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s976431 (淡江金城武)》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ccnfDqd.jpg
: 还在打广告
: 怎之前听说死了不能看了
: 姆咪
目前可以查询到的报导:
https://reurl.cc/NjxDGQ
为迩来大陆地区OTT TV 服务业者及其代理商在台北地区广告之情形,国家通讯传播委员
会(NCC)于今(15)日邀集大陆委员会、文化部、经济部、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相关
公协会召开会议取得共识,大陆地区OTT TV 服务尚非属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
例(下称两岸条例) 第34条规定许可之事项,如有在我国境内广告者应予下架。
NCC指出,大陆委员会代表于会中说明,依两岸条例第34条规定,大陆地区物品、劳务、
服务或其他事项,应经许可后,始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
动。经查,OTT TV 服务非属两岸条例第34条规定许可之事项,准此,如有委托、受托或
自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许可以外之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他事项者,将面临两岸条
例第89条之罚则。
不过,凡事均有其缓冲期吧
办理下架广告的程序,也需要数天至一星期的时间
只是似乎该庆幸
爱奇艺在台湾的业务,应该没有“为中共从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传、违背现行大陆
政策或政府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吧(?)
因此理论而言,纯粹属于在未获得监管单位批准的情形下,擅自宣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