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未成年酒店妹告性侵 台男无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5-28 19:05:55
※ 引述《aynmeow (我想成为安康鱼)》之铭言:
: 好爽
: 可惜我不喝酒
: 没办法约到国中妹
: 唉
: 太健康的缺点
大概看了,指的是“台湾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侵诉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吧?
然后经自由时报以“庆生带酒店妹回家啪啪啪 竟是国中生……”为标题,并将“甲女”
以“小雪”(化名)代称,是吗?
不过看来,也不值得意外……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乙○○于民国107 年11月7 日邀约友人丙○○、友人甲女(93年
4 月生),至苗栗县某处甲女工作之某酒店(真实地址及名称详卷)饮酒庆生。至同日23
时许,被告、丙○○邀同甲女至被告位于苗栗县○○市○○里00邻○○街00巷0 号住处续
行饮酒、聊天。俟翌日(8 日)凌晨2 时许,乙○○虽知悉甲女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
人,竟基于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行为之犯意,在上址住处房间内,未违反甲女
意愿,以阴茎插入甲女阴道,而对甲女为性交行为1 次,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227 条第3
项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之罪嫌等语。
二、程序部分:
(一)按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
别其身分之资料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法机关所制
作必须公示之文书,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
身分之资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条第1 、2 项定有明文。依前揭规定,本案判决书关
于被害人代号3469甲108012 女子(93年4 月生,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甲女)、甲女
工作地点,如揭露上开资料,均有揭露足以辨识被害人身分资讯之虞,故仅记载甲女(真
实姓名年籍资料均详卷)、苗栗县某处甲女工作之酒店(名称、地址详卷),先予叙明。
(二)犯罪事实之认定,系据以确定具体的刑罚权之基础,自须经严格之证明,故其所凭
之证据不仅应具有证据能力,且须经合法之调查程序,否则即不得作为有罪认定之依据。
倘法院审理之结果,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而为无罪之谕知,即无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
第2 项所谓“应依证据认定”之犯罪事实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条前段规定,无罪之
判决书只须记载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论叙,仅须与卷存证据资料相符,且与经验法则
、论理法则无违即可,所使用之证据亦不以具有证据能力者为限,即使不具证据能力之传
闻证据,亦非不得资为弹劾证据使用。故无罪之判决书,就传闻证据是否例外具有证据能
力,本无须于理由内论叙说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号判决意旨参照)。
三、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又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
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第2 项、第301 条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又认定不
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
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又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
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以为裁判基础;又认定犯罪事实,
所凭之证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
诉讼上之证明,须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于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
据之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怀疑之存在时,即无从为有
罪之认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号、76年台上字第4986号判例意旨参照)。再者,被
害人所述被害之经过及被害人之告诉事实,须无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之调查复与事实
相符,始足据为判决之基础,亦即被害人或被害人之指述,应有补强性法则之适用(最高
法院32年上字第657 号、52年台上字第1300号、61年台上字第3099号判例意旨参照)。又
被害人纵立于证人地位具结而为指证、陈述,其供述证据之证明力仍较与被告无利害关系
之一般证人之陈述为薄弱。从而,被害人就被害经过之陈述,除须无瑕疵可指,且须就其
他方面调查又与事实相符,亦即仍应调查其他补强证据以担保其指证、陈述确有相当之真
实性,而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者,始得采为论罪科刑之依据(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6017号判决意旨参照)。再者,性侵害犯罪态样复杂多端,且大多数系在无第三人
在场之隐密处所发生,若被告否认犯罪,被害人之指证,往往成为最重要之直接证据。事
实审法院为发现真实,以维护被告之正当利益,对于被害人指证是否可信,自应详加调查
,必其指证确与事实相符,而无重大瑕疵者,始得采为论罪之依据(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上字第1819号判决意旨参照)。是以,被害人之证述若有瑕疵,复无适合之补强证据足以
担保其指证、陈述之真实性,而无法究明,则被害人单方面之指述即难采为认定事实之依
据。
四、公诉意旨认被告涉有前揭犯行,无非系以被告于警询及侦查中之供述、证人即被害人
甲女于警询、侦查中之证述、甲女及被告之性交影片画面截图、甲女之户口名簿资料、代
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被告的F甲CEBOOK (下称脸书) 网站资料
、甲女于侦查中之照片、甲女与被告间脸书对话纪录等证据资料,为其论断之依据。
五、讯据被告固坦承曾在上揭时地与甲女发生性行为之事实,然坚词否认有何对于14岁以
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犯行,辩称:我跟甲女是经由加脸书朋友认识的,是丙○○叫我
加甲女,因为那时候丙○○跟我说甲女在酒店上班,叫我加甲女脸书朋友,这样子我去那
边庆生会比较便宜,我加甲女之后,并不知道甲女到底几岁,我认为她看起来是18、19岁
,我问她有无成年,她说她成年了,在我跟甲女性行为前我并不知道她那时候真实年龄是
未满16岁等语,经查:
(一) 被告透过脸书网站认识甲女后,即透过脸书与甲女联络聊在甲女工作之酒店庆生事
宜,嗣在上揭时间于被告庆生后,在被告住处,被告以其性器插入甲女性器之方式,与甲
女为合意性交之行为等情,业据被告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中坦承属实,并与证人即被
害人甲女于警询、侦查及审理时之证述相符,复有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被告与甲女案
发后透过系争网站联系之对话内容截图、甲女及被告之性交影片画面截图在卷可参,此部
分事实先堪认定。再甲女系93年4 月生,于本件案发时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则有甲
女之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影本及其户口名簿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实,亦堪认无讹。
(二) 就被告与甲女为本件性行为时,是否知悉或可预见甲女系未满16岁之人乙节,兹分
述如下:
1、证人甲女虽于警询时证称被告知道甲女才 14 岁,未满16 岁等语;然证人甲女于侦查
中证称: 案发当时我的脸书并无我的生日,有放我的大头贴照片,但是我脸书上的其他照
片都是有化淡妆的照片,如我刚才说的妆容,我的脸书没有写我就读国中或穿制服的照片
,脸书上的学历我没有写,案发当天我帮被告庆生,我是戴隐形眼镜,有化妆、夹假睫毛
、有烫头发,其余妆容跟一般上班时差不多。当天我穿白色薄长袖、裙子,我们那桌有6
人,就是我、被告、丙○○,其余3 位都是男生,是被告朋友,是我朋友先介绍被告的姊
姊给我认识时,我们是当面认识,被告的姊姊问我几岁,我就说我14岁,被告的姊姊说这
年纪不是在念国中吗,我说我辍学,被告的姊姊有跟被告说我的年纪,因为在庆生前,被
告在脸书讯息内问我‘你不是未成年’,但讯息我现在没有留存了,至于丙○○是否知道
我的年纪,我就不清楚了等语。嗣证人甲女于审理时证称: 我透过被告姊姊的朋友认识被
告姊姊,被告姊姊有问我的年纪,我有告诉她,被告姊姊有问我说“这个年纪不是在唸国
中? ”,我后来有问我的朋友被告知道我年纪吗,我的朋友说“他们都知道,妳不是才国
中吗?”,被告也曾经在脸书讯息里面有问我“妳不是未成年吗”,我就问说“你怎么知
道”,他说他姊姊有讲,他姐姐有没有跟被告本人讲我几岁,我认为应该有吧,而且他姊
姊也有跟我讲到说她们都知道,我不清楚是什么时候讲的,我就是跟她出去时偶尔聊天聊
到的,我之前的脸书上面有写“2018就读国中”,脸书也有我穿着制服拍照,现在已经没
有我的那个脸书资料,在网络上找不到了,因为突然脸书有一大堆人在加我了,然后我就
赶快把我的脸书关掉,全部都删掉,这个脸书帐号名字是用英文化名,另外我跟被告认识
之前,有用过更前面的脸书帐号,是第一个脸书帐号,我之后又重新办第二个脸书帐号之
后,才认识被告,才用这个脸书帐号跟被告联络,我都是用第二个脸书帐号在跟被告联络
,我第二个脸书帐号没有放什么东西,我知道的只有放照片那些,其他的我不会去PO什么
,没有PO什么资料,然后前一个脸书帐号我也是一样没有PO什么资料,我在案发前跟被告
联络是讲庆生会的事情,第二个脸书帐号我已经删掉了等语。
2、关于被告是否知悉甲女之真实年龄乙节:
证人甲女之证述系称因为甲女案发前曾有告知被告姊姊关于甲女之真实年纪,故被告应该
知道被告真实年龄,且其他朋友亦曾提过被告、被告姊姊都知道甲女念国中之事,惟证人
即被告姊姊吕姿颖于侦查中证称不知道甲女年纪,当时以为甲女已经成年了等语,则证人
吕姿颖否认其知悉甲女之年纪。此外,证人甲女上开证述内容,吕姿颖曾询问其年纪,及
其朋友曾提及吕姿颖、被告姊弟2 人知悉甲女年纪,均系证人甲女转述其所听闻之他人陈
述,而就其听闻内容进而判断被告应该知道其年纪,然而就吕姿颖实际上是如何告知被告
关于甲女之真实年龄,抑或仅告知被告甲女未成年,并无从由甲女之上开证述予以厘清。
再者,就被告是否曾直接询问甲女关于其年纪、或甲女是否曾跟被告提起其真实年龄、或
其就读国中等节,审诸甲女之上开证述,甲女在案发前始终并未直接跟被告告知甲女之年
纪或就读国中,则是否可据甲女证述之上开转述内容,遽认被告知悉甲女真实年纪,亦非
无疑。
3、关于被告是否可预见甲女真实年纪未满16岁乙节:
(1)就甲女与被告在案发前联络使用之脸书当时是否有放其穿着制服之照片等节,证人甲
女先前于侦查中证称:并无放制服照片,且放的都是有化妆的照片等语,嗣后于审理时又
改称:有放制服之照片等语,前后所述已有不一。另外就甲女是否有在上开与被告联络之
脸书帐号页面上记载其个人资料等节,证人甲女先前于侦查中证称:我的脸书没有写我就
读国中,我没有在我脸书上写我的学历等语,后于审理时又改称:我之前的脸书上有写“
2018就读国中”等语,嗣又于审理时证称:我跟被告联络的那个脸书帐号都没有PO什么资
料,只有放照片等语,则证人甲女在案发前与被告联络时究竟是否有放足资让被告可预见
甲女年纪之制服照片或有写其学历、就读国中等节,前后所述亦大相迳庭。且参以证人甲
女当时以该帐号与被告联络,系因被告欲到甲女工作之酒店消费,如加入素不相识之甲女
脸书帐号朋友可以算较便宜之费用,甲女该帐号是用英文化名等情,业如前述,当时甲女
仅系以该帐号联络原不认识、欲至其酒店坐台消费之客人,则衡情甲女于该脸书帐号页面
不愿意透露自己个人资料,或不直接使用本名,避免不熟之酒店客人探知其隐私,此亦非
吾人所难以想像,由此可见证人甲女于侦查中称其与被告初识联络时,其并没有在脸书上
刊登任何个人资料或就读学校、学历,只有放有化妆时之照片等语,并非无稽。再者,本
件甲女之脸书资料已遭其删除,亦无法从其脸书帐号页面确认其所刊载之内容为何,虽检
察官曾在侦查中以被告手机向被告确认甲女当时之脸书帐号画面中有记载“2018就读国中
”等节,惟衡以脸书帐号之个人资料页面相关字段所载之内容,本可由脸书帐号使用者于
任何时候进行修改,而脸书页面若无刊登该笔资料时之相应时间贴文,并无法确认该笔记
载内容之刊登时间,则甲女案发当时之脸书帐号页面上是否已有该笔记载,或是系于案发
后始增加该笔记载,亦非毫无疑问。
(2)又证人甲女虽证称被告曾在案发前以脸书向其询问“妳不是成年吗? ”等语,以及案
发后脸书对话纪录中,甲女曾向被告称“而且我是未成年打砲就算了还外流”,,被告对
此并未否认甲女所述,仅系回应“我们也是两情相悦的,我也没逼妳吧”,则以此对话内
容可见被告似对甲女尚未成年乙事并非无所知悉,然“未成年”之含义,与“未满16岁”
,两者之意义并非完全重叠,仍有所差距,况按民法第12条规定:“满20岁为成年”,;
按刑法第18条第2 项对于“14岁以上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之责任能力”规定:“14岁以上
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则可见未成年在民法上及刑法上之定义亦不相同,
未成年在民法上可指为“未满20岁”,在刑法上,满18岁则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则纵然被
告曾向甲女讯问未成年乙事,被告亦有可能认为甲女已满16岁,进而询问甲女是否满18岁
或20岁,自难以此询问内容即可迳认被告可预见甲女当时未满16岁。
(3)又案发前,被告仅在脸书网站接触过甲女,而因甲女于案发时之工作为在酒店坐台,
与甲女联络在甲女工作之酒店庆生事宜,则以甲女当时已在酒店工作之情形,与一般未满
16岁之人尚在国民基本教育期间,而尚未工作之情形已有不同,被告据此资讯不无主观上
怀疑甲女之年纪已满16岁之可能。复以甲女于案发当时身高145 公分,体重约43公斤一情
,业据证人甲女于侦查中证述明确,甲女当时之身高虽稍嫌娇小,然观诸甲女侦查中应讯
时经警拍摄之照片8 张,可见甲女当时之身材体型略为丰腴,显然并非未发育,已难以甲
女当时外貌判断是否极有可能系未成年。再观诸上开甲女侦查中应讯时经警拍摄之照片8
张,甲女不仅化妆,且穿着或为合身无袖上衣、牛仔裤、使用手提包,外观及穿着与16岁
以上之人,并无明显差异;再甲女于与被告案发当天初次会面时有化妆,工作时是有带假
睫毛、画眉毛、口红、画眼影、遮瑕、粉底,当天穿着为白色薄长袖、穿裙子,且当时为
在酒店工作应有所打扮之状态,兹据证人甲女侦查中证述属实,则以其当时穿着,及完整
妆容等仪态,并衡以一般人化妆后可能造成其外表看起来比实际年龄成熟,在此情形下,
能否由甲女案发时之外貌、体型而得认知其实际年龄,或可预见甲女为未满16岁之人,实
非无疑。是本件亦难凭甲女上开证述、甲女与被告间于脸书对话纪录撷取画面,即认定被
告确实可预见甲女于案发时未满16岁,而有对于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之故意。
六、综上所述,被告虽确有与甲女为前开性行为,然其主观上并未可预见甲女为未满16岁
之女子,自难认其有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行为之不确定故意存在。本件依检察
官所提出之证据,尚未达一般之人均可确信被告确有因公诉意旨所指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
16岁之女子为性交之犯行,而无合理怀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属不能证明,既不能证明
被告犯罪,揆诸前揭法条及判例意旨,自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
作者: aynmeow (只有我跟喵喵)   2020-05-28 19:07:00
哪里可以遇到假装是妈妈的幼女 唉
作者: helba (网络贫民窟)   2020-05-28 19:38:00
、甲女及被告之性交影片画面截图在卷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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