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中男硬上国中妹…完事爬上床再战女友!转身秀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23 18:33:54
→ Vedan: 阿哲 阿维 08/23 17:36
其实翻查了判决书
受刑人的姓名中,最后一个字的确是“维”;
但至于“哲”的部分,判决用的是“甲男”(依法必须掩蔽受害当事人之关系人的一切资
料、不得对外揭露)。
只是搞不懂,怎么没事就扯上“哲”这一文字就是了……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诉字第 12 号刑事判决
二、认定犯罪事实所凭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丁○○矢口否认有与A女发生性交行为,被告辩称:其107年1月11日晚上有吃药
,也有喝酒,12日中午是跟其女友丙○○当着A女的面做爱,其没有跟A女做爱等语;复称
其清醒时想不起来,当时醒来时只记得A女是裸体,丙○○也是裸体,其醒来时是跟张小
姐为性行为,其他忘记了等语。经查:
(一)被告透过甲男认识当时就读国中二年级之告诉人A女,而告诉人A女有于107年1月11
日晚间8时许前往被告位于台中市某处2楼之5之租屋处,并于该处以打地舖之方式留宿过
夜,迄至翌日(12日)中午13时28分许始离开该处乙节,为被告丁○○所是认,且经列为
不争执之事项,核与告诉人A女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时之证述相符,复有被告租屋处
大楼(即宝丽京大楼)之监视器录影画面撷图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实先堪以认定。
(二)被告虽矢口否认有与A女发生性交行为,惟查:
1.被告有于前揭时、地,与告诉人A女为性交行为,业据告诉人A女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
理中证述綦详,告诉人A女证称:107年1月11日晚上8、9时许,其去被告家找被告与另一
位朋友,后来那位朋友回家后,其留在被告家过夜,被告家是套房,其睡在地上,其当时
是裸睡没有穿衣服,到了翌日中午,被告就从床上下来,把其被子掀开,把其脚扳开后,
把他的生殖器插入其阴道对其为性行为,结束后,被告就上床跟他的太太发生性行为等语
,并有被害人手绘被告房间现场图、案发地点指证照片、被告租屋处之现场勘查照片、被
告之勘察、采证、录(音)影同意书、本院核发之107年度声搜字第591号搜索票、台中市
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局搜索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目录表、扣押物品照片、采证报告、台中
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局107年8月7日中市警妇侦字第0000000000号检附扣案手机档案光
碟资料及撷图、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性侵害案验证同意书、被害人之勘察、
采证、录(音)影同意书在卷可稽。
2.此外,经本院勘验扣案手机内录影影像结果如下:
┌───────────────────────────┐
│一、档名:00000000-000000.mp4 │
│ 影片伴随着喘息呼吸声,且未拍摄到脸部,仅拍摄到下半身 │
│【影片播放时间00秒至24秒】 │
│ 画面中之男子呈现跪姿、女子躺在地上、张开双脚,男子 │
│ 双手放在女子臀部位置,二人正进行性交行为,拍摄方向 │
│ 有移动,往上拍到该女子以棉被盖住头部。 │
│【影片播放时间25秒至52秒】 │
│(镜头拍摄方向一直移动) │
│ 画面中可见上开二人系在地板上的地垫(浅色系、有动物 │
│ 图案)进行性行为(镜头方向再移动,朝男子臀部方向拍 │
│ 摄)男子变换姿势,其抬高女子双脚,并采跪在地垫上、 │
│ 身体重心往前趴之姿,继续与该女子为性交行为。 │
│【影片播放时间1分04秒至1分04秒】 │
│ 男子呈跪姿,跪在地垫上,男子双手放在女子大腿处,高 │
│ 抬女子双腿,继续为性交行为,男子将双手移动至女子胸 │
│ 部位置,碰触女子胸部。 │
│ 影片中男女均无发出声音,女方亦无反抗之行为或声音。 │
└───────────────────────────┘
⑴上开“档名:00000000-000000.mp4”系自扣案手机中所采证之档案,并将之烧录存放
光盘后,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妇幼市警察队勘验并报告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办理,有
前开妇幼警察队之报告在卷可稽,而依该档案之详细资料列表所示如下:
┌───────────────────────────┐
│名称 修改日期 类型 │
│00000000-000000.mp4 2018/1/12上午11:52 MP4视讯 │
└───────────────────────────┘
依上开电子讯号所显示之时间为107年1月12日上午11时52分,核与本案告诉人A女所指述
其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之时间相互吻合,则告诉人A女指诉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乙节,即
非无据。
⑵再者,依勘验笔录所示,被告与影像中女子系在一浅色系、有动物图案之地垫发生性交
行为,此亦有本院勘验影像之撷图在卷可凭(见本院不公开证物袋),核与被告租屋处之
现场勘查采证照片中所示之地垫图案相符,益证告诉人A女证述系在被告租屋处打地舖时
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乙节,应属真实可信。
⑶又告诉人A女证称:有1次其下班时,去被告家,看到甲男和被告坐在大楼下的机车上聊
天,那时候其没有听见什么就走了,但过了几天,其再去被告家时,被告说有把她和被告
性交的影片拿给甲男看;甲男有跟其说过他有看过影片等语,核与证人甲男、乙男于警询
、侦查及本院审理时之证述大致相符,证人甲男之证述略以:其看过影片,是被告秀他手
机里与A女发生性行为的影片给其看,影片中没有看见脸,但他看那个身材就知道是A女,
被告拿影片给其看的时候说A女在做性交的动作时,A女一直喊其的名字;被告说他上了A
女,然后拿手机影片出来给其看,被告对其说这段影片跟他发生关系的是A女等语;另证
人乙男亦证称:被告有给其看过一段影片,就是在做性行为的影片,被告说那是他跟A女
在做那件事情,被告有讲画面上的女生就是A女等语,足见告诉人A女前开所述,并非无据
;而被告对证人甲男之证述,则称:跟A女发生性交以后,是隔了2、3天给证人看的影片
,我记得并不是同一天等语,故由证人甲男、乙男之证述,以及被告前开陈述,实可证明
前开影片中为性交行为之女子应为告诉人A女无误。
3.综上,被告确有于上开时、地与告诉人A女发生性交行为,实堪以认定。被告空言否认
,并辩称影片中之人并非告诉人A女等语,均非实在,洵属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4.另告诉人A女指诉被告系违反其意愿对其性交,并称其裸睡是因为遭被告扒光衣服,被
告还把其衣服挤成一堆,丢在衣架层的最高处,其拿不到;而其当时系把脚合并在一起,
把被子夹住,有跟被告说不要,但被告仍硬掰开她的脚等语。被告对此亦否认之,辩护人
为被告辩护意旨略以:告诉人A女于审理中之证述与侦查中所述不一,且依前开勘验笔录
所示,影片中男女均无发出声音,女方亦无反抗,亦无法证实被告系以违反A女意愿方式
对A女为性交行为,是被告并无以违反A女意愿之方式与之为性交行为等语。查:
⑴告诉人A女于侦查中仅陈述自己当时是裸睡,并未提及其遭被告扒光衣服等情,复于本
院审理时证称:被告后来没有射精就停止了,之后其就拿着其的衣服走去浴室,换完衣服
出来,其就看到被告去床上,就是他们两个(即被告与丙○○)开始发生关系等语,告诉
人A女就自己何以在被告住处裸睡的供述已有不一,参以告诉人A女既可自己拿着衣服走去
浴室穿衣,足见告诉人A女并无其所述无法拿到自己衣服之情形,则其前开指诉系遭被告
扒光衣服并将衣服放置于高处而无法拿回衣服,故而裸身睡觉乙节是否为真,已非无疑。
⑵再者,告诉人A女于侦查中证称:“被告有违反我的意愿。但是我没有叫,也没有跟他
说不要。”等语,于本院审理时证称:被告没有以手压制其身体,但是把被子都往其脸上
盖,其不是没有办法起身,就是已经累了,反抗累了等语,佐以本院前开勘验结果所示,
影像中之女子自始至终均无发出声音,亦未有任何反抗之行为与声音,故由客观的外在环
境上,实难以认定被告与A女发生性交行为时,系在违反A女之意愿下所为。
⑶又倘告诉人A女果系在遭到被告以违反其意愿之情况下被迫性交,衡诸常情,其在心理
层面上应已受到相当程度之创伤或影响,然依告诉人A女离开被告租屋处时之监视器翻拍
画面所示,并未见告诉人A女之神情有何异常之处),而证人甲男亦证称:A女事后告知其
此事时,神情态度也是笑笑的等语,再参以告诉人A女自承:107年1月12日之后,其还是
常去找被告和丙○○聊天,都是晚上过去因为他们晚上才在家等语,则以告诉人A女于本
案发生后并无任何异常之情绪反应之外在表现,诚与一般实务上所见遭到强制性交后之反
应有别,亦难见告诉人A女有遭他人为强制性交行为之端倪。从而,此部分除A女前开之指
诉外,尚乏其他补强证据足资为证,要难仅以告诉人A女之指诉,即遽为被告有以违反A女
意愿方式为性交之不利认定。
(三)综上所述,本案事证已臻明确,被告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19-08-23 17:36:00
阿哲 阿维
作者: kaeun421 (newkakaeun)   2020-08-23 18:34:00
哲维==
作者: edward40812 (甘草治秃头)   2020-08-23 18:34:00
你的以上呢
作者: Vedan (Vedan1213)   2020-08-23 18:35:00
大哥你好猛@@
作者: leopika (李奥纳多皮卡皮丘)   2020-08-23 18:37:00
甲甲阿哲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貝魯君更爽♥)   2020-08-23 18:40:00
所以国二女并没有反抗 因此轻判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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