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9-20 20:43:02※ 引述《Kimaris (キマリス)》之铭言:
: 干嘛选我当卫生股长? 当选人殴打投票同学 判罚2500
: 陈男当选卫生股长后,认为是蔡男故意提名,故意让他担任辛劳职务,一时气愤,用右手
: 食指及大拇指掐住蔡男颈部,并把他的头部压在一旁的椅子上,导致蔡男左脸有擦伤的情
: 形;同时间班上导师出言喝止,而蔡男不甘受辱,到警局报案对陈男提出伤害告诉。
案情还比较简单……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简字第 406 号刑事判决
一、犯罪事实
陈XX与蔡XX为基隆市○○区○○路000 号“经国管理暨健康学院”(下称经国学院)
二年级在学之同班同学;缘该班级“卫生股长”一职,负担之工作甚多,责任较重且辛苦
,向为该班级学生避之唯恐不及之职务。蔡XX于前一学期,被选为担任“卫生股长”一
职,因认系陈XX与陈XX友好之同学投票推选之故,使其“被迫”当选该辛苦劳累之卫
生股长一职,乃对陈XX心怀怨怼,二人已产生心结、结下梁子。嗣二年级学期开始,复
须重新选举班级干部,于民国108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该班级在经国学院I栋(第一校区
中正楼)408 教室内,召开班会选举干部,至选举卫生股长职务时,蔡XX为一吐陈XX
先前使其当选该职务之怨气,使陈XX亦领受其数月来之辛劳,乃提名推举陈XX,因该
职务无人有意愿及竞选,故陈XX经蔡XX提名后,随即当选。陈XX当选卫生股长后,
同认蔡XX系“故意”提名报复,使其需担任辛劳而不甘服务之卫生股长职务,一时气愤
不已,冲动难遏,竟基于伤害之犯意,出手以右手拇指与食指自后方掐住蔡XX颈部,并
使力将蔡XX头部往一旁之椅子上(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误为“地上”)压制,使蔡XX
受有左脸擦伤之轻微伤害。嗣陈XX伤害蔡XX后不久即放手,同时间班上导师亦出言喝
止,始悉上情。
二、案经蔡XX诉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报告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后声
请简易判决处刑。
三、上开事实,有下列证据可资认定:
(一)被告陈XX于警询、侦讯、本院讯问时自白。
(二)告诉人蔡XX警询、侦讯指诉及证述。
(三)卫生福利部基隆医院108年9月19日基卫署字第240号诊断书1纸。
四、论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罪。
(二)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与告诉人为大学同班同学关系,并无深仇大恨,
本应和睦相处,讵双方仅因不愿担任较辛勤之卫生股长一职,即互生嫌隙;被告更进而为
此“微不足道”之细故,不甘为班上同学服务、贡献一己之力,辅佐导师、服务同学,即
在班上老师及同学众目睽睽之下,率尔出手伤害告诉人,显见其个性冲动、所为实属不该
;惟考量告诉人所受之伤势轻微,及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且事后已向告诉人致
歉,并于本院调解时,表示愿意赔偿告诉人新台币(下同)3,600 元,告诉人于本院调解
委员调解时,原已同意被告赔偿之金额及调解条件,然至本院讯问、欲制作调解笔录时,
随又幡悔,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0,000元,否则不愿原谅被告,表示宁愿让被告留下前科等
语(见本院109年4月17日之一般调解纪录表及讯问笔录),足征被告有悔过之意及赔偿之
心,仅告诉人事后反悔,至双方无法和解成立,并非被告无悔意或不愿赔偿;兼衡被告所
采之手段、告诉人所受伤势之轻微,及两人之关系、嫌隙过节,本件肇因于告诉人“刻意
”提名被告担任大家(包括告诉人与被告)均不愿担任之“苦差事”,致被告对告诉人产
生误会,认告诉人有意为之,而种下心结等情,及被告已有意赔偿和解,被告并无前科,
素行良好,本件犯案动机、及被告智识(大学在学生)、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状,量处
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以资惩儆。
斗成这样,何苦呢?
更何况,倘若真的不想担当该职,就不能单纯向班主任请辞了事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