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21屁孩寻仇杀错人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9-23 09:12:52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重诉字第 3 号刑事判决摘要
壹、本院主文:
一、原判决关于洪伟智杀人罪暨其定执行刑部分,王念平、童枫庭、林政玮、李昌谕部分
,均撤销。
二、洪伟智犯杀人罪,累犯,处有期徒刑贰拾年,褫夺公权拾年。
三、王念平共同犯伤害罪,累犯,处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编号八至九所示之物
均没收。
四、林政玮共同犯伤害罪,累犯,处有期徒刑壹年。
五、童枫庭、李昌谕共同犯伤害罪,各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
算壹日。
六、其他上诉驳回(即洪伟智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部分之上诉,检察官对王纬豪、
黄堉腾、林翌群之上诉,黄宇檠之上诉)
七、洪伟智前开撤销改判部分所处之刑与上诉驳回部分所处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
有期徒刑贰拾贰年。
贰、事实摘要
一、洪伟智基于非法持有可发射子弹具有杀伤力之改造手枪及非制式子弹之犯意,非法持
有具有杀伤力之改造手枪2枝(下各称编号一手枪及编号二手枪)、具有杀伤力之非制式
子弹9颗。
二、王念平与鄞0翔发生冲突,相约谈判,王念平于民国107年6月1日晚间纠集谢嘉宏、
童枫庭、洪启邝、洪伟智、林政玮、王纬豪、林翌群、黄宇檠、李昌谕、杨惟凯、林铭宏
等人共同前往潮州找鄞0翔斗殴谈判。
三、于107年6月2日凌晨3时46至53分间之某时许,王念平率领之车队,行经位于屏东县潮
州镇延平路368号事发加油站时,因误认何O文(下称被害人)系鄞O翔之人马,遂停车阻
挡被害人前进,王念平等人基于伤害、毁损之犯意联络,众人下车以球棒等物砸毁被害人
之车辆,洪伟智持手枪朝被害人驾驶之上开车辆驾驶座之挡风玻璃射击1发,不详之数人
将被害人拖下车,持球棒等物殴打其四肢及背部,被害人遭洪伟智以左手掐住脖子,洪伟
智复持手枪对空鸣枪1发,再以该枪枪托朝被害人前额头挥击数下,被害人遭殴打后蹲坐
在地(下称首次攻击行为)。
四、嗣王念平发现认错人,众人随即离开事发加油站继续寻找鄞0翔,王念平指示童枫庭
将车辆回转向南行驶,后方尾随之车辆亦掉头返回事发加油站附近,洪伟智驾驶之车辆经
过被害人身旁时,发现被害人站在其车辆外右后车尾处以移动电话和友人通话,洪伟智误
以为被害人在电召友人助阵,心生不满,乃停车自行下车,主观上可预见以枪枝往人身射
击,极可能发生致人于死之结果,仍基于即便持该枪枝朝人(被害人)射击致生死亡结果
,亦不违背其本意之杀人不确定故意,朝被害人下半身约腿脚部位射击1发子弹,而打中
其下腰部,与洪伟智同车之林政玮则下车持木棍敲击何0文驾驶之车辆之挡风玻璃。车队
其余车辆均无人下车(下称第2次攻击行为)。被害人因而受有左下腰后外侧单一盲管性
枪伤,致腹主动脉、下腔静脉、小肠及结肠系膜穿孔而腹腔大量出血,于107年6月2日上
午11时13分许宣告不治死亡。
参、论罪
一、被告洪伟智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8条第4项之未经许可持有可发射子弹具有杀伤
力之枪枝罪及同条例第12条第4项之未经许可持有子弹罪(从一重依未经许可持有可发射
子弹具有杀伤力之枪枝罪处断)、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既遂罪、同法第354条毁损他
人物品罪。被告洪伟智一行为触犯杀人罪及毁损罪,从一重依杀人罪处断。被告洪伟智所
犯未经许可持有可发射子弹具有杀伤力之枪枝罪及杀人既遂罪二罪,分论并罚之。
二、被告王念平、童枫庭、林政玮均坦承伤害、毁损犯行,否认杀人犯行。公诉意旨虽认
被告王念平、童枫庭、林政玮亦涉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然判决参考卷内事证,
认定其余被告均不知被告洪伟智有携带手枪,且被告王念平等人仅就伤害及毁损犯行有犯
意联络,被告洪伟智上开杀人犯行,已逾越原计画之范围,而为其余被告所难预见,上开
被告系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刑法第354条毁损他人物品罪(从一重依修
正前伤害罪论处)。
三、被告林翌群、李昌谕、黄宇檠系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刑法第354条
毁损他人物品罪(从一重依修正前伤害罪论处)。
肆、改判主要理由
本院认定被告洪伟智因被害人打电话似求援,心中不满,乃再度下车走向前,朝被害人下
半身射击一枪,随即不管被害人是身体何处受伤流血、能否救治等状况,随即离去,主观
上应系出于可预见以枪枝往人身射击,极可能发生致人于死之结果,仍基于即便持枪枝朝
人射击致生死亡结果,亦不违背本意之杀人不确定故意而为之,属于间接故意,与原审认
定被告洪伟智系出于直接故意杀害被害人性命的认定不同,而予撤销改判,另其他被告有
减轻刑度之部分系因犯后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原审未及审酌,亦予撤销。
伍、量刑
一、被告洪伟智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罪部分,原审认事用法量刑均称妥适,应予以
维持。杀人罪部分,本院审酌被告洪伟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因误认被害人欲打电话找
帮手前来即不顾一切,不管发生如何之结果,率尔持手枪朝被害人射击发子弹,致被害人
受伤,经送医急救因腹腔大量出血而不治死亡,上开持枪杀人轻易剥夺被害人宝贵之性命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法弥补之重大损害。综观被告洪伟智杀人之行为过程,其恣意
动用私刑以逞凶斗狠,目无法纪,另兼衡被害人家属于原审所表示之意见以及考量被告洪
伟智系出于间接故意而为之之犯意,综合考量对被害人家属遭创情绪之平抚、对社会治安
秩序之维持、对一般大众警示意义之彰显、对被告洪伟智个人生命之存续各层面等,其于
本院已坦认犯行,深知悔悟,惟迄今未与告诉人和解或赔偿损失,复兼衡被告犯罪之动机
、目的、手段及其智识程度、素行(累犯部分不重复评价)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20
年,另审酌本案被告所犯之杀人罪,依其犯罪之性质、情节及手段,认有褫夺公权之必要
,并予宣告褫夺公权10年。
二、被告王念平、童枫庭、林政玮、李昌谕部分:
上开被告均坦承犯行,本院考量被告王念平呼朋引伴,纠集众人逞凶,居首脑地位,其余
人分持器械毁损被害人车辆、被告林政玮于第2次攻击行为中尚有下车持木棍毁损被害人
车辆之行为,上开被告于本院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减轻被害人家属所受损害,本院
依各人涉案程度及分工情形而为量刑,均比原审各减少二个月之有期徒刑。
三、被告林翌群、黄宇檠部分:维持原判。
陆、无罪部分
公诉意旨虽认被告黄堉腾、王纬豪均涉犯刑法第283条前段之聚众斗殴在场助势罪嫌,然
本院综观卷内事证,认无足够证据可佐证被告王纬豪确实有与车队一同到达事发加油站及
被告黄堉腾确实同意参与本案潮州斗殴助阵一事,乃维持原审无罪判决。
柒、得否上诉
杀人、未经许可持有枪枝、子弹罪部分得上诉。伤害罪部分系论处修正前伤害罪,不得上
诉三审。黄堉腾、王纬豪涉犯聚众斗殴在场助势罪部分,不得上诉。
从整个情节看来,还要宣告哪些可以上诉三审、哪些不行
足见其复杂程度很高呢。
作者: corydoras09 (一剑箓魂)   2020-09-23 09:16:00
笑死,用拳头跟生命在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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