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姆咪] 吸毒杀母要判罪,小孩抢玩具要不要判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22 12:06:16
主要问题在于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但书,是否有遭到滥用之疑?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2547 号刑事判决要旨:
“刑法上之心神丧失人与精神耗弱人,虽同属关于其行为应否受非难,或其归责程度高低
 之责任能力中的精神障碍范畴;但二者之精神障碍程度并不相同。前者指行为人于行为
 时之精神机能,对于外界事务全然缺乏知觉理会及判断作用,而无自由决定意思之能力
 的障碍而言;后者则指行为人于行为时之精神机能,对于外界事物之感受、判断能力并
 未完全丧失,仅较普通之人的平均程度显然减退之障碍而言。因之,二者之精神机能障
 碍程度既有高低强弱之分,是其行为时之可否受非难,或归责之范围,自有所不同。”
假设该言论的确存在
这有可能是基于立论上的“错误”,因此造成的吧?“抢玩具”一般是小孩子调皮时的行
为举止,何以据得相提并论呢?
不管怎样,说回原事
当初于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8 年瞩重诉字第 1 号刑事判决中,就其自主判决能力,说明
如下:
被告行为时是否有精神障碍,及其辨识能力、控制能力之判断:
(一)按“刑事责任能力”,系指行为人犯罪当时,理解法律规范,辨识行为违法之意识
能力,与依其辨识而为行为之控制能力。而刑法第19条关于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责
任能力之规定,系采混合生理学及心理学之立法体例,区分其生(病)理原因与心理结果
二者而为综合判断。在生理原因部分,以有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为准;在心理结果
部分,则以行为人之辨识其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是否属不能、欠缺或显
著减低为断。生理原因部分,行为人有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固得依医师、
心理师等专家从精神医学、心理学等角度提出之鉴定结果为依据;在心理结果部分,因涉
行为人行为时之辨识能力、控制能力是否不能、欠缺或显著减低之判断,则应由法官根据
医师、心理师等专家从精神医学、心理学等角度实施鉴定所得结果及行为人行为时之整体
状态而为综合判断。是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之有无及其程度,自应先究明其有无精神障碍
或其他心智缺陷,如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再进一步依相关精神医学、心理鉴定结
果及其他事证(含供述证据等),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之责任能力。此责任能力之有无及
程度,不仅攸关罪责有无之认定,且涉及刑之量定。本案被告固有上开故意杀直系血亲尊
亲属之行为,然其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既与罪责范围及轻重有关,自应先予究明。
(二)关于被告行为时是否有精神障碍,经征询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之意见后,将被告
送请卫生福利部桃园疗养院为精神鉴定,鉴定意见及结果略以:依据卷宗笔录、鉴定被告
自陈,被告涉案时可能有被害妄想、听幻觉,涉案后呈亢奋,并有破坏行为、混乱言语,
且验尿有甲基安非他命反应,被告涉案时,应处于安非他命中毒及安非他命精神病。被告
符合酒精使用疾患、安非他命使用疾患之诊断。被告涉案当时受精神障碍(安非他命中毒
及安非他命精神病)影响。此有卫生福利部桃园疗养院108 年8月5日桃疗瘾字第10850012
65号函附之精神鉴定报告书在卷可查。佐以中坜分局真实姓名与尿液毒品编号对照表、法
务部法医研究所毒物化学鉴定书、台湾检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滥用药物检验报告,被告于
107 年10月19日上午零时30分采尿送验之结果,确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是被告于本
案行为时在生理原因上有精神障碍之状况,可以认定。
(三)关于被告行为时之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
(三)关于被告行为时之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
1.本院勘验警方逮捕被告过程之录影画面,结果略以:
⑴警员及消防人员分别持警棍、三用撬棒及圆盘切割器等物试图破门进入被告家中。被告
在与现场警消人员对峙期间,数度发出叫喊声,并以疑似菜刀之物持续敲击门板,显见其
情绪激动,惟警员多次呼叫被告开门,被告并非全未予回应,其中甚至有以“开你妈啦”
等语回应,足见被告斯时尚能理解、辨识周遭情形及他人所说之话语,但被告似乎另外有
自言自语或与他人(非门外之警员)对话之情形。
⑵警员及消防人员开始破坏被告家大门,被告陆陆续续有说“乱世出英雄啦,操你X的”
、“大吉大利,我爱吃鸡”、“我爱吃鸡,更爱打手枪”、“现在景气很差”、“唉呀,
周(卓)妈妈好,对我那么好。做什么(台语),干X娘(台语)、做什么(台语)干。
怎样,怎样啦”、“怎样,怕你啊”、“操你X,干你X(台语)”等语。上开现场人员
大喊“开门啦”后,被告亦陆续有说“干你妈”、“啊哭不出来”、“你们是中坜的哦?
普仁所。干X娘(台语)、X机掰(台语)”、“操你X,普仁所的”、“派出所啊”、
“操你X,吓到你了哦”、“怎样”、“干”、“出来啦”、“干你X、机掰(台语)”
、“警察是中坜的哦”等语。嗣警员询问被告是否要玩电动游戏,被告亦有回答“派出所
搬家了,我知道啦”等语。现场人员持续破门,被告再陆续称“想毁掉我的记忆哦”、“
机掰(台语)”、“我好久没睡哦”等语。现场人员再次大喊开门后,被告先后有称“开
你X啦”、“不会相信啦”、“中坜的,你们是中坜的哦?中坜的,你们不会有事。你们
是中坜的,我知道有老的、有年轻的,我看到有好几个年轻的,你们都年轻的嘛,赶快走
、赶快走、赶快走、赶快走”、“去台中,真的去台中”、“我知道啦,新的啦,都年轻
人”、“去台中、去台中,白痴假的啦,年轻人都鸡巴,鸡巴”、“来啊,你们尽量来啦
”、“台中、去台中”、“你知道?我知道你有去找过他”、“我知道,所以他要逃走,
他要逃走了,他后来要逃走了哦,没事哦”、“没事”等语,并发出叫喊声,及在屋内以
某物撞击门板。另警方破内玄关门时,内玄关上有一链条拴住门框,警员有以警棍等物敲
击该链条,被告并有于屋内伸手拉住门板。警员持续叫被告开门,被告有回答“谢谢,可
是我不会出去谢谢,谢谢各位大哥”。
⑶被告在警员及消防人员破门进入前,有自言自语、不知所云之情形,并有大声喊叫及以
某物敲击门板发出声响,情绪激动,且被告面对警员询问时,显有答非所问之情形,惟被
告面对警员询问其姓名时,尚能正确回答自己之姓名,且遭辣椒水喷洒后,亦能向警员表
达其感受为“我现在真的好辣”等情,足见被告斯时尚能理解他人所说之话语及表达自身
之感受。
⑷警员破门而入时,屋内地板上有血迹,客厅地上有散落一地之物品,客厅橱柜门板上之
玻璃则有破裂之情形,而被告身上仅穿着一件黑色短裤,面对警方以警棍、辣椒水等方式
压制,一开始虽有情绪激动、大喊救我等语,然随即能清楚向警方表达“我就在这。我没
有要走。我知道,我没有要走。”。嗣被告遭警员拉至屋外走道地板上坐下时,尚能神情
自然、口气平稳地与警员对视、点头及表达感谢之意。以上,有勘验笔录及撷图在卷可考
,足见被告于杀害被害人后,情绪激动,多数时间在自言自语、不知所云、答非所问,所
述内容有脱离现实、与逻辑不符之情形(如“大吉大利,我爱吃鸡”、“想毁掉我的记忆
哦”、“台中、去台中”、“他要逃走了”等),但其对于外界发生之情形,如警员在外
破门、与之对话,亦能有所反应,可以理解并表达自身感受,堪认斯时被告辨识其行为及
控制其行为之能力受有若干影响、异于正常人,但并非毫无辨识其行为及控制其行为之能
力。
2.证人即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之中坜分局自强派出所警员己○○于本院审理时证称:当
时我跟庚○○担服18到20的巡逻勤务,接到民众报案说有争吵声,到现场时,在中庭看到
一颗头颅,到12楼时,就听到嫌犯在里面大叫,叫一些没有意义、没有头绪的事情,我比
较有印象的是“共产党万岁”,还有骂脏话,当时被告的精神状态就是没办法跟我沟通、
对谈,他一直在说他的……中间有听到被告在里面跟别人讲话的情形,我们当时以为他在
做直播,好像有跟大家对话,他好像有提到神明还是什么……我破门进去就先逮捕被告,
里面很杂乱,地上有啤酒、尿、好像还有呕吐物,当时有听到他在里面吐的声音,被告当
时手或脚有受伤,看起来是刀伤……屋子里面有酒味……破门进去时,被告拿着菜刀,整
个很激动,他自己也摔倒,逮捕之后,被告嘴巴还是在碎碎念,但无法理解他在说什么…
…在分局的时候,他好像有提到在向一个人求婚,他好像把我认为是他,一直跪向我,讲
一些求婚的东西,我是听不太懂,他有时候正常,有时候又不正常……做笔录时,被告没
有办法理解我的问题,他会在那边自己讲自己的话……从逮捕被告、送侦查队、移送地检
署的过程中,被告的精神状况一直都是亢奋的样子,在看守所里面好像还把厕所撞坏,后
面上了很多副手铐、脚铐,才把他固定好,精神状况都很亢奋,跟他不太能对上话等语。
另证人即到场处理之中坜分局警员辛○○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我们接获通知前去查看,发
现中庭有一个人头,同时看到楼上有人扔大型家具下来,我们上去12楼之后,就听到被告
一直大声讲话,但是讲什么我们都听不懂,我们有尝试跟被告对话,但都搭不上话,后来
就请消防队来破门,我们拿砂轮机割链子时,被告有拿菜刀砍砂轮机,在这段期间,被告
精神一直都很亢奋,一直拿刀疯狂的砍门……他那时候讲的话我们都听不太懂,不知道他
在回答什么,好像讲到玩游戏吃鸡……被告就是一直大声嚷嚷,一直往下丢家具……被告
的神情、精神状况感觉很亢奋,还会一直吐我们口水……我看被告那种样子,就觉得他是
不是有吸安非他命,一般来说会这么疯狂,吸安非他命就是会精神很亢奋,还会整个吸完
软软的,我才会研判他是不是吸食安非他命,导致他大暴走,所以我才会对他采尿……逮
捕他以后,一直到移送地检署,被告都没有睡觉,我第2 天帮他做笔录时,他没有出现疲
惫想睡觉的神情等语。
3.被告于侦讯时供承:案发前2-3 天,我在朋友住处施用毒品、打电动等语;于本院审理
时亦自承:我知道持锋利的开山刀挥砍头部、身体会导致人死亡,但我不记得我母亲当天
回来的状况,对于杀害我母亲的过程,我不清楚、没有印象等语。被告于本案案发前之2
至3 日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被告之侦讯笔录、中坜分局真实姓名与尿液毒品编号对照
表、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毒物化学鉴定书、台湾检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滥用药物检验报告在
卷可稽。
4.综合上情,可知被告于案发当时外显之行为表现,确实与常人有异,其部分认知理解能
力及精神状态有受到精神障碍之影响。警员到场时,被告对外界之情形虽能理解,并能为
一定之反应、对话,却非正常有逻辑的沟通,多数时间仅自言自语、语无伦次、答非所问
、脱离现实,但对于警员欲进入其住处,却能理解情况并加以阻止。亦即,其认知理解能
力虽受影响,但仍能有自由意识控制其行为,而事后被告对于持刀砍人会致死乙事,可以
辨识其后果,可认其对于辨别事物、是非善恶之能力,即认识其杀人行为为法所不许之辨
识能力,及不为违法行为之控制能力,非全然丧失,仅较一般人有明显减低。就此,卫生
福利部桃园疗养院精神鉴定意见结论认“被告涉案当时受精神障碍(安非他命中毒及安非
他命精神病)影响,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下降,但未达不能的程度”
,亦为相同之认定。
(四)按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
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刑法第19条第2 项定有明文。考量前开精神鉴定报告
书记载:被告行为时符合安非他命使用疾患之诊断,其国中曾施用安非他命,之后断断续
续不定期使用,使用后会1 周不睡觉、亢奋、吃不下饭,施用安非他命之目的是为了打网
路游戏,曾看过朋友使用安非他命后,出现听幻觉、被害妄想,知道安非他命会导致精神
症状。显见,施用毒品实系被告自愿之选择,而非外力所致;暨其本身暴躁易怒、情绪控
制差,有物质滥用问题,导致亲子冲突,家庭支持系统匮乏有限;整体智能落在边缘至中
下程度,病识感差等一切情状,为符罪责相当原则,爰依刑法第19条第2 项规定,在刑度
上予以酌减,并依法先加(死刑、无期徒刑未加重)后减轻之。
量刑理由:
(一)按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1 条规定:“本公约宗旨系促进、保障与确保所有身心障
碍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并促进对身心障碍者固有尊严之尊重。身心障
碍者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长期损伤者,其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身
心障碍者与他人于平等基础上充分有效参与社会。”第10条规定:“缔约国重申人人享有
固有之生命权,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身心障碍者在与其他人平等基础上确实享有
生命权。”第15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所有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与
其他人平等基础上,防止身心障碍者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处罚。
”我国虽非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之缔约国,然依我国103 年8月20日公布、同年12月3日施
行生效之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第2 条规定:“公约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碍者人权之规
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第3条规定:“适用公约规定之法规及行政措施,应参照公
约意旨及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委员会对公约之解释。”解释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于
103年12月3日起,即具有我国国内法律之效力,法院审理时如认被告为身心障碍者,自应
适用上开规定,确保被告在平等基础上确实享有生命权,并避免使其遭受酷刑或残忍、不
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处罚。是被告所犯纵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
)第6 条所定“情节最重大之罪”,量刑时应一并审酌被告行为时之精神状态、精神障碍
与犯罪有无因果关系、责任能力是否欠缺或显著减低,不得仅因所犯为“情节最重大之罪
”,即量处极刑,先予叙明。
(二)为此,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以下科刑情状:被告与被害人为亲生母子关
系,被害人养育被告长大,恩德天高地厚,被告本难报答万一,其竟不知感恩、回报,反
而以极其凶残之方式砍杀其生母,败坏人伦、灭绝天理,恶性重大;犯罪手段系以:持锋
利的开山刀砍杀,造成被害人全身有37道锐创出血,用力之猛甚至砍断头颅、左手掌,更
将头颅丢到中庭,手段残暴,所为实属上开公政公约所定“情节最重大之罪”;其品行及
生活状况(家庭与人际关系):自国中就多偏差行为,经常跷课打架,成年后因诈欺、恐
吓取财案入狱,品行欠佳,学历不高,多从事体力工作且持续度不佳,工作不稳定,人际
关系尚可,家庭支持系统薄弱不足;与被害人之关系:与被害人同住,亲子关系冲突;被
告于本案案发前之2 至3 日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其犯后态度方面:精神鉴定时陈述对于
犯本案“觉得荒唐、有点白痴,让别人发现这件事要坐牢浪费青春”,显见其对弑母并无
悔意;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国中肄业”、职业“送货员”,家庭经济状况“普通”
等语之智识程度、家庭经济及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并参考被害人女儿壬○○表示:希望
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等语,被害人女儿癸○○表示:希望不要判弟弟死刑,我认为
他是被毒品所害,导致脑神经受损……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可以让他永远反省,如果判死刑
,对我也是二度伤害,我们家人的共识是不要判他死刑等语。本院综合前开各项科刑因素
,认为纵量处被告有期徒刑之最高上限,犹嫌过轻而不适当,为兼顾应报思维、充分评价
被告罪责、降低社会风险及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犯罪等多元刑罚目的,爰量处被告无期徒
刑,以符罪刑相当原则,并依刑法第37条第1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改以无罪论定,这在社会主观意见上,通常说不过去……
如何解套,就看最高法院如何认定了(假若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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