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难道要容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5-29 20:25:48
其实似乎还有案外案,没人留意到吗……?
有关本院释字第791号解释,并任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应否回避该案审理之说明新闻稿
大法官于本院释字第791号解释审查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之合宪性,而刑事诉讼法又系
本院为主管机关之法律,则并任本院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应否回避该案之审理乙节,虽
未有声请人以此为由声请回避,解释文及理由书因而无从具其理由,惟事涉程序正当与公
正法院形象,仍有说明必要。
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3条规定:“大法官审理案件之回避,准用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
政诉讼法第19条除规定六款法定回避事由外,第20条则规定准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依此准用,当事人如认大法官遇有法定应回避事由而不自行回避,或足认大法官执行职务
有偏颇之虞者,则得声请大法官回避。
有关大法官审查司法院主管法规范之合宪性时,并任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于何种情形应
回避,早有前例可循。本院释字第737号解释,即同以刑事诉讼法为违宪审查客体,该号
解释审理中,大法官已决议并任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回避之准则,可资遵循:如作为释
宪客体的法规范,系并任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在职期间曾处理者,则应回避,否则即无
庸回避。作为释宪客体的法规范,虽非并任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在职期间曾处理者,惟
倘该案件司法院厅处提具意见,或派员到庭陈述之发言意见,相关签核由秘书长决之,不
呈核至院长、副院长。
大法官审理案件,均遵循回避规定。本号解释,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虽以
司法院为主管机关,但查无法定应行回避事由,亦无当事人声请回避;院长、副院长在职
期间,均未曾处理该条文草案,依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及前开大法官决议,并任院长及副院
长之大法官均毋庸回避。
作者: kitune (狐)   2020-05-29 20:26:00
说重点
作者: sos976431 (sos)   2020-05-29 20:27:00
你可以不要只是复制贴上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5-29 20:28:00
对不起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0-05-29 20:28:00
案个姆咪 最后一段就说不用回避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5-29 20:29:00
不过主要是指回避判决的问题吧(虽然释宪审理期间没人提)
作者: ILoveMegumin (惠惠我老婆)   2020-05-29 20:34:00
你贴这个没意义 你干脆把全部意见书贴上来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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