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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0-09-22 17:45:30判决书原文,没遮蔽地址等个人资料是怎样……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诉字第 289 号民事判决
一、本件原告起诉主张:
(一)原告与被告乙○○为配偶关系,讵料,原告自民国108年11月开始发现被告乙○○
有配偶情形之下,有如附表所示之多次与被告甲○○手搭手、互相搭肩、一同出游过夜、
多次进出旅馆开房间,以及性交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分际交往情形,显已逾越一般正常男
女社交分际等举动,破坏原告家庭幸福和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情节重大。参照最高法院
41年台上字第278号判例意旨、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1号判决意旨,被告等2人
明知原告有配偶情形下,彼此发展男女不正常关系、发生性行为等举动,显属民法第184
条第1项后段以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之方式,对原告之配偶权益侵权行为,且有民法第185条
第1项共同侵权行为,故原告自得依同法第195条第3项准用第1项规定,对被告等2人连带
请求非财产上损害新台币(下同)1,000,000元。
(二)被告方面确实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分际交往情节重大情形:被告等2人已于109年7
月28日开庭时,自认从108年11月24日开始,在知悉被告乙○○有配偶情形之下,渠等多
次手搭手、互相搭肩、多次彻夜不归、一同出游过夜、多次进出旅馆开房间,去阿里山看
日出,以及性交等逾越一般男女正当分际交往情形相关说词内容情形;再参照被告方面之
诉讼代理人已分别于109年6月11日当庭自认:“证四确实有勾肩搭背,证五…床铺凌乱,
准备书状表格不争埶,之前有承认被告2人有一同过夜”、109年5月12日开庭时已自认:
“…原证三至五所示的时间,被告二人有过夜住同一居间…没有第三人一同前往”,以及
原告与被告乙○○于109年7月间LINE对话截图:“原告:‘如果你担心你带孩子回去过夜
会被你的男人伤害的话,不然就更改协议,孩子不要带回去过夜…’;而被告乙○○亦回
应原告:‘在说吧’”,而非一再向原告澄清、甚至狡辩“没有外遇”等内容,由此可见
,原告方面所提原证一至原证十三,以及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派出所员警位
于蔚蓝海景旅店之密录器,形式上和实质上内容均为真实,而被告乙○○已向原告承认在
婚姻期间,有与被告甲○○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情况下,被告方面确实有逾越一般男
女正常分际交往情节重大情形。
(三)被告等2人是在孤男寡女情形下在同一张床上休息,甚至一起睡觉,发生性行为情
形下,被告乙○○于109年7月28日开庭陈述“(108年12月)31日时被告甲○○穿三角内
裤、常常穿四角内裤乱晃”云云,仅为狡辩之词:被告乙○○虽于109年7月28日开庭陈述
“(108年12月)31日时被告甲○○穿三角内裤、常常穿四角内裤乱晃”云云,惟参照原
证五相关照片截图“(108年12月)31日时房间床铺凌乱,被告甲○○光着下半身,被告
乙○○当下并无难过表情”内容,再综合被告乙○○关于“108年12月31日时,床是给被
告甲○○睡”说词,并参照被告甲○○“108年12月31日时,我是光着下丰身,之前乙○
○是将东西拿到床上吃”说词,相互对照,得以证实,被告等2人是在孤男寡女情形下在
同一张床上休息,甚至一起睡觉,发生性行为;况被告甲○○亦陈述:“原告及乙○○到
我家时,我不曾只穿着四角内裤,在他们面前晃”,由此可见,被告乙○○上开说词,仅
为狡辩之词。又被告方面于109年7月28日开庭抗辩:“原证十系互相当兄妹,方为勾肩搭
背”云云。然被告方面于109年7月28日到庭之说词及原告方面所提原证一至原证十三和基
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派出所员警位于蔚蓝海景旅店之密录器等内容,依一般正
当男女异性间交友之举止分际、出游常情,若非情侣交往状态下,孤男寡女岂会“共住同
一房间,甚至在异性面前裸露下半身”?被告方面此部分抗辩,显不可信。
(四)被告方面所提诊断书不排除系面临本件诉讼后,临时起意取得情形下,渠等此部分
抗辩,故无可采:虽被告方面历次抗辩:“被告乙○○心情不好,有自杀、自残倾向”云
云,并提出109年3月30日诊断书为为凭。惟被告乙○○于109年7月28日开庭时表情和情绪
平稳正常,在其陈述当下,并无“哭泣、哽咽、咆哮、秀出自残手腕”举动。又原告所提
出之原证一至原证十三中,被告乙○○亦无任何“忧郁”表情。况被告乙○○除未尝试看
诊相关专业身心科或心理咨商外,亦未与原告理性沟通自身困境,其在有朋友之下,为何
未尝试与其他女性友人诉苦出游?如此,在上开诊断书不排除系被告方面面临本件诉讼临
时起意取得,渠等此部分抗辩,故无可采。至于被告方面历次佯称:“原告与被告乙○○
夫妻间感情不好,被告乙○○想自杀下,方找被告甲○○聊聊、出游”云云,然“…至于
夫妻间感情是否不睦或另一方行为是否有过当情事,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均不应执为破坏
婚姻忠诚义务关系并与第三人发展婚外情之正当理”(参照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简
上字第225号判决意旨),纵使原告与被告乙○○夫妻间感情不好、想自杀等事实为真,
被告此部分抗辩,亦不足以作为婚外情行为合理化推托之词。
(五)另被告乙○○与被告甲○○外遇出轨,并有多次晚归或未归下,长期疏于照顾子女
在先之情形下,试问,原告何来有“擅自带走子女”情事?被告乙○○于婚姻期间,于
108年11月14、15、16、20日至同年12月6日、同年12月8至16日多次晚归、甚至未归,且
被告乙○○有让被告甲○○有将其手搭肩至胸部等亲密行为;更有甚者,被告乙○○有长
期疏忽照顾双方子女之情形,而原告基于工作和为让两造之女取得更好照顾下,只好将双
方子女带回由母亲、胞姊帮忙照顾,兹有原告于108年12月17日对被告乙○○所发LINE讯
息:“我先把孩子带回去嘉义请妈跟姐帮忙照顾一段时间,虽然孩子是我们共同拥有的,
但是我要工作还要照顾孩子,这样我无法好好工作,你也不关心孩子,也不回来顾孩子,
我只能暂时先这样”,被告乙○○亦仅“已读不回”未予积极对此作任何表态。故此,被
告乙○○在与被告甲○○外遇出轨,并有多次晚归或未归下,甚至长期疏于照顾子女在先
情形下,试问,原告何来有“擅自带走子女”情事?
(六)被告乙○○从108年10月中开始常常晚上不在家,一开始大约十、十一点回来,后
来变成凌晨才回来,最后变成早上才回家,伊问她,她都不回答,伊问她跟何人在一起,
她也不回答。108年11月24、25日被告乙○○没有回来,隔天被告甲○○就PO在脸书说
去哪里玩,伊开始觉得有问题。伊与被告甲○○于104年认识,伊等是马自达车友,伊一
星期会去找被告甲○○聊天一、两天,有时候伊会带被告乙○○去被告甲○○家,次数并
不多,因为被告甲○○年纪比较大,伊把他当哥哥看,当时与被告乙○○结婚已经五年,
伊认为感情还不错,且被告乙○○很少跟伊抱怨双方感情的事情。伊有跟被告甲○○谈过
伊跟被告乙○○夫妻感情的问题,印象中有请被告甲○○跟被告乙○○聊聊(后改称忘记
了)。被告甲○○跟伊说他有去跟被告乙○○聊,至于被告甲○○有没有跟伊说他们聊的
结果,伊忘记了。又印象中被告乙○○没有跟伊说她想要去看医生有忧郁症等语。
(七)综上,被告方面历次抗辩均不可采,被告等2人确实有违反男女正常社交分际和通
奸等情节重大,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全部规定,渠等对原告成立侵害配偶权益行为,并成
立民法第185条第1项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为甚明。又原告因被告等2人之行为,造成原告
患有“急性压力反应、焦虑、失眠”等精神上痛苦,再参照被告甲○○在事发后对原告嚣
张示威:“赔个100万-200万都没关系”情形下,原告请求之金额,并无过高情形等语。
并声明:
1.被告等2人应连带给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计算之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负担。
3.如获胜诉判决,原告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等则以:
(一)被告甲○○、乙○○并未侵害原告配偶之权益:
原告虽于109年2月14日起诉暨声请调查证据状主张被告甲○○、乙○○均明知被告乙○○
为原告配偶,渠等多次于附表编号1至6之时间手搭手、互相搭肩、一同出游过夜,以及性
交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往来分际,显已原告配偶权益,情节重大云云,然查:
1.原告起诉暨声请调查证据状附表所示编号1所附之原证一照片模糊,无法辨别是否为被
告二人,编号2所附被告甲○○脸书截图,其中车上倒影亦无法辨别是否为被告乙○○,
无从据以推认被告二人于108年11月24日至25日一同出游,至于编号6所附之被告甲○○脸
书截图,仅有被告甲○○一人之脸书打卡,无法推知被告二人一同至阿里山观看元旦日出
,上开内容均不足认定被告二人有何侵害原告配偶权益之事实,合先叙明。
2.附表所示编号3至5所示时间,被告二人虽有过夜住同一房间,但是没有发生性关系,也
没有第三人一同前往;附表所示编号4确实有勾肩搭背、编号五并没有看到被告乙○○起
身开门,床舖凌乱,刚离开床舖此部分不争执,但被告甲○○下半身未穿着的部分从影片
看不出来。
(二)被告乙○○为大学幼保系毕业,其于鹿港帝宝公司上班,月薪约18,000元,被告乙
○○已与原告调解离婚,并约定被告乙○○给付未成年子女二人每月扶养费4,500元,共
计9,000元,每月收入扣除扶养费支出,仅剩约9,000元过活,被告乙○○尚罹患伴有混合
忧郁情绪及焦虑之适应疾患,屡有忧郁、焦虑、烦躁与失眠等症状,医嘱建议予以心理支
持,并减轻压力,配合门诊追踪治疗,以利病情改善;被告甲○○高职肄业,前从事司机
业,其育有三子均年幼在学中,目前待业中无工作收入,家境生活困苦,经济状况实非甚
佳。综上,纵仍认被告二人间互动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往来分际,侵害原告配偶权
益(仅为假设语,被告二人否认之),原告请求被告二人连带赔偿1,000,000元精神慰抚
金,显属过高,已非被告二人所能负担之范围,恳请予以酌减等语。
并声明:
1.原告之诉驳回。
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3.如受不利益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免为假执行。
(三)被告乙○○称:
1.被告甲○○与原告是车友关系,虽然认识他但是没有很熟,伊很少参加他们车友的活动
,原告有带伊去被告甲○○家约三、四次。之后与原告的感情出现问题,原告有去找被告
甲○○聊天,被告甲○○与原告聊天完之后有来找伊谈,大约108年11月之后才与被告甲
○○比较熟,后来去找被告甲○○聊天,因为伊觉得他与原告认识比较久,想要去了解原
告的想法到底是什么,因为原告什么事情都不说,伊想说原告会不会跟被告甲○○说他的
心情,伊都是去甲○○家找他。
2.从去年(即108年)12月中旬没有跟原告同住,伊说的没有住在一起,是指没有睡在一
起。伊没有跟原告说108年12月29、30日要在外面过夜,当时原告将小孩带回嘉义,就没
有跟原告说,原告不知道当天伊彻夜未归或者去哪里。108年12月29、30、31日期间都没
有与原告联络,原告也没有跟伊联络。伊与甲○○是在29日晚上出发去宜兰,30日白天就
在宜兰玩,当日入住宜兰民宿,隔天31日去基隆,晚上入住基隆的旅社,伊等没有睡,被
告甲○○整天都在开车,所以将床给他睡,原告是1月1日凌晨二点多会同警员来旅社,他
们到的时候,被告甲○○下半身有穿三角裤,伊衣服全部都是穿好的,也才知道原告找征
信社来跟踪伊,警员后来说不用制作笔录,伊及被告甲○○就回房间休息一下,原告就离
开了;109年1月1日清晨退房后,伊及被告甲○○就往阿里山出发去看日出,看完日出伊
就回伊娘家了。
3.原证十照片里面的女子是伊,旁边的男子是被告甲○○,伊等会勾肩搭背是因为伊将他
当哥哥,他将伊当妹妹看等语。
(四)被告甲○○称:
1.伊与原告是车友,伊等会去聚会,且家又住在附近,有时候原告会带被告乙○○来伊家
,都是原告带来,只聊个几句而已,伊跟原告平日都以兄弟相称,跟原告比较熟,跟被告
乙○○比较不熟。被告乙○○跟伊说她心情很不好,想要自杀,因为她及原告的事情,原
告曾经有来找伊谈过,伊也跟原告说这是你们家的事情,要好好处理,有做错的地方就要
与被告乙○○协调,被告乙○○虽然跟伊不熟,但是有时候从伊家经过会来说几句话,但
被告乙○○下班之后很少到伊家找伊,因为伊工作也很忙,当时伊是在打零工。
2.108年11月24、25日伊有没有去庐山,但有去奥万大,是当天来回。108年12月29、30日
只有伊与被告乙○○有去宜兰住一晚,离开宜兰之后去基隆,伊等是108年12月30日晚上
快10点才入住基隆的蔚蓝海景旅店,白天是在宜兰玩,31日凌晨2点多原告会同警察、征
信社一起来,是被告乙○○去开门的,当时伊上半身有穿,人在厕所上大号,征信社的人
叫伊出来,所以下半身没有穿,被告乙○○当时穿着都是整齐,在这之前伊及被告乙○○
都没有睡,当时已经很晚,伊等买一些东西回来旅社里面吃,被告乙○○是将东西拿到床
上吃,一边吃,一边看电视,但是床舖没有凌乱。警察没有说要制作笔录,当时警察说原
告有会同征信社的人员,要经过伊及被告乙○○的同意,才可以进入伊等入住的房间,当
时已经晚上十点过后了,原告会同征信社人员强行进入。警察走了之后,伊及被告乙○○
一起离开去全家买饮料,原告会同警察及征信社一起离开,伊跟被告乙○○有再一起回到
房间,但没有兴致再继续玩,就往南下要回来,途中伊跟被告乙○○说想去看阿里山日出
,当时被告乙○○心情很不好,伊等有回到彰化,当时还在犹豫是否去阿里山,后来被告
乙○○跟伊说请伊带她一起去看日出
3.原证十照片中的女生是被告乙○○,男生是伊,伊等会勾肩搭背是因为平日伊与原告称
兄道弟,就如同兄弟一样亲,原告都叫伊哥,伊叫被告乙○○是弟妹,就这种关系而已等
语。
三、两造不争执事项:
(一)原告与被告乙○○曾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03年8月29日结婚,嗣于本案诉讼系属中
,原告向本院家事庭声请离婚等调解,本院家事庭于109年6月15日以109年度司家调字第
139号两人同意离婚,并制作调解笔录。
(二)原告与被告甲○○为车友关系,被告乙○○因原告之关系而与被告甲○○相识。
(三)108年12月29、30、31日被告乙○○、甲○○两人单独出游,并无第三人同行。108
年12月29日、30日单独前往宜兰旅游,30日被告二人入住宜兰加馨民宿共住一房,31日两
人又前往基隆游玩,当晚被告两人单独入住基隆蔚蓝海景旅店共住一房,109年1月1日凌
晨,原告会同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派出所员警及征信社进入被告二人投宿之
蔚蓝海景旅店803号房间,由被告乙○○开门,进入房间后,被告甲○○下半身裸露未著
裤,警察离去后,被告二人随后于该日清晨转往嘉义阿里山看日出。
(四)原证十二帧男方将右手勾搭于女方右肩上之照片,女方为被告乙○○,男方为被告
甲○○。
四、本院得心证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
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
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前开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
节重大者,准用之,民法第184条第1项、第195条第1项前段、第3项分别定有明文。又婚
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
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
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
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号判例意旨参照
)。是以所谓配偶权,指配偶间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负诚实义务为内容的权利。职是,如明
知为他人配偶却故与之交往,其互动方式依社会一般观念,已足以动摇婚姻关系所重应协
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幸福之忠实目的时,茍配偶确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请
求赔偿。是侵害配偶权之行为,并不以通奸行为为限,倘夫妻任一方与他人间存有逾越结
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其行为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已
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当之。
(二)查被告否认其二人有不正常之男女关系,被告乙○○系因与原告夫妻间感情发生问
题,情绪低落,始会找被告甲○○诉苦,并未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分际交往情形云云。惟查
,被告甲○○到庭陈称:“我与原告是车友,因为我们去聚会,而且家又住在附近,有时
候原告会带乙○○来我家找我。我及乙○○其实还好,都是因为原告带来,我及乙○○才
聊个几句而已,我跟乙○○不算熟。”等语,显然被告甲○○与原告较与被告乙○○相熟
,既然被告二人不甚熟识,被告乙○○却以心情不好为由找被告甲○○诉苦,甚至相偕出
游并在外过夜,且做出如原证十照片所示在外勾肩搭背状似亲暱之行为,岂系其二人所谓
仅因以兄妹相称而会出现之行径,再再与常情相悖;且被告二人于108年12月29、30日一
同单独前往宜兰及基隆入住旅馆共宿一房,更于原告会同警察进入房间时,被告甲○○竟
下半身裸露未着衣物,实难率认此仅为一般正常友谊之往来,况且被告二人均有配偶,与
异性间之往来,仍应保持基本理性、维持一定社交距离,纵或被告乙○○有夫妻间感情困
扰问题或情绪精神方面病征,亦应联系女性友人或女方家人或向专业人员、医师寻求协助
,却向被告甲○○寻求慰藉,二人共同出游又在外过夜,且孤男寡女同处一室,实引人非
议,难谓被告间并无逾越一般正常友谊之感情,其二人行径,显悖于情理,应亦非一般社
会通念可得接受。综上,被告二人已僭越一般男女社交之正常分际,足以破坏原告与被告
乙○○间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依前揭(一)之说明,核属侵害原告之人格
法益且情节重大,被告二人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则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慰抚金,自属有据。
(三)按慰藉金之多寡,应斟酌双方之身分、地位、资力与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
定相当之数额。其金额是否相当,自应依实际加害情形与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双方之身分
、地位、经济状况等关系决定之。本院审酌原告与乙○○原育有2名未成年女儿,因上开
侵权行为,两人已于109年6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7月28日登记,此有户役政连结
作业系统查询结果在卷可凭;原告107年度所得收入619,322元,名下汽车一辆,被告乙○
○大学毕业,107年度所得收入184,682元,名下有土地三笔、房屋一栋,财产总额1,051,
312元,被告甲○○,高职肄业,107年度所得收入505,491元,名下有土地二笔、房屋一
栋,财产总额859,629元等情,亦有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足稽,认原告请求
被告二人就不当交往之侵权行为,连带赔偿100万元,犹属过高,应以15万元为适当,逾
此部分之请求,即难谓有据,不应准许。
五、从而,原告依民法第185条第1项、第195条第3项准用第1项规定,请求被告连带给付
原告15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翌日(即109年3月1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
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逾此部分则无理由,应予驳回。
六、本件原告胜诉部分,系所命给付之金额或价额未逾50万元之判决,依民事诉讼法第
389条第1项第5款规定,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此部分虽经原告陈明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
执行,惟其声请不过促请法院职权发动,本院无庸就其声请为准驳之裁判,附此叙明。又
被告陈明愿供担保,声请宣告免为假执行,经核并无不合,爰酌定相当担保金额宣告之。
至原告败诉部分,其假执行之声请因诉之驳回而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
附表:
┌──┬───────────┬────────────┐
│编号│时间 │内容 │
├──┼───────────┼────────────┤
│ 1 │108年11月14日凌晨4时40│被告等2人在此凌晨时间, │
│ │分 │一同自被告甲○○家中走出│
│ │ │,在外游荡逛街。 │
├──┼───────────┼────────────┤
│ 2 │108年11月24、25日 │被告等2人脸书标注XX、 │
│ │ │王XX(即被告乙○○)标│
│ │ │注讯息(打卡地点为奥万大│
│ │ │):“才几点而已我怎么自│
│ │ │己一个人说要出去晃晃怎么│
│ │ │晃到这里来…王草莓记得两│
│ │ │杯星巴克喔!”,而被告王│
│ │ │奕涵亦于一日游景点脸书社│
│ │ │团发文:“请问各位大大们│
│ │ │南投庐山有推荐哪间温泉会│
│ │ │馆?”并有被告乙○○倒影│
│ │ │佐证。 │
├──┼───────────┼────────────┤
│ 3 │108年12月29、30日 │被告等2人于29日18:30投宿│
│ │ │加馨民宿,入住3楼公主房 │
│ │ │;30日11:30退房离开(地 │
│ │ │址:宜兰县冬山乡群英路10│
│ │ │号)。 │
├──┼───────────┼────────────┤
│ 4 │108年12月30日 │被告等2人于宜兰县冬山乡 │
│ │ │南宁路32巷街上,一同逛街│
│ │ │并有互相依偎、勾搭肩膀。│
├──┼───────────┼────────────┤
│ 5 │108年12月31日 │原告于此日在基隆市政府警│
│ │ │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派出所│
│ │ │员警陪同下,在蔚蓝海景旅│
│ │ │店803号房间内发现:“被 │
│ │ │告等2人于系争旅馆房间内 │
│ │ │‘被告乙○○系起身开门,│
│ │ │以及被告甲○○下半身完全│
│ │ │未穿裸露生殖器,床上棉被│
│ │ │凌乱,显示被告等2人刚起 │
│ │ │床,并房间凌乱情形,彼此│
│ │ │间似刚离开床铺。 │
├──┼───────────┼────────────┤
│ 6 │109年1月1日 │被告等2人于脸书发文去阿 │
│ │ │里山上看元旦日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