其无法挣脱,被告解开其内衣、施
力抚摸胸部及磨蹭下体,其之后才将其推开,并离开旅馆投靠证人沈○○等情节,亦与嘉
义县警察局中埔分局侦处性侵害案件评估进行减述作业报告表记载“加害人趁机靠近我,
从背后熊抱我,并将我的内衣脱掉,用手搓揉我的胸部,并且用下体磨蹭我,我完全无法
反抗”,及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记载“被害人就拒绝嫌疑人,把他推倒,因为他有喝酒
一个不稳,被害人就快速摆脱嫌疑人离开现场,搭车先至台北朋友家”等,并无不一致之
处,即不能仅以嘉义县警察局中埔分局侦处性侵害案件评估进行减述作业报告表、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报表记载有些许简略之处,即认告诉人三次证述有矛盾之处,而认其证词不可
采信。
⑵辩护人虽以证人沈○○于检察事务官询问及本院审理时,均称告诉人虽曾向其表示有遭
被告动手动脚,但并没有说摸到何部位,也没有叙及遭被告解开内衣,用下体磨蹭之情事
,而其证称被告隔着衣服摸甲女,与告诉人证称被告解开内衣,用手搓揉胸部不符,况告
诉人到其住处聊天时有说有笑,并未表现害怕或悲伤的感觉,翌日起床后也无异常表现,
故不足据为被告有上开猥亵犯行之证据等,为被告辩护。然告诉人确实有对证人沈○○表
示遭被告猥亵,不敢再回到旅馆,经证人沈○○建议而前往其住处,而证人沈○○因感觉
告诉人害怕,故其亦未询问告诉人如何遭被告猥亵之细节,并谈论其他话题,业如前述。
且告诉人于当时因害怕,不愿意主动提及此事,亦难认与常情不符。至于告诉人于侦讯时
,证称被告有抚摸其胸部,将手伸进衣服解开内衣,之后试图将其衣服往上拉之行为,业
如前述,但告诉人并未说被告系将手伸进衣服内摸其胸部,则其所述与证人沈○○证称告
诉人表示被告隔着衣服摸其身体等情,尚难认有何相悖之处。是证人沈○○所述,虽不能
作为证明被告有上开犯行之直接证据,然足以间接证明告诉人所述之真实性。是不能仅以
证人沈○○证称告诉人仅提到遭被告猥亵,但未具体描述摸到何部位、有无解开内衣、以
下体磨蹭等,即遽认被告并无上开猥亵之犯行。
⑶辩护人虽另以证人徐○○证述告诉人系于睡觉时遭被告摸胸,显与告诉人指称系在厕所
清理衣物时遭被告猥亵不同,且证人徐○○对于被告如何抚摸告诉人胸部、有无解开内衣
、有无用下体磨蹭告诉人、告诉人有无反抗等,均称忘记了,是其所述不足担保告诉人证
述之真实性等为辩护。虽证人徐○○于本院审理时曾证称:甲女说她被妈妈的男朋友摸胸
部,好像是她在睡觉时被摸的等语,然其嗣后亦证称:我不太确定是否是睡觉的时候被摸
胸部,忘记了。她当天跟我讲的事情我只记得部分,有些部分或细节我都忘记了。我今天
说被告趁甲女睡觉时摸她,应该是时间太久,我记错了等语,且本件案发时间系在107年8
月1日,而证人徐○○于侦查时并未传唤作证,系于109年3月24日才于本院审理时到庭作
证,有本院审判笔录1份存卷可参,其作证距离案发时有1年9个月之久,是其对于相关情
节不复记忆,或陈述部分与告诉人所述相异,亦未悖于常情。况证人徐○○证称告诉人当
时对其表示遭被告猥亵时,告诉人有哭泣之反应,并提供证人乙女所传之短信及书写之信
函给其观看,以及告诉人不会对其说谎等情,业如前述,均足以作为间接证据证明告诉人
陈述之真实性,即不能仅因其证述中有部分瑕疵或不一致之处,而认证人徐○○及告诉人
之证述均不可信。
⑷辩护人虽主张证人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告诉人并没有很清楚说摸到什么部位,但又
说好像说摸到胸部,与其证人于侦查时证称告诉人并没说摸她哪里,是其称摸到胸部等陈
述,显然属臆测之词,不足采信,况证人丙女亦证称甲女未提到被告用下体磨蹭其臀部,
堪认被告并无此部分之犯行。但证人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于侦讯时说甲女有跟我说
摸身体,但没有说摸哪里,是事后我回想她生气时,有说摸到胸部,但我不确定等语,足
见证人丙女亦因时间久远,故所述先后有部分不一致之情形,但不能以此认定其证述不实
,且证人丙女虽曾证称甲女并未对其提及遭被告脱内衣、磨蹭臀部的事情,业如前述,但
证人丙女于本院审理时亦证称:甲女没有跟我说被告脱她内衣,她叫我不要管这些事情等
语,是告诉人仅系告知证人丙女有遭被告摸身体之事,并未详细告知细节过程,仍不能凭
此即认被告并未以脱告诉人内衣,以下体磨蹭告诉人臀部。
⑸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说她当天还没有睡着,好像是侧躺在床上滑手机,被
告从背后摸她胸部等语,与告诉人所述地点、情节不符。但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
我年纪有点大,记性普通,对于甲女于侦查时称她是在厕所清理衣物时遭被告伸手摸胸部
等陈述,应该是她说的比较正确,因为是她案发不久做的笔录,且她是当事人,我时间过
太久,有些细节忘记了等语,表示因时间久远,部分细节已记忆不清,故不能以其所述与
告诉人证述之细节不一致,即认告诉人所述不可信。
7.被告虽辩称告诉人原本就要到台北找寻朋友,并非遭被告猥亵后才前往新庄找寻证人沈
○○云云:
⑴被告于侦讯时证称:当天晚上我跟乙女去台北餐厅跟朋友聚餐,乙女问我甲女可否一起
来,我说可以。用餐后朋友开车载我们到林口,本来甲女要搭捷运去新庄找朋友,但因为
乙女吐了,甲女说要陪乙女,所以才一起去旅馆等语,于本院审理时供称:我打电话问乙
女是否有空一起吃饭,她说甲女来找她,甲女要去新庄找朋友,是否可以一起去吃饭,我
说没有问题,她说甲女吃完饭后要去新庄找朋友等语,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被告
邀我去聚餐,甲女是前一天休假来找我,我问她,她说她想要到新庄找朋友,我有车就顺
便载她去聚餐,她没有说要去找哪个朋友,也没有说什么时候要跟我们会合,是因为我吐
,她才陪我去汽车旅馆,帮我清理衣服等语,均称当时被告邀约证人乙女北上聚餐,当时
告诉人表示要去新庄找友人,证人乙女才带告诉人一同北上聚餐。
⑵然告诉人系因遭被告猥亵后逃离旅馆,拨打电话询问证人沈○○是否在家后,才与证人
沈○○联络乙节,业经告诉人及证人沈○○证述如前。而证人沈○○于本院审理时证称:
我跟甲女交情很好,案发前大多是我去找她,我们约见面的时间大多是傍晚到晚上11点,
她不曾在晚上11点后临时跟我联络,并住在我家,况我们前一次联络,距离本次她跟我联
络,时间相隔蛮久的,且那次是我主动联络她。从我去台北工作到案发前,甲女没有到台
北跟我见面,我们没有约好要在台北见面,我也没有跟她说她来台北时可以来找我。我记
得107年8月1日那天我都在家,那天应该是排休,当天我没有排活动,在甲女晚上11点打
电话之前,我们没有跟她事先约好要见面,我是知道她们去吃饭,甲女跟我说她人上来北
部吃饭,但我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台北,所以没有吃完晚餐后就要来找我的事情,我没有想
到会跟甲女见面,她打电话来的时候我准备要睡了,她来也没有带换洗衣物,且如果要见
面,不会特地约在台北见面等语,与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要去南投找妈妈前
,并没有跟我说她要去台北找沈○○或朋友,只有说乙女在妖怪村工作,有免费门票,才
带她去玩,她说去南投玩一玩就会回嘉义,她去台北是临时决定的,去找沈○○并不在她
原本计画等语,均表示告诉人于案发前并无前往新庄与证人沈○○见面之计画。况如告诉
人于案发前即已与证人沈○○相约见面并住宿,岂会于晚上11时许证人沈○○即将入睡之
际,才前往证人沈○○住处,且均未携带任何换洗衣物?足证告诉人会北上,纯系陪同证
人乙女前往聚餐,事前并无任何过夜之计画。故证人乙女证述,显系事后维护被告之词,
与事实不符;被告所辩,并不可采。
8.证人乙女证称案发当时被告并未对告诉人为猥亵犯行云云,显系维护被告之词,并不可
采:
⑴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107年8月1日我有带甲女去跟被告聚餐,我当天没有喝很
多,是因为被告看到我在吃醋,一直唸我,我就假醉,后来朋友载我们去捷运A8站,我人
不舒服,也有晕车,所以就吐了,叫朋友载我们到汽车旅馆,下车时我又吐了一次,衣服
有沾到呕吐物,上楼后被告就坐在椅子上,鞋子脱了,我把衣服脱了,甲女把衣服拿去厕
所清洗,被告就躺在床上睡着了,我就躺在床上休息没有睡着,甲女把衣服清洗干净放在
桌上,说她要走了,要去新庄,我没有回答,我就睡着了,早上被告才把我叫起来。那天
晚上我在旅馆都是清醒的,意识清楚,被告没有摸甲女胸部,我没有看到他对甲女有任何
无理的举动,我躺在床上,只是在休息,我睁开眼睛看他们在做什么,因为我不信任他们
,不知道他们会做什么等语,表示当天在旅馆,系睁开眼睛观看被告与告诉人间的互动,
并未看见被告有对告诉人为强制猥亵之行为。然其所述显与告诉人、证人沈○○、徐○○
、丙女、丁女证述迥异,是其所述是否为实,已非无疑。
⑵证人乙女于事发后,告诉人提起告诉前,曾书写信函1件给告诉人乙节,业如前述:
①证人乙女先于本院审理时证称:聚餐后,我曾跟甲女说我不想活了,因为被告的同居人
打电话过来,不准我跟被告在一起,那时候我就不想活了,且不想跟被告联络,才把手机
丢给甲女,我跑回中庄的佛堂。我之后跟甲女拿手机时,她才说被告有脱她衣服,说爱她
,想要上她,我知道她在说谎,我很生气,我就说妳告啊。因为我很生气,就写一封信给
她,那时我已经跟被告分手了等语,后改证称:我写这封信,是因为我拿走甲女5,000元
,希望她原谅我,跟甲女说被告摸她胸部的事情没有关系等语,所述前后截然不同,更与
信件记载内容完全不符。况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写这封信时好像有喝酒,但没
有喝醉,我意识清楚等语,如果证人乙女并非就告诉人向其表示遭被告于旅馆内强制猥亵
之事为回应,又何需于信件中刻意提及那天其醋桶打翻一不小心就喝醉、被告一直想上告
诉人、其需要靠被告兴建800间佛堂、被告以后不敢了、希望告诉人原谅等讯息?其嗣后
又改证称:我在信函中一直提到被告,我没有要陷害他,我写这封信当下我有喝酒,酒精
发作,我在抒发心情等语,说词证词竟一再改变,更难认其所述实在。
②再者,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虽证称:被告没有跟我提过他对甲女有意思,信中提到“
卢XX自从知道我的事,就一直想上您,是真的”,这句话是我以为甲女说谎是因为她喜
欢被告,我就故意气她,而且当时我跟她吵架,自从甲女知道我跟被告在一起开始,就一
直觉得我交到一个有钱人,又是老大,可以给她靠,我一直以为她想攀附被告,跟被告拿
钱,她喜欢被告的名利,被告想上她,她就可以借机会跟被告拿钱,不需要透过我,这是
我会写被告想上她,想要传达给她的意思。后改证称:我信中提到“卢XX自从知道我的
事,就一直想上您,是真的”,我是想说甲女喜欢被告的钱,应该自己去找被告,反正被
告也喜欢甲女,我不希望她一直透过我,逼我跟被告拿钱,把我当中间人,我才写这句话
,信中我讲的是反话;我在信件中称我是醋桶打翻,一不小心就喝醉,但我没有喝醉,是
甲女认为我喝醉,我会这样写是想知道甲女又想做什么。但我在信函中提到丙女抢我第一
个男朋友的事情,这段话是实在的;我信函中写被告脚肿起来不能走,也是实在,这是我
在写信前被告跟我说的;我信件中提到被告以后不敢了,这也是实在的,但我不知道什么
事情,好像是他的同居人抓到我,送我两巴掌,所以以后不敢跟我联络;信中说我提到被
告是好男人,希望他是甲女的爸爸,这句话是真话,我是希望他是甲女的爸爸;信中提到
我很爱被告,希望甲女原谅我,是指我拿她5,000元的事情;我在信件中提到“我知道你
不可能,我反而很庆幸”,我忘记是指什么了等语,对于其于信函中提及与被告无关之部
分,均称系实在,但对于被告不利之部分,一概以当时系写反话,或忘记该讯息是指何意
为回应,已难认其证述为可采。
⑶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写信给甲女后,丙女叫我回去中埔的家,我跟甲女发生
争执,丙女问我写那封信的意思是什么,我没有任何解释,我不想解释,没有办法解释,
丙女只是说为何我要把甲女的钱拿走,她证称她当天有看到甲女打我,她上前阻止,当时
没有打到,甲女打我是我有问题,我不该没有经过甲女同意拿那个5,000元等语,但依告
诉人与证人丙女前开证述,告诉人接获信函后几天,因要对被告提告,证人乙女返家后,
二人就提告之事发生争执,显非证人乙女所称因其未经告诉人同意拿走5,000元之事为争
执,是证人乙女证述,显系刻意维护被告所为,不足采信。
⑷参以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认识被告,认识约10几年,我出家时有一次与被告
在南投偶遇,因为因缘而喜欢他,为了跟他交往而还俗,我在106年7月还俗,一还俗就跟
他交往为男女朋友。我有发愿要在大陆盖800间佛堂,我有打算拜托被告出钱出力盖佛堂
,但他经济不许可,我希望以后他经济许可时协助我盖佛堂、他有答应。我也跟甲女说我
很爱被告,被告要我做任何事我都会答应,重点是不要违背道德伦理。案发时我很爱被告
,因为他人很好,对朋友很好,一个人觉得另一个人好,不需要原因,是上辈子的缘分,
不是一见钟情,就觉得跟他很熟等语,可见证人乙女因极爱被告,愿意为被告作任何事,
是其显有虚设证词袒护被告之动机。
⑸对于案发后,被告与证人乙女是否有联系乙节:
①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时供称:案发后我没有跟乙女联系,我们有电话联络,但没有交往
,她人在大陆厦门,说要在大陆盖800间佛堂,侦查时我有透过朋友去厦门找她,要她回
来作证,她说她不想回来,因为怕甲女对她生气,甲女不愿意她出来作证等语,后改供称
:案发后,有一天乙女看到检察官的通知书,当面跟我说,我才知道甲女乱告我的事情等
语,于本院审理时改供称:案发后,我跟乙女在8月10几日有见面,见面时她拿1张传票说
她女儿告我,之后她就去大陆,我有去厦门找她,叫她要回来等语。
②证人乙女先于本院审理时先证称:107年8月1日案发后,我没有跟被告讨论过案发当天
晚上的事情,他没有跟我在一起,因为我去大陆发展等语,后改证称:我在107年8月与被
告分手后,有跟被告见面,是好久以前的事情,好像是为了案件的事情等语,二人对于案
发后究竟有无联系,有无讨论案件之事,前后所述不同,且本件案发至今长达近2年,被
告与证人乙女二人对于当时案发过程,所述竟近乎一致,更难排除其等于开庭前,即已先
联系就相关陈述为讨论。是不能仅凭其对被告为有利之证述,即认被告并无对告诉人为强
制猥亵之犯行。
9.被告虽辩称告诉人因不满证人乙女为其还俗,并为了牵制其,才对其诬告云云:
⑴被告先于检察事务官询问时供称:告诉人可能是吃醋,而且告诉人之前曾跟乙女拿钱买
IPHONE,乙女说她没钱,告诉人就说可以找我拿,如果她没有办法控制我,就让告诉人来
控制等语;于本院准备程序时供称:有一次乙女跟我说甲女告我,她说这样才能牵制我等
语;于本院审理时改供称:案发前我跟甲女没有仇怨嫌隙,案发前乙女曾跟我说甲女好像
讨厌我,原因是因为乙女为了我还俗。甲女指控我对她强制猥亵,是因为甲女跟乙女吵架
,我不知道她们吵架为何会扯到我身上,她们迁怒到我,就诬告我,我不知道为何甲女因
为跟乙女吵架就诬告我。案发前乙女曾经跟我说甲女跟她要钱买IPHONE,乙女说她没钱,
甲女说可以跟找我拿,案发后乙女有跟我说甲女表示既然乙女无法控制我,就由她控制等
语,对于为何告诉人会对其提告之动机,说法有所不一致。
⑵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说被告有摸她胸部、脱她衣服,她会这样说,是因为
我们为了钱吵架,我开车回嘉义后,她跟我要钱买IPHONE,但我没有钱,她说被告有钱,
如果我不给她钱,她要告被告等语,称因告诉人于案发后,向其索讨金钱购买IPHONE,并
称其可以向被告拿钱,遭其拒绝后,才表示要对被告提告。然告诉人于案发后随即逃离旅
馆,与证人沈○○联系,当晚即投宿在证人沈○○住处,并告知证人沈○○其遭被告猥亵
之事,业如前述,且告诉人当时未满18岁,涉世未深,实难想像其会预想之后要对被告提
告以获取金钱,而事先对证人沈○○说谎,是证人乙女所述,即属可疑。而证人乙女于本
院审理时证称“(问:甲女除了跟妳讲到,为何不是妳因为她还俗,而是因为被告还俗,
还有无提到什么话,例如妳没有办法控制被告,就由她控制等?)不是控制,是她想要买
的东西需要金钱去买,她的意思是指如果我没有办法拿,没有单指控制”等语,亦与被告
辩称其曾说甲女有表示如果其无法控制被告的话,就由甲女来控制云云不符,则被告上开
辩词,亦难对其为有利之认定。
⑶证人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经济状况不好,甲女国中毕业后,就半工半读唸高职,
学费是她祖父支付的,之后休学工作,她长大后去打工时,乙女还会跟她拿钱。甲女唸高
职时,会跟我说吃饭要多少钱,我没有固定给她零用钱,她没有钱才会跟我说,有时候我
一星期给她1,000或几百元,不会一次拿很多钱给她,她有钱的时候会买鞋子、衣服,没
有钱的时候也很节俭。有次我问甲女是否领钱了,她说钱放在哪里,被妈妈拿走,且乙女
也一直跟我拿钱,不曾拿钱回来给我,乙女工作不长久,常常没钱等语,表示告诉人生性
节俭,靠自己工作赚取生活费,偶而向其索讨吃饭费用,反倒系证人乙女工作不稳定,常
向其索讨金钱。
⑷证人沈○○于本院审理时证述:甲女因为家庭原因,高一下休学转去其他学校读夜校,
她要打工,我知道她在饮料店打工。甲女案发时是用OPPO A39型号的手机,跟我一样的手
机,她曾经讲过想要买IPHONE手机,因为拍照画质好,但她没有钱买,也没有说要跟家人
拿钱买手机,她只是讲讲而已,没有一定要买,也没有听过她说喜欢名牌的东西,她都省
吃俭用,不是浪费的人等语,与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为了钱会努力赚钱、打
工,不会为了钱做坏事。我印象中甲女跟乙女会互相骂来骂去,之前因为甲女跟乙女拿钱
不著,或乙女跟甲女要钱,甲女不给,就会吵架,甲女有打工时,乙女没有钱会跟甲女借
钱。我没有听过甲女为了要钱买手机的事跟乙女吵架,甲女也不是要追求IPHONE或名牌手
机的人,她休学后我偶而会给她零用钱,她不会一定要名牌,只要她喜欢就会想去买,会
去打工,不会跟我要钱,顶多说等等要去上班没钱吃饭,问我可否借她钱,我每次大概给
她100、200元,有时候我会视情况买来送她。我没听过甲女说要买IPHONE手机,因为她习
惯用OPPO手机,她离开我家前,我才在107年6月20日到107年7月1日间,刚买新手机给她
,因为我手机坏掉要换新手机,就买1支手机给她,她当初指定OPPO手机,因为我没有要
买特定的手机,就配合她跟她用同款手机。甲女之前没提过乙女的交往对象很有钱或是个
大哥,也没听过她说要去跟被告要钱,是案发后才说对方是个大哥,她也没说她想要跟被
告卡油要钱,因为她那时有打工,没时间做这件事等语相符,依其等所述,告诉人虽曾表
示想要IPHONE手机,但并未特别执著,甚至于证人丁女表示要送其手机时,其仍指名要
OPPO手机,实难想像其甫取得新手机1个月,仍不满足而向证人乙女索款购买IPHONE手机
,并要胁如不给钱将对被告提告,是证人乙女证称告诉人系因向其与被告索款购买手机不
成,遂对被告提告云云,显然与事实相悖。
⑸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固证称:甲女在这次聚餐前,跟被告见面2次,她一直认为我没
有为她还俗,却为被告还俗,对被告很生气,因为她很爱我,所以她才讨厌被告等语,然
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有听甲女说过乙女有交一个男朋友,年纪很大,跟我爸爸
年纪差不多,有见过面,有一起出去吃饭,她对于乙女跟被告交往的事情,并没有表示任
何意见,她从不管乙女交多少男友,乙女交过很多男朋友,她从来不在乎,也不会吃醋,
只要乙女没有男朋友就会来找她,有男朋友时就不会来找她,甲女并没有因为乙女为了被
告还俗的事,对被告或乙女有所不满,我曾跟她提到关于乙女还俗的事,我问说乙女还俗
后会不会工作赚钱养她,她说不可能等语,证称告诉人根本不在乎证人乙女交往情形,对
于证人乙女为被告还俗之事亦无任何不满,更不期待证人乙女还俗后会扶养其,更难认为
其会因证人乙女还俗与被告交往之事,对被告有所不满,进而设陷诬告被告。是被告辩称
告诉人因对其不满而诬告其云云,亦不可采信。
⑸案发后,证人乙女将告诉人带往大陆,现无法与告诉人联系乙节,此据证人乙女、丙女
、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述明确:
①证人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乙女有说要带甲女去大陆,我说不可以,甲女要读书,要
带去大陆干嘛,要去就自己去,结果乙女还是把甲女带走,我找不到甲女。之前我有跟甲
女如果乙女有设计她,她说不要跟乙女在一起,如果去大陆我没有办法救她,但她也没有
听我的,还是跟乙女去大陆等语,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觉得甲女非常想要妈妈
疼爱,想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但甲女出生后乙女就不要她,甲女由外公外婆带到10岁,
乙女知道我弟弟已经过世,就把甲女带来跟我们相处,有感情后,就问我们要不要收养,
如果不收养,她就要把甲女带去孤儿院,我觉得甲女很可怜。甲女国中时有跟我说要补习
,但乙女来就会说不用读那么多书没关系,甲女之前被乙女带走那次,是甲女从补习班跑
出来被妈妈带走,只要说到读书这方面,她很听乙女的话,我的感觉是这么多人关心她,
但还是比不上亲生妈妈的感觉。甲女18岁后,她说要回丙女家住,没多久丙女就来我家找
我,说甲女被乙女带去大陆没有回来,我联络不到甲女,很担心她是否还活着,乙女是很
自私的人,做事会考虑自己不考虑小孩,而甲女蛮单纯的,只要乙女说什么她都会听等语
,是告诉人虽对证人乙女心生不满,但仍因证人乙女为其母亲,对证人乙女仍有眷恋,才
会跟随证人乙女前往大陆。
②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因为我要去大陆,甲女一直要跟我去,她不想念书,我在
107年年底把甲女带走到海南岛,他在海南岛的农场开咖啡厅,开店走不掉,我先回来台
湾,原本在台湾是用LINE联系,到大陆后LINE不通,我跟甲女都使用微信。我到台湾没有
跟丙女联络,让她知道甲女的消息,是因为我很怕我妈妈。丙女上次开庭时说她看不到甲
女,担心她的安危,如果没有这个官司,我会把甲女送回给丙女看,甲女不肯回来,我也
没有办法。原本过年我有叫甲女回来,但因为我手机丢了,现在也没办法与甲女联络。我
把户籍迁到金门,是因为从厦门搭飞机到金门比较优惠等语,如果告诉人确实系诬指被告
对其性侵之事,证人乙女又深爱被告,则当可通知或偕同告诉人回台作证,证明被告清白
,以免冤枉被告,然证人乙女却只身到庭,对于告诉人现身在大陆何处,概以失联为由,
拒不告知其去向,甚至表示需等本件案件结束后才有可能让告诉人回台与证人丙女见面,
显然证人乙女带告诉人前往大陆,显系不让其继续到庭做出对被告不利之证词,其空言证
称系因告诉人不愿返台云云,难以采为真实,亦征其与被告称告诉人系设陷诬告被告云云
,系为脱免被告对告诉人为猥亵行为之罪责,而临讼杜撰之词。
10. 辩护人虽以案发后第二天告诉人与被告一起搭高铁回嘉义,如果被告前一天晚上有对
告诉人为强制猥亵犯行,不可能跟被告一起搭高铁回嘉义等,为被告辩护:
⑴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时供称:隔天因为甲女要回嘉义工作,所以我们那天从A8站坐捷运
到桃园高铁站,再一起搭高铁回嘉义,车票是我买的,我刷信用卡商务座的车票,买前后
座位,乙女就坐捷运到她车辆停放的地方,开车回南投等语,嗣改供称:当天我跟甲女坐
高铁回去,我是用现金购买等语,但被告于检察事务官询问时,均不曾提及有与告诉人一
同搭乘高铁回嘉义之事,且被告对于系以现金或信用卡购买车票乙节,前后所述亦不同。
⑵证人乙女虽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案发隔天我叫甲女坐捷运到A8站,我请朋友去接她,之
后我、甲女、我朋友及被告一起用餐,用餐后,我自己开车回嘉义,并先去南投拿东西,
因为甲女赶着上班,她跟被告一起坐高铁回嘉义,我没有拿钱给甲女搭高铁,我有请被告
出钱,且在车上甲女有跟被告借5,000元,坐高铁的钱也是被告出的,之后我要把5,000元
拿回来,她就用枕头丢我等语,证称案发后被告与告诉人系同坐高铁返回嘉义,且车钱系
由被告支付,被告另给告诉人5,000元;而被告先前均不曾提到另有借给告诉人5,000元之
事,却于证人乙女证述后,再改供称:我现在想起来有借甲女5,000元,就是甲女要跟我
回嘉义时,乙女打电话来,说甲女身上的钱不够,要我拿2, 000元借给甲女,我就多拿
3,000元给她等语,但对于到底是告诉人主动向其借款,或是证人乙女打电话请求被告借
款给告诉人等情节,二人说词亦不同,亦与证人丁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跟我说她从
汽车旅馆跑出来,去找她朋友,因为她没有钱,就跟朋友借钱,才有办法坐车回嘉义,她
没有说她跟被告一起搭高铁回嘉义等语迥然有异,更难认其等证词为可采。况证人乙女于
本院审理时,先证称之后有向告诉人拿回被告之借款,然后又改证称:我去拿回甲女跟被
告借的钱,我拿钱时没有经过甲女同意,这5,000元我拿去支付中庄佛堂等语,如被告确
实有借款给告诉人,则证人乙女向告诉人拿回借款时欲返还被告,又何须未经告诉人同意
而私下拿取,甚至拿取后未立即返还被告,反做为私人使用?更难认被告与证人乙女之证
词为实在,不足认定被告于案发隔天有与告诉人共同搭乘高铁返回嘉义,并支付车票钱,
甚至借款给告诉人之事。
11. 被告虽于本院准备程序时辩称:案发这次是我跟甲女第3次见面,没什么见面聊天,
也没什么交情,我不喜欢跟甲女讲话,因为甲女母亲跟我说甲女是同性恋,我是很排斥的
云云,但证人沈○○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的胸部大约是C到D罩杯,这是我目测的,平
常看她穿衣服,就可以看出她胸部蛮大的等语;证人徐○○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胸部
是C到D罩杯,看起来蛮大的等语;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的胸部比我大,大概
是C或D罩杯,她比较胖,胸部比我大等语,均表示告诉人胸部丰满,况证人乙女亦自陈曾
于信函中书写“卢XX自从知道我的事,就一直想上您,是真的”之内容,业如前述,足
见被告于案发前即有对甲女为猥亵行为之动机及意图,被告此部分所辩,亦无可采。
12. 被告于本院审理时虽复辩称:甲女身高好像140几公分,我怎么抱住然后磨蹭她的臀
部,我身高166公分,66公斤,她那么胖我怎么抱她云云,然证人乙女于本院审理时证称
:甲女身高157、158公分,体重70公斤等语,被告与告诉人之身高、体重差距并不大,况
且被告系趁告诉人不注意时自其身后伸手向前抚摸胸部,并以下体磨蹭告诉人臀部,并非
完全压制告诉人之身体,参以男性力道通常较女性为大,被告空言辩称二人体型有差距,
无法为起诉书所载之猥亵行为云云,亦属临讼饰卸之词,不足采信。
(三)综上所述,本件事证明确,被告所辩均不可采信,其犯行堪予认定。至于检察官虽声
请传唤告诉人到庭作证,然其经本院合法传拘未到庭,附此叙明。
还真会狡辩,且扯到去中国的事情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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