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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0-08-20 14:32:21台湾高等法院 108 年度瞩上重诉字第 32 号刑事判决摘要
被告有杀害其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犯行,依卷内证人证言、证据,及扣案之开山刀,已足认
定。然被告应判决无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自承于案发前有施用安非他命毒品,于案发经逮捕采集尿液、毛发送验结果,除
安非他命类外,亦包含丙酮类等多项毒品,显见被害平日即持续施用卡西酮类等多项
毒品。
二、依被告三姐、住户邻居及社区保全之证言,可认被告与被害人并无何怨隙或金钱纠葛
,并无杀害之动机。
三、被告经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及台大医院精神鉴定结果,于行为时系处在卡西酮类物质作
用最强之期间,导致被告已欠缺辨识行为能力。依刑法第19条第1 项之规定,行为时
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者,不罚。刑事诉讼法第
301条第1项规定,被告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所以被告行为时,既系处于卡西酮
类物质毒品作用最强期间,致其已欠缺辨识行为能力,应属不罚,依上开规定,即应
判决无罪。
本院采取补救措施:
一、本院依法虽应为无罪判决,然被告既是欠缺辨识行为能力而杀人,即应对被告施以相
当之治疗。
二、本院合议庭于判决无罪后,已将被告责付桃园市政府卫生局,依精神卫生法妥为处理
,以维护社会安全。
另一方面,后续而言
桃园郑文灿市长:
“高院判决不符社会大众认知,但予以尊重,桃市府会尽力协助,安排梁男做精神鉴定,
后续处置依评估结果而定。梁男的状况应接受强制诊疗,但是判决依据的基础,得经过
精神鉴定评估,视结果出炉决定后续的处置方式。”
蔡清祥法务部长:
“不便评论个案,但会请检察官在收到判决书后,详加检视判决理由、认定事实、适用法
律等方面,是否有判决不备理由、事实认定有误或是违反法令之处,若判决真的有重大
瑕疵,在法定程序内该上诉就上诉。虽然梁男改判无罪,但不代表日后酒后驾车撞死人
或是吸毒杀人就可类推适用,因为每起个案的情节与事由均不同,呼吁有心人士切勿抱
持侥幸心态犯案,故意挑战法律,民众也不要误认吸毒或喝酒犯案即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