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要聊法律不如看这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5-09 20:48:40
不知不觉,还是要说回法律了……
(文长慎入)
由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第二次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
与“起点中文网”事件比较有关联的节点如下:
第 16 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条的规定以
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
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电脑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查相关定义:
第 10 条第一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影、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
    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脑软件的权利,电脑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
    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
    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资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得知,中国的法律采狭义定义
重点上,对于著作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逐一解释
相较台湾的著作权法:
第 11 条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
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第 12 条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
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
约定著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依前项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
第 16 条
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
权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权利。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于前项准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设计,并加冠设计人或主编之姓名或名称。但著作人有
特别表示或违反社会使用惯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于著作人之利益无损害之虞,且不违反社会使用惯例者,得省
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
第 17 条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著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
害其名誉之权利。
以及近期“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智易字第 47 号刑事判决”:
至就检察官所起诉违反著作权法第92条擅自以公开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犯行
部分:
2.查本件告诉人公司之市场调查员孙X虽确有于107年9月17日前往升高坑福德宫,并基于
调查之动机而拨放上开歌曲等情,已据证人孙X迭于侦查及审理中证述明确。然证人孙X
点播上开歌曲时,均系基于蒐证目的,其身为告诉人公司之法务人员,点播行为已于事先
取得告诉人公司同意或授权,自无侵害告诉人公司之著作财产权可言。况告诉人公司所提
出之拍摄画面,本质上均系告诉人公司委由孙X蒐证,刻意点播上开歌曲,并非由一般不
特定之人点播后,构成公开演出之状态。又经本院遍阅全卷亦查无于证人孙X点播上开歌
曲时有其他“不特定人”在场之证据,是除证人孙X为蒐证目的点播外,并未查获任何消
费者点播而“公开演出”之事实,即无从认为被告有何提供本案伴唱机供不特定消费者公
开演出伴唱机内之上开歌曲之事实。又依据卷内告诉人公司所提出之 Facebook 蒐证资料
,虽升高坑福德宫旁之铁皮屋内确曾有信徒于该处唱歌作乐,然上开资料仅能证明曾有人
使用该伴唱机,并无从认定该人曾有点播本案歌曲而为公开演出,自无从以此即为不利被
告之认定。况一般伴唱机内所灌录之歌曲多达数千首之谱,数量非少,又经证人孙X现场
估算歌本内约有2万5,000至3万首歌,而告诉人所有之著作财产权仅为其中8首,所占比例
甚小,经点选演出之机率亦甚微,自不得以推论之方式而遽认被告有何擅自以公开演出之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之犯行。
3.故纵然升高坑福德宫内之伴唱机内确有灌录上开未经授权之歌曲,且该些歌曲已处于随
时可点播之状态,然前揭法条构成要件之文义解释,已明白揭示必须“以演技、舞蹈、歌
唱、弹奏乐器或其他方法向现场之公众传达著作内容”,或“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
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并非将歌曲置于可得公开演出之状态即属之,即非处罚
随时可得公开演出之危险状态,无从将刑事制裁前置到歌曲有随时遭公开演出即谓该当该
条罪责。基此,既然立法者将前揭行为加以刑事制裁,亦着眼于有公开演出事实,始可谓
侵害著作权人之著作权法益,是纵使蒐证不易,并非转而放宽或退让对于法律构成要件之
文义解释,故无从仅以电脑伴唱机曾存在侵权歌曲之状态,推论该等歌曲有公开演出之事
实,至为明确。
就检察官所起诉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部分:
1.检察官认被告涉犯重制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部分,其最主要之理由系认被告系升高坑福
德宫之实际负责人,故认于升高坑福德宫内所摆放之伴唱机系由被告提供。然证人李传震
于本院审理中证称:伊是升高坑福德宫的义工,自从升高坑福德宫于98年间因失火而重建
后,伊就担任义工至今。当时重建系由附近的信徒捐款重建而成,重建时是由林XX在统
筹,后来庙盖好以后因为林XX比较忙,所以伊就比较少看到林XX了,之后升高坑福德
宫的事务都是被告及廖X两人在协助处理。当时会由被告、廖X及伊担任义工是因为林X
X没有在管了,一群比较热心的信众就来征询伊要把伊挂在义工上,另外廖X及被告则是
因为他们就住在该庙宇附近。本案放伴唱机的地方伊都称呼为资材室,这是施火以后才盖
的,是用来放一些工具或公告的东西,伊不知道这间资材室后来有放置伴唱机,资材室的
钥匙平时应该是由被告及廖X在保管等语,另证人廖X则于本院审理中证称:升高坑福德
宫名录墙上写的廖小姐就是伊,因为伊与被告就住在升高坑福德宫附近,伊与被告及李传
震都是义工。升高坑福德宫有很多义工,伊与被告及李传震只是因为住得比较近,所以是
代表性的。而财务的部分则是由被告负责,升高坑福德宫旁有一个白色建筑物,那是视听
室兼仓库,伊不知道是何人提议兴建,但兴建完成后则是大家一起使用,该处是公用的,
大家都可以一起使用,钥匙就是固定放在庙的冰箱上,伊因为住在附近所以有知道视听室
里可以唱歌,但伊没有去唱歌过,伊不知道视听室里面的伴唱机是由何人提供的,伊也没
有去问过等语,是由上开证人等之证述可知,升高坑福德宫并非被告所出资兴建,而被告
在升高坑福德宫内仅担任义工之工作,此与现场照片名录墙上被告列名为义工此情亦相符
。是自不能以被告出于民俗信仰及地缘关系担任升高坑福德宫之义工此节,即推论该伴唱
机内如上开之侵害著作权音乐系被告所重制。
2.又本案伴唱机内固经孙X点播确认有上开3首歌曲,并有现场蒐证照片附卷可凭,然若
无积极证据可资佐证,尚不得凭此推认被告确有自行重制歌曲之行为。被告于本院审理中
陈称:伊不知道该伴唱机里面有侵害著作权的音乐,伊没有使用或查看过里面的音乐,虽
然有人教过伊如何打开伴唱机,但伊不会拨放歌曲。该伴唱机也不是伊所设置,是信徒提
供的,但是由哪一位信徒搬来的伊不清楚等语已如前述;又证人廖X则于本院审理中证称
:升高坑福德宫的信徒有时会捐献桌子、椅子,并且把那些物品放在那里给大家使用等语
,此与被告所辩相符,堪信被告所辩并非子虚。至被告虽有于证人孙X于107年9月17日前
往查缉时为证人孙X开门此情,然并未有查获任何被告用以重制、灌录之工具,则被告是
否具有重制音乐著作之相关工具、专业、经验或技术等而得为上开重制行为并灌录重制歌
曲至该伴唱机内并非无疑,本院无从据此推论被告有重制上开侵害著作权之音乐之犯行。
更遑论依据证人孙X之证述:依据现场歌本厚度推论,该伴唱机内歌曲应有2万5,000至3
万首等语已如前述,又依卷附现场蒐证照片所示,本案之电脑伴唱机歌本内曲目众多,本
案歌曲所占比例极低,被告亦非从事销售或出租伴唱设备等相关行业之专业人员,实难期
被告逐一核对该伴唱机内所灌入之歌曲有无授权及其授权范围,堪认被告所辩不知本案伴
唱机内有本案歌曲等语,并非无据。
3.再起诉书仅泛指称本案歌曲均系被告所重制,并未具体叙明被告系于何时、何地,以何
种方式重制上开歌曲。从而,依据检察官所举证仅能证明本案之伴唱机有灌录上开非法重
制之歌曲,然无从认为系被告自行或委由他人所非法重制甚明,是基于无罪推定之精神,
自应做对被告有利之认定。
感觉上,还是采广义诠释……
而前一篇(#1UjeqXZX (Marginalman))没说明的,在此补充一下:
在 #1UL-or8W (C_Chat) 中,盗版事件的后续表示:
作者 medama ( ) 看板 C_Chat
标题 [情报] 有人向东立举报C恰散布盗版
时间 Fri Feb 28 00:22:11 2020
其实,该文还是在我提问的两个月后出现
殊不知,代理卡漫梦工厂群组长一职的板务站长,是否有看在眼里?
而且除了板务上标记争议文之外,也沓无音讯……
作者: sos976431 (sos)   2020-05-09 20:49:00
你以后文章开头可以先15字懒人包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