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照顾植物人父11年…失业男“存款用光”3刀刺死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1-12 20:58:39
台湾桥头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诉字第 8 号刑事判决摘要
三、理由摘要
被告杨XX自警询、侦查迄本院审理中,对其系故意杀害被害人乙事始终坦白承认,经核
与相关证人证述内容相符,另员警自扣案菜刀刀柄上采得之DNA检体,经检验后不排除混
有被害人与被告DNA之可能,采自刀刃之检体,鉴验结果则与被告之DNA相符,再经法医研
究所进行解剖及死因鉴定后,亦认被害人死亡原因,与被告自承犯案手段吻合,另被告犯
罪动机部分,则有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之单据、被告之劳保投保资料、被告及被害人之财产
所得资料及其2人名下帐户在案发前之交易明细等资料可佐,因而认定被告之自白与事实
相符,被告犯行明确。
四、量刑之依据:
1.被告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罪,依刑法第272条规定,应依刑法第271条第1项论处
罪刑,并加重其刑2分之1,但因死刑、无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
重。
2.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条前段规定减刑。
3.被告本件所犯系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除剥夺被害人之生命法益,更严重违反伦常孝道
,况被告固系因主观上认为已无力再负担被害人之照护及医疗费用始生本案犯意,然考量
案发当时已积欠之养护费用及扣除社会局补助后每月需负担之养护费用,金额均非甚钜,
倘被告愿意表明自身财务状况,适度向其2 位胞妹、政府机构或相关社福团体寻求援助而
非独自面对,并从事适当工作赚取薪资支应,本案悲剧当不致发生,然甚连与被告同住之
杨○○均未曾听闻被告提及已无力负担安养费用乙事,足见被告是因过度封闭自我,始会
深陷于无力照顾被害人之想法而无法自拔,有相当程度之可责性,再被告系持刀刺杀已呈
植物人而无力反抗之被害人,被告犯意甚决,且行凶手段残忍,况被告本件所犯得依自首
之规定减刑,是认本件并无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犹嫌过重之情
形,爰不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刑。
4.刑法第57条所列事由之审酌:
(1) 犯罪之动机、目的及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被告因10余年来承担被害人之照护及医疗费用,但因失业多年,存款业已用罄,案发前又
已积欠安养费用无力负担,多年来独自承受之经济压力造成心理无法承担,始一时失虑而
为本案犯行,此部分应属可酌量对被告从轻量刑之因子,但被告是因过度封闭自我始会陷
于已无力照顾被害人之想法而无法自拔,本院亦一并审酌。
(2) 犯罪之手段
被告犯罪手段残忍,已如前述,属加重量刑之因子。
(3) 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品行及智识程度
依被告胞妹之陈述,被告相当孝顺被害人,亦非常照顾2名胞妹,且不仅在求学过程中即
开始打工分担被害人之经济压力,甚于被害人呈植物人状态后,仍挺身处理被害人接受照
护之相关事宜,更持续照料胞妹杨○○多年,被告对家庭付出及对被害人孝顺之情,溢于
言表,仅因其选择封闭自我,独自承担压力,最终因无法承受造成本件人伦悲剧,令人不
胜唏嘘,此家庭生活状况应属可酌量从轻量刑之因子。再被告前无任何涉犯刑事案件之前
案纪录,被告之舅舅郭○○亦称被告很乖,可认被告素行良好,而被告之学历为高职毕业
,毕业后即在铁工厂工作,失业后靠先前存款支付生活费及被害人之照护费用,本院量刑
时均予考量。
(4) 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被告致被害人死亡之结果,已为杀人既遂罪之构成要件所包摄,不再作为加重量刑之因子
,但被告以上揭残忍手段杀害母亲,对社会人伦秩序造成之影响,本院量刑时亦一并审酌
(5) 犯后态度
被告始终坦承犯行,且依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于案发后委由医生
对被告进行评估时被告所为之陈述,可认其已经反省本件所犯,亦愿意面对刑罚,有知错
悔改之意。
(6) 被告之胞妹2 人均表示希望法院从轻量刑,让被告之刑期减到最低,杨○○更当庭表
示希望刑期是7年以下。
(7) 又经前开医生评估结果,被告经历被害人车祸及本案之压力事件,呈“情绪低落、失
眠、无助无望感、注意力不足、自杀意念,目前应符合郁症之诊断”,量刑时亦一并审酌
被告目前之身心健康状况。
考量上开各情,兼衡对于被告本件犯行给予相应责任刑罚之犯罪应报,矫正并使其复归社
会之特别预防,适切发挥吓阻犯罪回复社会对于法规范之信赖,及维护社会秩序之一般预
防功能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审酌本案犯罪性质后,同时宣告褫夺公权5
年。
整个来看,应该是因为现实生活压力所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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