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了看板警察局,嗯……
他是否不知道,“程序错误”、“未结案不应申诉”的原则吗?
(且一般都是站长直接处理非跨板多贴的案件)
不管怎样,这些私人恩怨,还是建议自行解决为妙。
而涉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部分,转请司法侦办似乎是更佳的选择。
毕竟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的定义: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
、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
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以及其他同法阐明之内容:
第五条
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第十九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
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