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变态偷内裤还删监视器档案 女房客“一键”捉到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0-30 23:23:07
整个案情看完,这“癖好”还真的……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简字第 3541 号刑事判决(原案号:109 年度审诉字第926 号)
主文
王XX犯侵入住宅罪,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无故
删除他人之电磁纪录罪,处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应执行
拘役陆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实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实及证据,业据检察官于起诉书记载明确,均予引用如附件,并就证据补
充: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赃物认领保管单各1
份。
(二)被告王XX于本院审理时之自白。
二、论罪科刑:
(一)被告行为后,刑法第306 条第1 项、第359 条虽于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并于
同年月27日生效,然该次修正仅系统一罚金刑之计算标准,未变动法律之实质内容,自无
比较新旧法之问题,应迳适用现行法即修正后之规定。
(二)罪名: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6 条第1 项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9 条无故删
除他人之电磁纪录罪。被告所犯上开2 罪,犯意各别,行为互异,应予分论并罚。
(三)刑罚裁量: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被告无故侵入告诉人租屋处,侵害告
诉人居住安宁,致告诉人心生不安,又为掩饰其侵入住宅犯行,而将告诉人监控系统之记
忆卡电磁纪录格式化,致生损害于告诉人,所为均有不该;惟念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
尚可,并兼衡其并无前案纪录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节、所生危害、智识程度、家
庭生活、经济状况等一切具体情状(涉被告个人隐私,均详卷),就其所犯2 罪,分别量
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均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复定其应执行之刑及易科罚金之折算
标准。
三、没收与否之认定:
扣案之钥匙虽系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没收。
附件: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109 年度调侦字第 299 号起诉书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上揭犯罪事实,业据被告王XX于警询及侦讯时坦承不讳,核与证人即高雄市○○区
○○街000 巷0 弄00号房东黄碧玉于警询时、证人即告诉人方妘伃于警询及侦讯时证述情
节相符,并有房屋租赁契约书2 份、监视系统画面1 份、监视器画面照片4 张及房门照片
3 张附卷足参,足认被告任意性自白与事实相符。本案事证明确,其犯嫌应堪认定。
二、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6 条第1 项之侵入住宅罪及第359 条之无故删除他人电磁
纪录罪等罪嫌。被告所犯侵入住宅、无故删除他人电磁纪录犯行,犯意各别,行为互殊,
请予分论并罚。
三、告诉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报告意旨另以:被告于108 年4月5日晚上8 时
49分许,基于窃盗之犯意,以不详工具橇开告诉人所住套房房门,侵入告诉人所住套房,
窃取告诉人之备用钥匙1 把及内裤1 件,因认被告涉有108 年5 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321
条第1 项第1 款侵入住宅窃盗罪嫌。讯据被告坚词否认窃盗犯行,辩称:我没有偷告诉人
的备份钥匙及内裤,警察扣到的钥匙是前任房客留在外面鞋柜上被我拿走的等语。经查:
(一)被告经警查获后固有交付钥匙5 把供警察扣押,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等在卷可佐。然扣案5 把钥匙内,仅有1 把可开启告诉人房
间,此经告诉人及证人黄XX于警询时陈述甚详。至该把4-1 套房钥匙,是否确为被告自
告诉人房内窃得,因告诉人房间内监视器录影档案,业遭被告删除,已如前述,是尚难认
定被告于告诉人房间内究有无窃盗犯行。况告诉人于侦讯时亦自陈:钥匙都是同一间钥匙
行打的,前房客的钥匙跟我的钥匙不会不一样等语,而扣案4-1 套房钥匙亦无明显特征足
资认定确为告诉人所有,则尚难迳认被告于108 年4月5日确有窃取告诉人之钥匙1 把。
(二)至被告所辩扣案4-1 套房钥匙是前任房客留在外面鞋柜上,因证人黄XX无法提供
扣案4-1 套房历任承租房客名单,是亦无从查证4-1 套房历任承租房客是否均无遗留钥匙
在鞋柜、搬离时有无返还钥匙、有无多打备份钥匙未返还等事,依罪疑唯轻原则,应为有
利被告之认定,则尚难认定被告前揭所辩不实。
(三)告诉人于警询时固指诉被告于108 年4月5日另有窃取内裤1 件,惟告诉人于侦讯时
改称:我有1 件黑色及1 件紫色的内裤被偷,内裤是被告在108 年4月5日之前偷的等语。
则告诉人前后指诉不一,而本件除告诉人警询单一指诉外,亦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被告于
108 年4月5日确有窃取告诉人之内裤,则尚难认定被告于108 年4月5日确有窃取告诉人之
内裤。
(四)综合前述,应认被告窃盗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与前揭起诉部
分有一行为犯数罪之想像竞合犯关系,为裁判上一罪,应为起诉效力所及,爰不另为不起
诉处分,并此叙明。
作者: ken890126 (靈魂奸商 路西法)   2020-10-30 23:24:00
直接贴判决书冲沙小
作者: zs111 (花椰菜怪物)   2020-10-30 23:58:00
你对我们大卫王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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