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胖达人判赔538万2千元

楼主: 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2020-06-01 21:28:49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22282-8c7db-1.html
原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对被告生技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徐洵平、庄鸿铭
、徐熙娣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本院于109年5月28日判决,兹说明本件之判决结论及事实理
由摘要如下:
判决结论
一、被告庄鸿铭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拾玖万贰仟元,及自民国一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
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二、被告生技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庄鸿铭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肆佰柒拾肆万元,及
自民国一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三、被告生技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徐洵平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肆拾伍万元,及自民
国一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事实及理由摘要
一、本件事实:
(一)原告起诉主张:
1、对生技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庄鸿铭、徐洵平请求部分:
庄鸿铭原独资经营“パン达人手感烘焙店”面包店(下称胖达人烘培店),嗣于101年4月25
日成立生技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生技公司),并由庄鸿铭、徐洵平接续担任该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继续经营胖达人烘培店连锁店。胖达人烘培店对外以网络等平台声称该店生产
之面包(下称系争面包)均使用天然酵母、天然萃取香料、天然素材、绝无人工香精,并保
证每一个都有天然酵母饲养、经过九天、不可加速之制程,强调面包健康自然无添加物,
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食用。但实际上,其生产贩卖之面包并非全部使用店内自行发酵生产
之酵母,部分面包使用外购之商业酵母,并有20种品项添加人工香料等,各连锁店均依配
方进行标准化生产。胖达人烘焙店上开宣传内容涉及引人误解、广告不实词句,违反食品
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业经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对其为行政裁罚。庄鸿铭亦因
以不实资讯造成消费者误信而购买面包涉犯诈欺取财罪坦认犯罪,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
是胖达人烘焙店以不实宣传,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而购买面包食用,侵害消费者意思决定自
由,致人格权利受损。又加工食品中所添加之商业香料等均赖肝脏代谢,长期大量食用,
有造成肝脏负担、肝功能异常之副作用,造成身体及精神受有不可预料之危害,自对购买
系争面包之消费者造成人格权之侵害,依据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自应赔偿消费者非财产上
之损害(慰抚金)。
2、对徐熙娣请求部分:
被告徐熙娣为电视节目主持人,其屡次于公开场合、电视媒体或胖达人烘焙店连锁店开幕
或造势活动中,极力推荐系争面包为“全天然”、“无添加人工香料”,属公平交易法第
21条第5项之广告荐证者,徐熙娣为不实荐证,依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4项后段规定,请求
徐熙娣与生技达人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下称消基会)以消费者保护团体之地位,依
据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50条规定,经897名消费者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自
己之名义,为消费者对生技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庄鸿铭、徐洵平及徐熙娣,依据侵权行为
法律关系、消保法第51条、食品安全卫生法第56条第2项、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4项后段等
规定,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新台币(下同)2666万5608元。
(二)被告抗辩:
1、生技公司、庄鸿铭、徐洵平部分:
系争面包产品无添加人工香精,已添加天然酵母,并无不实宣传之情事。胖达人烘焙店网
站刊登之内容不是以天然酵母为主要诉求或卖点,宣传中天然酵母之文字仅出现一次,且
无声称未添加人工香精,其宣传之重点在于未添加违法之工业用、化学制造之人工香精。
又系争面包不论是采用自行培养或外购之酵母菌均为天然酵母菌,与行销时强调天然酵母
相符,并无诈欺。且纵宣传有所不实,亦非故意所为,消费者所受之损害亦仅有财产上损
害而无人格权侵害,消费者请求非财产上之赔偿(慰抚金)或惩罚性赔偿金,均无理由。
2、徐熙娣部分:
伊未因对系争面包发表食用经验而支领任何报酬,且仅于台中、高雄店开幕活动中出席时
时表示“黑眼豆豆”面包为其最喜爱之品项,非常好吃,希望民众也能买到等语,以消费
者身分表达自己品尝后之评价,非代言系争面包而为广告荐证,消费者系经试吃后始购买
,与伊在活动中之言论无关,与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4项后段规定不符,原告请求伊与生
技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应无理由。
二、理由摘要:
(一)胖达人面包店对外宣称“使用自制天然酵母”、“未添加人工香精”等语,与事实不
符。
庄鸿铭已于102年5月27日接受“钱”杂志记者采访时说明,胖达人烘焙店所生产之70余种
面包品项,非全部使用自行发酵生产之葡萄液,有相当部分的面包品项是以葡萄液再添加
干酵粉或湿酵母,以缩短发酵时间;约有20种品项有添加人工香料;各店均依配方进行标
准化生产等情,“钱”杂志亦于102年7月号刊出报导,足证系争面包产品有添加商业香料
,与胖达人烘焙店对外宣称面包具有使用自制天然酵母、未添加人工香精之品质不符。
(二)系争面包与其宣称之品质不符,侵害消费者之安全消费食品人格法益重大,消费者请
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应属有据。
食品安全事件中,消费者应有免于恐惧、获得安心食用之权利,以维其人格完善,该等法
益应属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以外之重大人格法益。系争面包之品
质与广告内容所示成分与制程不同,消费者于事后发现所食用之面包与广告揭露资讯有异
,导致消费者陷于是否有碍健康之疑虑,引起精神不安与嫌恶感受,应已侵害消费者安心
消费食品之人格权,且情节重大,消费者自得依民法第195条规定,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
赔偿(慰抚金)。
(三)生技公司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应赔偿每位消费者2000元之慰抚金,并加计2倍之惩
罚性赔偿金,庄鸿铭及徐洵平各依担任法定代理人期间之消费者人数与生技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本件原告得请求给付之总金额为538万2000元。
1、本院审酌生技公司获益、消费者购买面包数量及食用后所产生之精神上痛苦等情,认
每位消费者之精神上损害以2000元计算适当。
2、系争面包产品之成分及制程均属生技公司及庄鸿铭、徐洵平所能掌握之业务行为,其
明知生产制造之面包与所宣传不符,将导致消费者之消费食用安全之人格法益之损害,应
属故意行为。审酌系争面包之消费金额虽仅数百元,但消费人数众多,为不使业者凭借外
界查证不易而有投机侥幸心态,造成市场呈现劣币驱逐良币,使消费者于消费食品时有重
大不安等恶性循环现象,认本件课以损害额2倍之惩罚性赔偿金为适当。
3、本件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予原告之消费者共计897名,于生技公司101年4月25日成立前
之部分有32名,应由庄鸿铭负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偿之总金额为19万2000元
(2000X3X32=192000)。于101年4月26日至102年8月18日庄鸿铭担任法定代理人期间有790
名,除生技公司应赔偿外,依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庄鸿铭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
之总金额为474万元(2000X3X790=4740000)。102年8月19日起生技公司法定代理人变更为
徐洵平,此期间为75名,应由生技公司及徐洵平负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之总金额为45万
元(2000X3X75=450000)。总计,原告受让消费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得请求给付之金额为
538万2000元。
(四)徐熙娣非系争面包广告代言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徐熙娣虽就系争面包对公众发表食用经验,但未经制播成广告,仅对当日现场民众有影响
,并无商业广告反复实施之性质,纵有媒体报导,亦为第三人之行为,与公平交易法第21
条第4项后段规定不符,原告请求徐熙娣与生技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应属无据。
三、本件两造均得上诉
四、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修平
作者: an94mod0 (an94mod0)   2020-06-01 21:30:00
不看还以为你马来人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0-06-01 21:30:00
没有 马来人不会整理 这个优质多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