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成年下修!18岁高中生可自主结婚 2023年实施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2-25 20:58:53
完整修订后的《民法》版本如下:
第十二条
满十八岁为成年。
第十三条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第九百七十三条
男女未满十七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九百八十条
男女未满十八岁者,不得结婚。
第九百八十一条
(删除)
第九百九十条
(删除)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
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养
他方之子女时,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务,不因收养而受影响。
收养者收养子女后,与养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结婚时,养子女回复与本生父或母及其亲属间
之权利义务。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权利,不受影响。
养子女于收养认可时已有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收养之效力仅及于其未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
属。但收养认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准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一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其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时,应置监护
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家属已成年者,得请求由家分离。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家长对于已成年之家属,得令其由家分离。但以有正当理由时为限。
民法总则施行法增订第三条之一条文草案
第三条之一
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自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
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满十八岁而于同日未满二十岁者,自同日起为成年。
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满二十岁者,于同日前依法令、行政处分、法院裁判或
契约已得享有至二十岁或成年之权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得继续享
有该权利或利益至二十岁。
而接下来,有传要再推进下一步作业程序
即允许年满十八岁人士享有投票权,得在总统选举、地方官职人员选举等时候,履行公民
义务。
看来,快要跟世界“接轨”了?
作者: iovoecu (XX)   2020-12-25 20:59:00
你先跟则为打一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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