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姆咪] 高雄6宝爸“2度性侵大女儿”!跳蛋塞下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1-07 19:18:56
※ 引述《plzza0cats (515ㄚㄚ)》之铭言:
: 高雄6宝爸“2度性侵大女儿”!跳蛋塞下体扯“偷看A片”:她拿来玩
: 我以为是新北
: 竟然是高雄
: 迈迈要不要出来管一下?
: 几百年没看到他了
: 如果是韩导早就被网军鞭死
台湾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侵上诉字第 89 号刑事判决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上诉人即被告甲男固坦承与被害人系父女,于108年4月间同住在高雄市○○区之居所,亦
明知被害人于108年4月17日至21日时系14岁以上未满18岁之少年。于108年4月17日因参加
庙会活动,独自偕同被害人及老么前往被告位于嘉义县○○乡之户籍地住处,当晚被告与
被害人、老么在同一房间内睡觉,该房间内存放被告所有之跳蛋1 个;于108年4月21日中
午12时许,被告与被害人均在高雄市盐埕区之居所内之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强制性交犯
行,辩称:108年4月17日案发时A 女在房间照顾弟弟,我有和朋友在客厅泡茶,直到凌晨
1 时许才进房间睡觉,我和儿子、A 女睡在同一张床上;108年4月21日我太太去嘉义补货
,我和6 个小孩在盐埕家中,当天中午所有人都在客厅看电视,A 女没有去睡午觉,后来
我带老三、老四去盐埕教会补习,A 女都在家看电视。应该是108年4月27日19时许,A 女
出去直到22时许才回家,被我骂哭才陷害我云云。经查:
(一)被告与被害人系父女,于108 年4 月间同住在高雄市○○区之居所,亦明知被害人于
108年4月17日至21日时系14岁以上未满18岁之少年。被告确于108年4月17日因参加庙会活
动,独自偕同被害人及老么前往被告位于嘉义县○○乡之户籍地住处,当晚被告与被害人
、老么睡在同一房间内同一张床上,且该房间内存放被告所有之跳蛋1 个;于108年4月21
日中午12时许,被告与被害人均在高雄市○○区之居所内。嗣于108 年5 月6 日经警持原
审法院核发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位于嘉义县○○乡之户籍地住处执行搜索,当场扣得跳蛋
1 个,该跳蛋经送验后在其上验得与被害人DNA 相符之女性染色体各情,业据被告于警询
、侦查及原审审理时坦承不讳,核与证人即被害人A 女于警询、侦查及原审审理时之证述
、证人即A 女之母骆○○(全名详卷)于警询、侦查及原审审理时证述被告确于108年4月
17日要求被害人向学校请假以照顾老么为由,与被告一同前往嘉义参加庙会活动之情节均
相符,并有原审法院108年声搜字第522号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队搜索扣押
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勘察采证同意书、被告位于嘉义县○○乡之户籍地住处之现场照
片、财团法人私立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108年10月8日高医附行字第1080104155
号函暨所附精神鉴定报告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108 年7月2日高市警妇队侦字第
10870522000 号函暨所附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定书、跳蛋及跳蛋相关之照片、高雄
市立大同医院(委托财团法人私立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经营)受理疑似性侵害
事件验伤诊断书、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全户户籍资料(完整姓名)查询结果、儿童少
年保护及高风险家庭通报表等件在卷可稽,且有跳蛋1 个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实,应堪
认定。
(二)被告确于108年4月17日22时许,在嘉义县○○乡之户籍地住处房间内,以及于108年4
月21日中午12时许,在高雄市○○区之居所房间内,以前揭方式对被害人为强制性交行为
各1 次乙节,业据证人即被害人A 女于警询、侦查及原审审理时证述明确。复查,被害人
指述在嘉义遭被告性侵所使用之跳蛋,经送验后在其上验得与被害人DNA 相符之女性染色
体乙节,有上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定书(见侦卷第23至24页)在卷足凭,且被害
人于案发后之108年4月29日验伤时,其阴部5 点钟及7 点钟方向各有约0.2 公分旧处女膜
撕裂伤,亦有前揭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存卷可参,而旧处女膜撕裂伤的定义为
性行为7 天后产生或之前性行为产生的,新处女膜撕裂伤则为7 天内产生,亦有高雄市立
大同医院函卷可稽,与被害人证称遭被告性侵日期在验伤7 日之前,亦相吻合。从而,上
开验伤检查结果及鉴定报告,与被害人所称遭被告以跳蛋或阴茎插入阴道之情形均相符。
(三)查被告自被害人幼稚园大班开始,会趁被害人母亲外出时,向被害人表示要检查身体
发育或身体清洁,隔着被害人之衣服以双手或单手抚摸被害人之胸部或捏掐乳头,持续时
间不一,有时长达半小时或数秒、数分钟(时间短的多数是因为被告手机来电干扰而中断
),频率有时每天,有时数天1 次;被害人对被告抚摸感到不舒服,曾要求被告不要碰触
,但拒绝无效,被告还是会找机会碰触被害人,被告抚摸被害人胸部行为持续2至3年,直
到被害人母亲于102年9月生育弟弟后,被告未再出现抚摸被害人胸部之行为。然而,被害
人从未对外提及此事,因担心母亲误解或被认为说谎而不敢告诉母亲,也担心告发此事会
遭被告严重责打,因此不敢对外求助及告发乙情,有上开儿童少年保护及高风险家庭通报
表(见卷内弥封资料)存卷可考,益征被告在被害人年幼、尚未发育之情形下,已有趁被
害人之母外出,假借检查身体发育或身体清洁之名义,对被害人为抚摸胸部之违常行为、
不当管教之纪录。是故,被告依循先前之行为模式,且自恃被害人自幼隐忍不敢揭发其行
为,变本加厉,于案发时偕同被害人只身前往嘉义,抑或是趁被害人之母外出不在家之际
,对正值发育期、女性特征更为明显、成熟之被害人为上开强制性交行为,逞一己之私欲
,自有迹可循。
(四)细究被害人揭露被告情节之经过,被害人案发后,先于108年4月27日周六晚上外出,
不想回家,在旧铁桥下与同学黄○○、方○○(全名均详卷)提及遭被告性侵,情绪激动
、很难过,2 人建议被害人去报警,但被害人不敢报警,2 人遂表示周一上学时陪同被害
人去找辅导老师,故于108年4月29日周一上课时,由该2 名同学陪同被害人去找学校辅导
老师张○○(全名详卷)陈述遭被告2 次性侵之事实,业经证人即被害人于原审审理时证
述明确,而证人即同学黄○○于原审审理时证称:108年4月27日周六晚上,我和方○○去
被害人家找她出来逛夜市,后来我们去旧铁桥下聊天,被害人就说她家里发生的事情,她
爸爸会对她性侵,被害人诉说时还蛮激动的、快要哭了、很难过,我们听到一开始很震惊
,被害人表示是真的,方○○提议去报警,但被害人不敢报警,我们才提议去找辅导老师
,被害人不敢自己一个人去,故108年4月29日我和方○○带被害人去找辅导老师,一开始
被害人不太敢讲,说有一个朋友发生这种事情要跟老师讲,后来她才承认是她自己发生的
事,辅导老师有跟被害人确认性侵害事实,后来老师请我和方○○离开,单独和被害人谈
话等语,证人即同学方○○于原审审理时证称:被害人第一次跟我说她被性侵是在国中二
年级放学在光荣国小玩的时候,一开始我觉得被害人是在跟我开玩笑,但被害人很认真讲
,看的出来跟平时态度不一样,后来我们去夜市在红桥下,我问被害人还有没有被她爸怎
样,被害人才跟我们说被爸爸性侵,一开始我们想说要告诉学校老师,但被害人考虑到不
能告诉班导,怕联络家长会变得很麻烦,我们又想到要打电话给社工,但被害人不知道电
话无法联络社工,后来想到要不要直接去报警,但被害人很害怕不敢去报警,极度不愿意
,最后决定去找学校辅导老师。我印象比较深是有一次被害人跟我说她在家里房间睡午觉
,她爸爸直接开门进来,把裤子脱下来直接性侵她等语。证人即辅导老师张○○于原审审
理时结证称:于108年4月间,有2 名同学陪被害人到辅导室找我,一开始被害人不太愿意
说这件事,只表示有好朋友被爸爸性侵,后来我向被害人及2 名同学表示学校如果知悉性
侵案件,为保障同学权益,一定会通报以及做后续辅导,被害人才愿意坦承自己受害,一
次在嘉义,一次在高雄○○家中,我有跟被害人确认什么情况是性侵害,被害人说是爸爸
性侵她,但我没有询问太多细节,家防中心的社工会进一步了解。被害人担心讲了之后在
家里的处境会更难堪、更辛苦,因为被害人是家中的长女,要承担家中大部分家事、照顾
弟妹,如果自己或是弟妹有状况,父母都是处罚被害人等语,互核一致。审酌被害人于证
述时已满14岁且为国中二年级之学生,学校曾教导遇到性侵害事件要如何求救,且知悉性
侵害犯罪之人会被判刑等情,业据证人即被害人于原审审理时证述在卷,又被害人于案发
后之108年4月29日,经由同学黄○○、方○○2 人陪同向学校辅导老师张○○陈述遭被告
性侵一次在嘉义,一次在高雄○○家中时,为慎重起见,辅导老师曾向被害人确认性侵害
之意义及行为人,且根据其与被害人相处经验,被害人并无不能分辨真实与非真实之情形
,亦据证人即辅导老师张○○于原审审理时证述明确,并与被害人于案发后经台湾高雄地
方检察署检察官嘱托财团法人私立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对其进行心理鉴定,鉴
定意见认被害人智力表现为正常之智能水准,证词较不受智能所影响其可信度之结论相符
。依上,被害人得以区分有无遭受性侵害之事实,且知悉指控被告性侵害乃极为严重之事
,向学校老师揭露此事实必然会经通报进入司法程序,如调查属实,被告将遭判刑,自己
及家人之生活皆会受影响,亦会影响其与家人之关系,足认被害人始终不敢报警或单独向
师长指控遭父亲即被告性侵害之事实,在家中得不到母亲或手足之援助,长期承受极大压
力及恐惧,若非同学黄○○、方○○警觉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事态严重,且渠等愿意陪同
被害人一起面对、揭露此事件,被害人始向学校辅导老师吐实而寻求帮助。以上3 位证人
关于被害人遭被告性侵之事实,是听自于被害人,是属于被害人重复性累积之证据,固不
能作为补强被害人指述遭被告性侵之补强证据,但其3 人就被害人揭发被告性侵之心路过
程,则可为被害人并未有诬指被告性侵之任何动机。
(五)按刑法第221 条之罪系以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性交之行为者为构成要件。而所谓强暴,系指直接或间接对于人之身体施以暴
力,压制被害人之抗拒为已足,不以使人达于不能抗拒之程度为必要。查被害人于案发时
甫满14岁,且与被告系父女关系,依其与被告之身分关系、年龄差距,当无同意与被告为
性交行为之可能;再者,被害人具体指证被告有压在被害人之身上、迳自将跳蛋或阴茎插
入被害人之阴道等举动,被害人则以推被告之方式抗拒,已如前述,足认被告之行为除违
反被害人之主观意愿,客观上亦有对被害人施以强暴压制其抵抗,以遂其犯行之事实无讹

(六)被告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于108年4月30日警询时供称被告于108年4月17日晚上除以跳
蛋抚弄其下体外,并有以生殖器插入之侵害行为,于108年4月21日中午亦有以生殖器插入
及跳蛋抚弄其下体之侵害行为,惟嗣后于检察官侦讯时即改称108年4月17日晚上仅有以跳
蛋对其侵害,108年4月21日中午仅有以生殖器插入之侵害行为,可见被害人前后指述有所
不符且矛盾,况扣案跳蛋系放置于被告嘉义住处,被害人于警询竟称108年4月21日被告在
高雄家中有以跳蛋对被害人性侵,足见被害人指述不实云云。唯细阅被害人108年4月30日
警询笔录全文,被害人先指述被告于108年4月21日在高雄家中“以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
抽动,大约有5至10分钟时间,有体外射精出来后就跑去浴室”,之后警员有问其共和被
告发生几次性行为,被害人答称“共发生几次及时间我不记得”,后警员有再问“妳与爸
爸发生性行为除了以生殖器插入对方生殖器的行为外,有没有其他有关性的行为及辅助现
具?”被害人答称“爸爸有用性玩具跳蛋来抚弄我的下体”,被害人嗣于警询中再主动告
知警员“另外爸爸于108年4月17日晚22时至23时许,带我和最小弟弟回嘉义爸爸的家的时
候,有性侵我1 次,爸爸有用性玩具跳蛋来抚弄我的下体,其他就都不知道了”,可见被
害人是将被告于108年4月17日在嘉义以跳蛋对其性侵,及108年4月21在高雄以生殖器对其
性侵,夹杂叙述在一起,并非指称被告于108年4月21日在高雄有使用跳蛋对其性侵甚明,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于警询有指称被告于108 年4月21日对其性侵时有使用跳蛋云云,显有
误解被害人之供词。另被害人于警询最后供称“因阿嬷住院爸爸要回嘉义看庙会热闹,就
带我和3 岁小弟回嘉义,当时我弟弟睡在旁边,爸爸就用性玩具跳蛋来抚弄我的下体并用
生殖器插入,有体外射精”,与其前开警询明确供称108年4月21在高雄家中时被告以生殖
器插入性侵并有体外射精,108年4月17日在嘉义时仅以跳蛋侵入,并未以生殖器插入之供
词不符,故被害人此段供词,显然又将2 次遭性侵之过程夹杂叙述在一起。嗣被害人于侦
查时,检察官问“你在警询称被告除了用跳蛋抚弄你的下体,还有用生殖器插入,并且体
外射精”,被害人答“在嘉义那次,没有用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也没有体外射精,被
告有做插入行为,应该是在盐埕区家中做的,当时可能是警察误会我的意思,才会记成在
嘉义这次也有用生殖器插入”,足见被害人于侦查中已明确更正警询夹杂之供词。辩护人
指称被害人前后供述有所歧异,显无足采。
(七)被告辩护人复辩称:扣案之跳蛋并未验得被告之DNA 及指纹,不能证明被告有拿跳蛋
对被害人性侵,反之跳蛋上验得被害人DNA ,有可能是被害人自己拿跳蛋来自慰云云。唯
关于扣案跳蛋之来源,被告于108 年5月6日警询时供称“是我在7 、8 年前在工地捡到的
”,于本院准备程序改供称;我是10几年前在高雄工地捡到的,放在嘉义家里,我捡到时
有买电池用过1 次,后来就没用了等语,于本院审理庭又改称:大约是案发前5 年捡到的
,我捡跳蛋回来是没电的,我买电池装上去试用1 次,我就放在百宝箱里面没有拿出来等
语,被告就其何时捡到扣案跳蛋之时间,前后供述差异甚大,其供称跳蛋为其捡到的云云
,已不足采信。况被害人于108年4月30日警询时供称跳蛋“可能是放在嘉义家中……我无
法拿到但不知放哪里也可能丢掉了,要问爸爸才清楚,我不知道了,我也无法拿到”,如
被害人是以跳蛋自慰后用来诬指被告以跳蛋对其性侵,则大可明白告知警方跳蛋放于何位
置,让警员可前往查扣,乃其竟供称跳蛋去处“要问爸爸才知道”,反让被告有将跳蛋灭
迹之机会,益征被害人无诬指被告之可能。至于跳蛋未检验出有被告DNA ,只能证明该跳
蛋未留存可检验被告DNA 之迹证,不能反推被害人自己以跳蛋自慰。另前开内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鉴定书,并未鉴定跳蛋上是否有被告指纹,纵无被告指纹,亦只是未留下足资
采证之指纹,亦不足为被告有利之证据。本件由被告于108年4月17日被害人应上学期间,
刻意不让被害人上学,将被害人带至嘉义家中,而当时嘉义家中除被告与被害人外,仅有
3 岁么儿在场,且被告又有准备跳蛋之情趣用品,足证被告是蓄意设计以跳蛋对被害人性
侵,彰彰甚明。被告竟反指控被害人可能以自慰之跳蛋诬指被告性侵,颠倒黑白,所辩毫
无足采。
(八)至被告又辩称:108年4月21日中午,所有人都在客厅看电视,被害人没有去睡午觉,
后来我带老三、老四去○○教会补习,被害人都在家看电视云云,且证人即被告之子施○
○(全名详卷)于原审审理时亦证称:108年4月21日爸爸带弟弟妹妹出门去教会前,都和
我在客厅一起看电视云云。然查,108年4月21日系星期日,证人即被告之子施○○于原审
审理时证称:“去年(按:108 年)是礼拜六去教会补习,礼拜日是功课没写完的话,我
自己骑脚踏车去;(辩护人问:你有无印象去年108年4 月21日,大约是在姐姐和父亲发
生冲突前几天,那天你在哪里?)我在家看电视。(辩护人问:姐姐呢?)我不知道。(
辩护人问:姐姐是否在家?)在家。”等语,后改称:108年4月21日我们有去教会补习,
教会有更改时间等语,显见证人施○○或记忆有所混淆,或对本件已有一定立场。况果若
被告所辩被害人于108年4月21日中午在客厅看电视为真,证人施○○当时在客厅看电视,
岂可能对被害人是否在场一无所知?是证人施○○上开证述,显有可疑,尚难遽为有利被
告之认定。被告另辩称:应该是108年4月27日19时许,被害人出去直到22时许才回家,被
我骂哭才陷害我云云。查证人即被害人之母亲骆○○于警询时固证称:“(问:被害人有
无诬指被告之动机?若有,为何?)有,因为我没亲眼看到事情发生,我不相信被害人所
说。4 月27日被害人要跟朋友去夜市,被害人没问被告就直接出去,被害人回来时被告就
骂,两个人冲突很严重,还不让我介入,隔天他们都没讲话,再来星期一被害人就被社会
局安置。”等语,惟于侦查中改证称:“(问:你在警询称被告跟被害人于108年4月27日
有冲突?)对,他们因为被害人要去逛夜市,没有问被告就去了,后来被害人回来的时候
,被告就她的书包丢出去,我有上去劝阻,后来被告连我都骂,我就不管,我有听到被告
说要去学校找老师,要让她在学校变成红人等等的话,但我不觉得被害人会因为这样诬陷
被告性侵。”等语,是就证人骆○○与被告、被害人相处之经验,其并不认为被害人会因
受被告责骂而谎称遭性侵,再观之证人骆○○于原审审理时之证词,因一方为其同居人且
为儿女之父亲,一方为自己之女儿,可知骆○○对于此事甚是矛盾。况被害人在108年4月
27日晚上逛完夜市回家而与被告发生冲突之前,已先向同逛夜市之同学黄○○、方○○陈
述遭被告性侵之事实并有意向学校辅导老师求助之情事,业经证人黄○○、方○○于原审
证述明确,故被害人并非因当晚逛夜市回家与被告发生冲突后,一时气愤凭空捏造事实诬
陷被告甚明。
(九)综上所述,被告上开所辩,均系推诿卸责之词,均不足采。从而,本件事证明确,被
告上开2 次强制性交犯行,均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三、上诉论断的理由
原审认被告罪证明确,因而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刑法第221
条第1项、第51条第5 款、第38条第2 项前段规定,并审酌被告与被害人为父女,明知被
害人甫满14岁,正处于人格发展关键之青春期,竟罔顾人伦,仅为逞一己之私欲,以参加
庙会活动为名义只身带同被害人前往嘉义,或趁被害人母亲外出不在家,以强压被害人在
床、强行脱去被害人之内外裤,将跳蛋或阴茎插入被害人之阴道之强暴方式,对被害人强
制性交行为2 次,不仅严重戕害被害人之身心健全,破坏被害人对于人性之信赖,增加被
害人日后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之困难,对被害人之身心发展、社交及人际关系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留下难以抹灭之受性侵害记忆,且被告犯后否认犯行,饰词犹辩,态度非佳,所
为实不宜轻纵。惟念被告于本件犯行前无相类似案件之刑事纪录,此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纪录表存卷可考,兼衡其于原审审理时自陈国中毕业、从事装潢、每月收入约新台币
3 、4 万元、目前与排行老五、老么之儿子同住之智识程度、经济暨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
,分别量处有期徒刑6 年8 月,并斟酌被告上开2 次犯行,犯罪时间相距4 日、侵害法益
相同,以及被害人之年龄等因素,定应执行有刑徒刑9 年6 月。至检察官对被告2 次犯行
具体求刑有期徒刑15年,惟原审审酌上情,认以上所示之应执行刑已可收惩戒之效,且与
被告之罪责相当,检察官求刑稍嫌过重。另叙明扣案扣案之跳蛋1 个,系被告所有乙节,
业据被告于警询时供承在卷,核属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条第2
项前段之规定,在被告于108年4月17日所犯强制性交罪刑项下,宣告没收。经核原判决认
事用法,核无不合,量刑及定应执行刑亦属允当。被告上诉意旨否认犯罪,指摘原判决不
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这到底是什么情节?得了便宜还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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