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取暖] 血流成河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1-10 15:19:26
※ 引述《success0409 (贡糖新衣)》之铭言:
: 棒球板要血流成河了
: 只是不知道哪边会血流成河
: 突然觉得好兴奋呀
在中信兄弟厘清事实后,却还执意要继续加发黑幕文章
只能说,勇气可嘉呢……
而且还无视当事人夫妻俩“婚姻破裂”的危机
到底是想落井下石,还是有其他动机,非得要持续爆料不可呢?
: 喔对了
: 还有个“判例大师”说言论有评论就不算谩骂,不用怕被告公然侮辱
: 有很多“判例”可以证明
: 果然是废物后段国立大学的咖
大概是指“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3116 号刑事判决”的要旨吧:
刑法妨害名誉及信用罪章中,第309 条公然侮辱罪所称“侮辱”者,系以言语、举动或其
他方式,对人为抽象的、笼统性侮弄辱骂而言,至第310 条诽谤罪所称“诽谤”者,则系
以具体指摘或传述足以毁坏他人名誉之事而言,二者应有所分别,且第311 条系关于事实
之“意见表达”或“评论”,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然于公然侮辱行为,并无适
用余地。
另外,司法院释字第 509 号亦有明文: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
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
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牴触。
就该组内容来看,真有上二件判例之适用空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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