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妈妈帮14岁女儿整理房间...垃圾桶惊见用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6-24 20:52:56
与本身于下午时分,在八卦板的发文相比(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侵诉 字第 120
号刑事判决)
这个案情还相对简单…… (说夸张点,小巫见大巫)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109 年侵简字第 5 号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本院认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实、证据,与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相同,
兹引用之(如附件)。
二、论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27 条第3 项之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
罪。
(二)爰审酌被告明知A 女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年纪甚轻,就性行为之智识及判
断能力未臻成熟,竟率然与A 女性交,对A 女身心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所为实属未当;惟
念被告犯后始终坦承犯行之态度,且案发当时被告与A 女为男女朋友关系,系因两情相悦
而为性交行为,且A 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不愿追究、不要影响课业,有警询笔录1 份
可凭,兼衡被告自述其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及家庭生活状况及家庭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
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参,
其因一时失虑,致罹刑章,事后亦已完全坦承犯行,尚知己错,经此教训,当知所警惕,
信无再犯之虞,本院认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之规
定,宣告缓刑2 年。又被告系犯刑法第91条之1 所列之刑法第227 条第3 项之罪,复受缓
刑宣告,爰并依刑法第93条第1 项第1 款之规定,谕知被告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449 条第1 项前段、第3 项、第454 条第2 项,迳以简易判决处刑如
主文。
附件:
台湾屏东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108 年度侦字第 10390 号、109 年度
侦字第 670 号)
犯罪事实
一、甲○○与代号BQ000-A108128号之女子(民国94年1月生,真实姓名年籍详如对照表,
下称A女)为男女朋友关系,讵甲○○明知A女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竟基于对14岁
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之犯意,未违反A女意愿,于108年9月7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
A女位于屏东县屏东市住处(详卷)2楼房间内,在其生殖器戴上保险套后插入A女阴道内抽
动并射精之方式,对A女为性交行为1次。嗣经A女之母即代号BQ000-A108128A女子(下称B
女,真实姓名年籍详如对照表)在A女房间垃圾桶内发现使用过的保险套,嗣经报警处理
,始查悉上情。
二、案经屏东县政府警察局屏东分局报告侦办。
作者: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20-06-24 21:13:00
插入阴道内抽动并射精之方式,对A女为性交行为1次只看到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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