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 “判决整理”嘉义地院108年度重诉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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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8年度重诉字第6号
公 诉 人 台湾嘉义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郑再由
选任辩护人 陈伟仁律师
      陈 明律师
上列被告因杀人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8年度侦字第515
1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郑再由无罪,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伍年。扣案之红柄嫁接刀壹
支没收之。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郑再由因认遭受雇主及友人不公平对待
,且怀疑有人要谋害自己,取得自己投保之保险金,认为需
要防身,于民国108年7月3日15时30分许,至址设台南市○
○路000号小北百货文贤店内,向证人即店员寅○○以现金
购买红柄嫁接刀(商店品名为接木刀,起诉书误载品名为水
果刀,新台币〈下同〉120元)、水果刀(起诉书误载为接
木刀)各1支(50元)、护肘1副(80元),并将红柄嫁接刀
藏于裤子口袋内,将水果刀以护肘绑于脚踝。被告想让自己
遭友人陷害一事公诸于众,欲北上找媒体请愿,又不想自己
行踪为他人发觉,于同日18时9分许,在台南火车站(下称
台南站)服务台,以现金购买台南至新营莒光号全票1张,
进站后却搭乘南下区间车前往高雄新左营站,在高雄新左营
站徘徊并未出站,再于同日19时30分许,自高雄新左营站,
未持车票即搭乘台湾铁路局(下称台铁)北上152车次自强
号列车(下称152车次自强号),约在新营至后壁间,因未
购票,为证人即列车长子○○(误载为傅志宏)执行验票工
作时发现,证人子○○遂依循规定要求被告补票,遭被告拒
绝,证人子○○便要求被告在址设嘉义市○区○○路000号
之嘉义火车站(下称嘉义站)下车。该列车行驶至嘉义站后
,因被告并未下车,且由第3车厢往第4车厢移动并咆哮,证
理 由
一、
人子○○遂请嘉义站行车室通报嘉义路警所派人处理,值班
警员李昆祐于同日20时40分许接获行车室通报后,即派遣被
害人即警员戊○○前往处理。被告见被害人身穿警察制服后
情绪更激动,表示要跟人输赢,被害人于同日20时45分许,
先以温和态度劝告被告下车一起处理,被害人并以无线电通
报,此时,被告竟基于妨害公务之犯意及杀人之未必故意,
明知被害人为依法执行职务之公务员,另可预见其所购买红
柄嫁接刀(刀长20公分,刃最长7.5公分,最宽2.8公分、最
厚0.2公分)为新品,刀刃十分锋利,若刺向他人之腹部,
将有高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之结果,竟仍不违反其本意,在
嘉义站第2月台152车次自强号第4车厢内,取出藏放于裤子
口袋内之红柄嫁接刀,往被害人左腹部刺击,被害人未及反
应或出手阻挡,即遭刺中左腹部,造成被害人左上腹单一穿
刺伤(左上腹1处穿刺伤,伤口位于头顶下57公分水平线与
身体前中线左侧2.5公分垂直线相交处,即肚脐1点钟方向11
公分处。伤口长4.5公分,两端位于5点钟“锐端”与11点钟
“钝端,宽约0.15公分”方向,深约10公分。穿刺方向由前
往后,由左往右,由下微往上,与水平面呈上仰角约15度)
,被告即以此强暴方式妨害被害人执行勤务。被害人虽负伤
理 由
一、
,但见被告持有刀械,列车上尚有众多旅客,遂奋力以双手
控制被告,致受有左手腕桡侧1处瘀伤充血,4乘3公分,右
手腕尺侧1处刮擦伤,1.6乘0.2公分,右小腿中段前1处瘀伤
,3乘3公分之伤害。此时证人即台铁嘉义站职务代理人丁○
○见状,遂上前帮忙压制被告,证人子○○及其他旅客亦上
前帮忙,被害人待被告已遭众人压制后始放手。此时,被害
人因伤不支倒在上述列车之第4车厢走道内,证人即旅客丙
○○等人并给予协助平躺,被害人虽送医急救,仍因左上腹
单一穿刺伤而刺破下腔静脉(破口长1.8公分)及右侧结肠
系膜而大量出血死亡,嗣经警及民众合力在月台压制被告后
,扣得红柄嫁接刀及水果刀各1支。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135
条第1项之妨害公务执行罪嫌(起诉书误载为同法第135条第
3项之妨害公务致公务员于死,业经公诉检察官当庭更正)
,及同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嫌等语。
二、按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301条定有明文。又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辨别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
能力者,不罚,刑法第19条第1项亦有明文。
三、公诉意旨认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条第1项之妨害公务执行罪嫌
,及同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嫌,无非系以被告于警询、
侦查及本院羁押时之自白、告诉人即被害人之父己○○、母
壬○○于侦查中之指诉、证人即旅客辰○○、丙○○、证人
即郭清华议员之服务处助理癸○○、证人即被告老板卯○○
、证人即台南市政府社会局替代役庚○○于警询时、证人子
○○、丁○○、寅○○、证人即旅客甲○○、证人即被告女
儿午○○、证人即被告亲戚辛○○于侦查时之证述,复有相
验报告书、法务部法医研究所108年7月31日法医理字第1080
033320号及所附解剖报告书、鉴定报告书、戴德森医疗财团
法人嘉义基督教医院(下称嘉义基督教医院)108年7月4日
诊断证明书、执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书、公务电话纪
录表、证人丙○○之录音档及译文、厂商付款签收簿影本、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勘察报告、交易明细各1
份、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小北百货收据明细、访查
纪录各2份、职务报告3份、台湾嘉义地方检察署(下称嘉义
地检署)108年度数采字第27号卷1宗、照片31张、监视器翻
拍照片7张、被告进入火车站行踪照片24张、被告攻击被害
人之翻拍照片14张,现场录影光盘片2片,及扣案之红柄嫁
接刀、水果刀、移动电话各1支为其论据。
四、经查,上开犯罪事实,业据被告于警询、侦查、本院羁押、
讯问、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均坦承不讳(见警卷第1至8页,侦
卷第25至27、57至58、243至250、349至358页,重诉卷一第
19至24、108至112、276至278、281至282页,重诉卷二第33
至45页,重诉卷三第11至18、37至41、73至126、191、249
页,重诉卷四第48、71、111至113、155、183、251、284页
,重诉卷五第7、10、102、104至105、175至234页),并有
下列证据为证:
四、
(一)、证人即告诉人己○○、壬○○之指述(见警卷第42至43页,
相卷第71至73、77、257页)、证人子○○、丁○○、甲○
○、午○○、寅○○、癸○○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时、
证人丙○○、辰○○、辛○○、卯○○、庚○○于警询及本
院审理时、证人即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
下称安南派出所)员警乙○○、证人即三商美邦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柜台人员丑○
○之证述于本院审理时之证述(见警卷第23至26、28至29、
34至36、38至40页,侦卷第69至73、77至78、81至83、91至
93、129至131、133至134、137至139、141至143、265至269
、279至282、291至293、303至307、327至329页,重诉卷三
第132至248页,重诉卷四第16至70、79至110、113至154、
156至183、221至284、293至368页)。
四、
(二)、执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书、公务电话纪录表、嘉义基
督教医院108年7月4日诊断证明书、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下
称法医研究所)108年7月5日108医剖字第1439号检体监管及
送验纪录表、勘察采证同意书、小北百货文贤店收银明细表
、勘察报告及其附件台南站交易明细各1份及监视器影像撷
取相片24张、录音档译文、厂商付款签收簿、处理相验案件
初步调查报告暨报验书、现场勘察报告各1份及其附件勘察
照片25张及刑案证物清单、检验报告书、法医研究所108年7
月31日法医理字第10800033320号函及所附108年7月25日(
108)医鉴字第1081101439号解剖报告书暨鉴定报告书、相
验报告书、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南区业务组108年9月
12日健保南费二字第1085024991号函及所附保险对象门诊申
报纪录明细表、109年2月18日健保南费三字第1095045746号
函、法务部矫正署嘉义看守所(下称嘉义看守所)108年9月
23日嘉所卫字第10809002880号函及所附收容人病况说明书
各1份及就医记录、台中荣民总医院嘉义分院108年11月1日
中总嘉精字第1082501223号函及所附鉴定书、三商美邦公司
108年11月19日(108)三法字第01392号函及所附个人伤害
保险要保书、契约内容变更暨补发保单申请书、个人伤害保
险终止契约审查表、终止保险契约申请书、保险费缴费明细
四、
(二)、
、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8日法大字000000000
号函及所附双向通联资料查询、嘉义看守所108年11月22日
嘉所卫字第10809003850号函及所附收容人健康资料首页、
健康检查评估单、病况说明书各1份及就医纪录、奇美医疗
财团法人奇美医院(下称奇美医院)108年12月05日(108)
奇医字第4922号函含所附病情摘要、嘉义看守所109年2月24
日嘉所戒字第10907000240号函及所附收容人病况说明书、
接见明细表各1份及就医记录、台中荣民总医院嘉义分院109
年3月20日中总嘉精字第1092500318号函及所附魏氏成人智
力量表第4版、手机勘验报告、奇美医院节录病历(外放)
各1份存卷可查(见警卷第12、18、31、44页,侦卷第49、
67、87至89、95至121、135、145至161页,相卷第3、51至
65、91至254、261页,数采卷第2至11页,重诉卷一第77至
97 、215至221、327至343页,重诉卷二第73至87、89至95
、97至108、115至117页,重诉卷四第5、195至200之5、203
、207至212页,重诉卷五第149、155至168页)。
四、
(三)、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扣押物品收据、相验(解剖)
笔录、相验尸体证明书各2份、访查纪录3份、职务报告4份
、本院勘验笔录11份及其勘验译文各3份及截图暨说明19张
、奇美医院门诊精神科病历00纸、监视器录影画面翻拍照片
7张、手机录影画面翻拍照片、现场及证物等照片47张附卷
可稽(见警卷第14至17、22、45至61页,侦卷第53至54、63
、65、85、123至127、163至175、209至241、323至324、33
9至345页,相卷第69、75、81、259页,重诉卷一第112、27
6页,重诉卷二第113页,重诉卷三第14至16页,重诉卷四第
14至15、195至200之6、368页,重诉卷五第103至104、107
至126页),足证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与事实相符,堪值
采信。
五、被告之选任辩护人辩以:依本件精神鉴定报告,被告于行为
时,并无法辨识其行为违法,是被告之行为依刑法第19条第
1项之规定不罚等语(见重诉卷五第页232)。
六、被害人因腹部穿刺伤合并肝脏、门静脉、下腔静脉破裂及腹
内大出血,于108年7月3日21时9分许,前往嘉义基督教医院
急诊,到院时呈现无心跳、无血压状态,经紧急治疗,讵于
翌(4)日8时10分许急救无效,宣布死亡乙节,有嘉义基督
教医院108年7月4日诊断证明书1份附卷可稽(见警卷第44页
),经嘉义地检署检察官率同法医师进行相验,并于108年7
月5日经该署检察官偕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进行解剖:
六、被害人因腹部穿刺伤合并肝脏、门静脉、下腔静脉破裂及腹
内大出血,于108年7月3日21时9分许,前往嘉义基督教医院
急诊,到院时呈现无心跳、无血压状态,经紧急治疗,讵于
翌(4)日8时10分许急救无效,宣布死亡乙节,有嘉义基督
教医院108年7月4日诊断证明书1份附卷可稽(见警卷第44页
),经嘉义地检署检察官率同法医师进行相验,并于108年7
月5日经该署检察官偕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进行解剖:
(一)被害人主要外伤证据,系身中左上腹单1穿刺伤,刺破下腔静
脉(含1破口长1.8公分)及右侧结肠系膜,大量出血,为致
命性伤口。伤口外观形态符合警方携至解剖室比对之红柄嫁
接刀外观形态。伤口描述如下:左上腹1处穿剌伤,伤口位
于头顶下57公分水平线与身体前中线左侧2.5公分垂直线相
交处,即肚脐1点钟方向11公分处。伤口长4.5公分,两端位
于5点钟(锐端)与11点钟(钝端,宽约0.15公分)方向,
深约10公分。穿剌方向由前往后,由左往右,由下微往上,
与水平面成上仰角约15度,剌破下腔静脉,破口长1.8公分
,略呈弧形,右侧结肠系膜破裂,大量腹腔及后腹腔出血。
六、被害人因腹部穿刺伤合并肝脏、门静脉、下腔静脉破裂及腹
内大出血,于108年7月3日21时9分许,前往嘉义基督教医院
急诊,到院时呈现无心跳、无血压状态,经紧急治疗,讵于
翌(4)日8时10分许急救无效,宣布死亡乙节,有嘉义基督
教医院108年7月4日诊断证明书1份附卷可稽(见警卷第44页
),经嘉义地检署检察官率同法医师进行相验,并于108年7
月5日经该署检察官偕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进行解剖:
(二)死亡经过研判及鉴定结果为:被害人为24岁,因于台铁自
强号处理旅客纠纷时遭剌杀,身中左上腹单一穿剌伤,剌破
下腔静脉(含1破口长1.8公分)及右侧结肠系膜,最后因大
量腹腔及后腹膜出血死亡,死亡方式归类为“他杀”乙节,
有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处理相验案件初步调查
报告暨报验书、相验笔录、解剖笔录、嘉义地检署检验报告
书、法务部法医研究所108年7月31日法医理字第1080003332
0号函及所附该所108年7月25日(108)医鉴字第1081101439
号解剖报告书暨鉴定报告书、相验报告书各1份、相验尸体
证明书2份在卷可考(见相卷第5、69、75、81、91至254、
259至261页),亦堪认定。
七、被告有妨害公务之直接故意、杀人之不确定故意:
(一)、刑法上之故意,依同法第13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分为直
接故意(又称积极故意或确定故意)与间接故意(又称消极
故意或不确定故意)。前者指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
明知并有使该事实发生之决意,进而实行该犯罪决意之行为
;后者指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有发生之可能
,惟该犯罪事实若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乃予以容任而任其
发生者而言。
七、被告有妨害公务之直接故意、杀人之不确定故意:
(二)、扣案之凶器即红柄嫁接刀1支,经本院当庭勘验,结果为刀
柄最长端为12.5公分,刀刃最长端为7.5公分(总长20公分
),刀刃最宽处为2.8公分、最厚处为0.2公分。刀刃为金属
材质,刀尖为尖刺状,单侧开锋,刀锋锐利等情,有本院勘
验笔录1份在卷可参(见重诉卷一第112页),而腹部为人体
肝脏、肾脏、重要血管等组织所在部分,若持利刃刺向腹部
,客观上足以引起大量出血而致命,此为一般人所知悉,且
被告明知被害人为身穿制服之员警,他是执行他的工作等语
,为被告于警询时所供承(见重诉卷五第217页),讵被告
仍持扣案红柄嫁接刀1支刺向被害人腹部,造成被害人受有
左上腹单一穿剌伤,剌破下腔静脉(含1破口长1.8公分)及
右侧结肠系膜,最后因大量腹腔及后腹膜出血死亡,足见红
柄嫁接刀1支,刀刃之锋利,及被告下手之重、用力之猛,
而被告于本院讯问时自承:我知道人体的腹部是重要的部位
,里面有很多的器官,我也知道用刀刺腹部可能导致死亡结
果等语(见重诉卷一第22页),足见被告主观上有妨害公务
之直接故意,以及杀人之间接故意至明。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一)、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
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
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
者,得减轻其刑,刑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刑法
第19条有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之规定,系指行为人于行为时
,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
法之能力(辨识能力)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控制能力
),因而不能、欠缺或显著减低之心理结果者而言。是关于
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应以行为人理解法律规范
,认知、辨识行为违法之意识能力,及依其认知而为行为之
控制能力二者,为关键指标;且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应本
诸“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依行为时之精神状态
定之。另行为人是否有足以影响意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之精神
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医疗专业,必要时
固得委诸于医学专家之鉴定,然该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
已致使行为人意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有刑法第19条所规定得据
以不罚或减轻其刑之欠缺或显著减低等情形,既依犯罪行为
时状态定之,自应由法院本其调查证据之结果,加以判断,
亦即,行为人之是非辨识或行为控制能力是否全然欠缺,抑
或系显著减低之判断标准,应在于行为人是否因上开生理上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一)、
之原因而丧失或减损其社会判断力。所谓对于外界事务之知
觉理会及判断作用,殊非指生理之知觉意识能力,而系指心
理上对外沟通感受与内在意欲控制之能力,如已全然缺乏知
觉理会及判断作用,而无自由决定意思之能力者,为心神丧
失,如此项能力并非完全丧失,仅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显然
减退者,则为精神耗弱,从而,并非行为人一有“精神障碍
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即当然符合不罚、得减轻其刑之
规定,且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是否确有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之
能力或辨识能力显著降低,应由法院依据行为当时所有之客
观状态及行为之每一细节(例如:行为前、中及后之反应状
态)等综合判断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237号判例、99
年度台上字第2311号、101年台上字第122号、108年度台上
字第940号判决意旨参照)。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二)、被告行为时罹患思觉失调症,为有精神障碍之人:
1.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陆续前往奇美医
院精神科门诊,经医生诊断被告罹有思觉失调症乙节,业据
被告于警询及侦查时供陈:我有在奇美医院看精神科,看了
10年,医生说是被害妄想症,后来2、3年,我就没有再去看
、吃药,有吃药的话,会比较放松,不会觉得草木皆兵等语
(见警卷第7页,侦卷第26、247、353页),且证人辛○○
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时亦证称:被告吃精神疾病的药,
已经10年了,但已停药2年多,他于5或10年前失踪,期间都
失联,我太太打了2、3天才有通,他说要躲避坏人,说有人
要杀他、害他,他的老板、老婆、我岳母都是坏人要害他,
电话中他的口气稍微激动,我就把他骗回来,说我会保护他
,叫他回来,然后他真的有回来,他回来时,感觉当下精神
不正常,已经不信任任何人,我说我叫了很多兄弟,我会帮
他,我觉得他身上的味道很难闻,他告诉我,他第1天先躲
在台南的工地涵洞内睡觉,然后从台南车站买月台票,搭火
车到台北,在台北车站内躲了3天,他都没有出月台,一直
躲在那里,没有吃饭、洗澡,排泄物都在身上,之后回我岳
母那里,我岳母跟他家人说话时,他还躲在楼梯旁偷听,端
饮料给他,他也不敢喝,我就陪他到奇美医院看病,将他躲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二)、被告行为时罹患思觉失调症,为有精神障碍之人:
1.
涵洞、跑到台北的事,告诉医生,医生说他有被害妄想症等
语(见侦卷第137至139、268,重诉卷三第167至168、170至
172、180页),另依卷附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南区业
务组108年9月12日健保南费二字第1085024991号函及所附保
险对象门诊申报纪录明细表、奇美医院病历(外放)各1份
及门诊精神科病历00纸(见侦卷第209至241页,重诉卷一第
77至97页),可知被告确有于上开期间,陆续前往奇美医院
就诊之记录,足征被告于99年12月21日起,已因罹患思觉失
调症疾病,至奇美医院精神科就诊,为有精神障碍之人。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二)、被告行为时罹患思觉失调症,为有精神障碍之人:
2.而案发后被告遭羁押,自108年7月5日起陆续在嘉义看守所
内就诊,就诊情形为:“被告因罹患妄想型思觉失调症,入
所后定期于台中荣总嘉义分院精神科门诊就医药物治疗,本
所将持续安排就医诊疗并续予妥适照护”,且依108年9月20
日之蔡宏明医师病况说明书,亦认“目前精神症状明显改善
,不再重复陈述妄想内容,现实感亦较治疗前佳”;108年
11月20日之蔡宏明医师病况说明书,仍认“病患于108年7月
5日于看守所接受门评评估,病患当时情绪激躁不安,自言
自语,思考不合逻辑,答非所问,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现
实感不佳,缺乏病识感,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情绪稳定剂,
病患持续接受门诊治疗,情绪改善,言谈较为切题,但被害
妄想仍存在,甚至谈及妄想内容时,情绪会突然失控,病患
目前精神症状仍明显须接受完善精神医疗照护”等情,此有
嘉义看守所108年9月23日嘉所卫字第10809002880号函及所
附收容人108年9月20日病况说明书各1份、该所108年11月22
日嘉所卫字第10809003850号函及所附收容人108年11月22日
、就医记录15份存卷可考(见重诉卷一第215至221页,重诉
卷二第97、101至108页),显见被告行为时,亦患有思觉失
调症,为有精神障碍之人,应堪认定。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三)、被告虽于108年8月12日侦查时供称:因为我杀人,我是坏人
,所以他们才压制我在地上等语(见侦卷第358页);于109
年2月13日本院审理时亦供称:我知道杀人是天理不容、不
对的事情等语(见重诉卷三第120页),表示知道杀人的人
是坏人,会被警察压制。然被告于案发后隔日即108年7月4
日警询、侦查及声羁时均供称:子○○要我在嘉义站下车,
但我觉得我下车就会挂,我打定主意不下车,我就从第3车
厢跑到第4车厢(被告误认从第4车厢跑到第3车厢),我觉
得整个车厢的人都在针对我,我非常的生气,这是什么社会
,我觉得有整个集团在对付我,被害人也要我一定要下车,
我不愿下车,我觉得有安全的顾虑,我告诉他如果一言不合
,没有天理,这是没有政府吗,如果没有政府,只有让他知
道什么叫做道理、天道,于是我拿刀子刺他的肚子等语(见
警卷第6页,侦卷第26、245至246页);于108年8月12日侦
查时亦供称:我有跟员警对话,我说你这个没政府,我也不
用信你,我觉得他是在为魔鬼执行任务,我是针对事情,但
他坚守岗位,我也觉得他是对的等语(见侦卷第355至356页
),表示案发时,被告系妄想下车会有生命危险,认为被害
人系替魔鬼执行任务。且经本院勘验案发时被告持刀刺被害
人之“被证3-DOAC7820”影片,被告确实表示“我拰懒叫啦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三)、
!谁要下去?你现在给拰爸叫警察!没政府”、“干你娘机
掰啦”后,随即持刀刺向被害人,复表示““要怎样?没政
府的喔”,并再持刀刺被害人等情,有本院勘验笔录、如附
表一译文各1份及截图暨说明7张在卷可查(见重诉卷四第15
、197至198之7页),可知被告坚定不下车之决心,此外,
堪信被告认为被害人要其下车,是没有政府的,故持刀刺被
害人。从而,案发时被告是否确知其行为违反法律,其仍有
辨识能力?抑或不能、欠缺辨识能力?尚有存疑,自不得仅
以被告前开于108年8月12日侦查时、109年2月13日本院审理
时之供述,认被告案发时具有辨识能力,而仍应依被告行为
当时所有之客观状态及行为之每一细节(例如:行为前、中
及后之反应状态)等综合判断是否具有辨识能力。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妄想3个友
人即证人卯○○、吴OO、廖OO设计整人游戏,要整被告
,且渠等联合证人午○○要一起谋害被告,以诈领被告之保
险金,从而,被告自108年7月3日7时4分起许至同日17时34
分许止,陆续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会局、三商美
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议员服务处、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纬派出所(下称和纬派出所)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1)被告于侦查时供称:于108年7月2日,卯○○说隔天要带我
去收惊,我感觉不对,而且当天晚上我女儿拿糖果给我吃,
我问我女儿为何会有糖果,还有在我手机里好像有我女儿照
片,躺在沙发上一次多少钱,我看了头很痛,全部的编剧是
廖OO(笔录误载为廖OO),吴OO(笔录误载为吴OO
)认识他,吴OO说有工作要给我做,原来就是要整我,而
且我当天晚上发现我的1张保单有问题,我觉得群组里面很
多朋友传语音档及贴图,都是在针对我,他们用抖音来谋取
保险金的利益,这件事情本来廖OO出来就没有事了,廖O
O他们弄了7天,我都想不到他们害我的理由,我本来要请
廖OO处理,结果还在弄,我觉得我的电话被渗透,朋友都
被他污染,我也担任家庭被渗入,所以同年7月3日我没有去
上班,当天早上我去警察局报案等语(见侦卷第350、352至
353、357页)。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2)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时供称:我是于108年7月2日23时受到
惊吓,我看到手机上的影片,以为是我的女儿,但我女儿说
影片中的人不是她,我女儿有拿一堆饼干、糖果、王子面给
我,让我吓一跳,如果完全针对我,我的朋友、同学、家庭
也都被渗透,我惊吓到了,我去看我的意外保险单,是保到
108年8月20日,我就要去解除保单,我是受到惊吓,这是一
个整人的计画,计画很久了,我怀疑有人要谋害我,取得保
险金,而且我觉得我的手机被控制了,是卯○○想要诈领保
险金,但廖OO是编剧、提供影片,金主是吴OO,我也有
认为我女儿要害我,要诈领保险金,我女儿应该是被卯○○
骗了等语(见重诉卷一第109页)。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3)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供称:卯○○是我的老板,吴OO是做中
古事业,我也有做过他的工作,就是吴OO等人设计整人游
戏,他请廖OO做整人游戏,他们在LINE、脸书上,传抖音
的影片、图片,都公开说我,一直羞辱我、攻击我,都用一
些谩骂的文字,我觉得这些都是在针对我,他们是从6月20
几号就开始发动,我一直忍耐,最后那里我已经发觉不对,
我直到7年1月才查到廖OO,我说要承认,于是案发前,廖
OO就承认下架,他说吴OO是幕后的指使者,吴OO也在
南英电工群组、脸书上,承认要害我、有整人游戏,我才知
道吴OO要我去做他的工作,原来就是要搞这一出,他们在
LINE、脸书上,都有说要害我,例如廖OO说他最近在整修
老屋,1天3,000元,吴OO就聘他来整我,但之后吴OO有
承认,廖OO也在脸书下架,所以我也原谅他,后来我于7
月2日又感觉不对,他们又要开始整人,说这条很大尾,中
央下令保护,感觉他们又要开始针对我、害我,卯○○突然
也传了一张照片给我,我看了就很生气,原来他们连同卯○
○一起谋害我,要诈领保险金,我很怕被他们用药物注射慢
性药物,以和平的方式,让我死亡,拿刀刺我,他们就拿不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3)
到保险金等语(见重诉卷三第79至80、84至89页),显见被
告于108年7月2日,已有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妄想3个友人
即证人卯○○、吴OO、廖OO设计整人游戏,要整被告,
渠等联合证人午○○要一起谋害被告,以诈领保险金,且前
后供述一致,难认被告有故意夸大不实或表现低落以规避刑
责情事。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4)然而,被告于本院讯问时尚供称:我没有看过廖OO本人等
语(见重诉卷一第20页),且证人卯○○于本院审理时亦证
称:我跟被告1个月约有20天在一起,我不知道廖OO,也
不认识他等语(见重诉卷三第137、160、165页),从而,
是否确有廖OO此人,已非无疑。况证人卯○○于本院审理
时证称:我和被告是朋友,我从事机械维修,我有委托他处
理配电部分,合作约1、2年,合作期间我们常讨论,7月3日
下午,我找不到他,他老婆也说找不到他、他忧郁症发作了
,我还亲自到家里,跟他家人说要报失踪,我对他很好,也
很关心他,他于7月1日、2日还有上班,我有跟他见面,但
于7月1日下午4时许,他心情就不好,很激动、大声的说有
人要打他,他说是有无形的东西要修理他,胡言乱语的,我
听不懂,我觉得怪怪的有问题,以为他卡到,所以要去庙里
帮他问事、收惊,我不认识被告的2个女儿,也不曾见面,
是事情发生后,我才与他家里联络,我知道吴OO,吴OO
跟我都一样是做机械同业,我有听过他去做吴OO的工作,
我不可能与吴OO、廖OO联合他女儿,要陷害他,领取保
险金,我跟吴OO没有联络过,而且保险金不是我的,受益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4)
人是他女儿,我还有介绍工作给他,我不可能害他,他做吴
OO的工作,吴OO怎么可能会害他,他是精神病发作等语
綦详(见重诉卷三第132至134、137、139至141、146至147
、150、154至155、159至160、164页),可知被告与证人卯
○○为朋友、工作伙伴,证人卯○○亦介绍工作给被告,且
其于108年7月1日发觉被告有异时,尚安排被告前往庙宇收
惊,并于案发当天被告失踪时,前往被告家里,关心被告情
形,显然证人卯○○对被告甚为关心,又证人卯○○并不认
识被告2名女儿,故其与吴OO自未设计整人游戏,要整被
告,甚至联合证人午○○要一起谋害被告,以诈领保险金,
此均显属被告之妄想。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5)证人午○○于本院审理时亦证称:108年7月2日晚上,我给
我父亲一些面包、饮料,过没几秒,他突然很激动冲来我房
间,很用力的敲门,我有点吓到,他给我看手机的1张不雅
照,问这个人是我吗,我说不是,他说不然我怎么会有面包
等,说“这谁给你的?”,我说这是创价学会的,我问他为
何这么激动,他跟我提到吴OO、廖OO的整人计画,吴O
O是主谋,渗透到他整个圈、LINE“南英电工”群组,一起
策划整人计画,要整他,吴OO、廖OO都有用他的手机,
他怕会有人害我跟我母亲,他很激动给我看“南英电工”群
组的讯息,里面内容是原住民,有讲到青番,他说这是故意
在讲他,暗示人家要整他,然后又到FB的照片、影片,说这
个就是暗示、是整人计画,我最后看到他有说“不要跟他们
计较,停止这场整人计画”,但我觉得很奇怪怎么会,到底
是要怎么整,案发前我不知道他有投保人寿险,我是事情发
生后才知道有保险、受益人是我跟我妹,以及保险金原本是
100万元,后来他去变成50万元,他从未提过保险的事等语
(见重诉卷三第204至208、217、219至221页),可知于108
年7月2日晚上,被告即妄想吴OO、廖OO设计整人计画,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5)
要整被告,然证人午○○并不知悉被告有投保保险,遑论有
何要与证人卯○○、吴OO、廖OO等人,一起谋害被告,
以诈领保险金,此要属被告之妄想。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6)另经嘉义地检署勘验被告手机“南英电工”群组之讯息,被
告在该群组中,于108年7月1日分别传送下列讯息,有勘验
报告1份及数位采证光盘1片附卷可佐(见数采卷第2至12页
),堪认被告早于108年7月1日,已确实妄想吴OO、廖O
O设计整人计画,要整被告: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6)
a.于同日12时28分许先传送:“之前什么状况我都不知道,我
只是很善良,没有对不起任何人,我完全不知道我有什么错
,我对工作有承担,我不和别人计较利益,被朋友也非常忠
诚,我很正派,我传片子给朋友看,那是因为我像小朋友,
有好东西给朋友分享,我只有付出,我就都要想,和你们不
一样,还是你们有什么误解,今天这个问题,我已经想了1
个礼拜,我都想不到为什么,为什么你们两个,我都不知如
何说,在昨天晚上,我已经在脸书上,发现非常危险的后果
,之前是因为我不知道,你们两个都不知道,我的朋友也都
不知道”等语。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6)
b.于同日12时41分许再传送:“我早上已经有告知了清洁妇全
部的计画,我再告诉你,这种违背天理的事情,请不要做,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社会就是没有法律、人生没有是非,我
要告诉你,这位编剧,我感觉这是一个没有理由的整人计画
,我一直想不出原因,没有利益,又没有仇恨,又找不到合
理的理由,为什么,我觉得这种事情,必须要立刻处理,马
上全部结束,不要有后续责任和想法,事情就要当面处理,
你有什么道理,你当面跟我说,反正事情就要不要摊牌了,
你想什么随便你”等语。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6)
c.于同日13时31分许另传送:“我不是真的你们两个你们两个
,我不会让你们计较,已发生的事情,无所谓,现在的主要
问题,后续会发生的问题这种问题很重,这是一个精神恐吓
吗,我已经弄到草木皆兵,实在不知如何说明,同学,你完
全不知道什么状况,我只能对你说抱歉,我不是针对你们两
个”等语。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7)而被告自90年10月起,在奇美医院精神科门诊就医,主要症
状为多疑、敏感、易怒,99年12月因呈现明确之被害妄想,
听幻觉,及外出游荡等怪异行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改
称思觉失调症),10多年来大致可持续返诊拿慢性病处方签
,但服药不规则,病识感不佳,106年2月3日为最后一次就
诊,当时精神状况并无明显异状,领取慢签后就此失联,被
告须终身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控制症状,停药将导致病情恶化
乙节,有奇美医院108年12月05日(108)奇医字第4922号函
及所附病情摘要各1份存卷可查(见重诉卷二第115至117页
),核与鉴定人沈OO医师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思觉失调症
患者,目前没有药物可以根治,病人需要终身服药控制,没
有例外,若停药会导致病情恶化,而且1年内如果没有治疗
,90%都会发病,2年内的话,几乎100%会发病等语相符(
见重诉卷五第72至73页),足认被告罹患思觉失调症,需终
身服用药物控制,停药后会使其病情恶化,且停药2年内,
即会发病。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1.被告于108年7月1日,已有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
(8)综上,被告于108年7月1日,其思觉失调症已发作,而有被
害妄想、关系妄想,系妄想证人卯○○、吴OO、廖OO设
计整人游戏,要整被告,且渠等联合证人午○○要一起谋害
被告,以诈领保险金。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1)被告于108年7月3日7时4分许,前往安南派出所向证人乙
○○表示:手机遭人监控,且有3名朋友疑似要害他,他有1
笔300万元保险将于8月份到期,证人乙○○见被告情绪激动
且语无伦次,向被告之妻联系,称被告疑精神发作,请家属
至所带被告返家,证人午○○遂于同日8时3分许,偕同被告
离开派出所;于同日8时30分许,前往台南市政府7楼社会
局,向证人庚○○询问有关保险问题,证人庚○○协助被告
查询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电话及地址,被告于同日12时
至13时许,始离开台南市政府;于同日12时4分许,前往
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向证人丑○○办理退保事宜,于
同日12时17分许,离开保险公司;于同日15时30分许,前
往小北百货文贤店购买红柄嫁接刀、水果刀及护肘1个后离
开;于同日16时许,前往郭清华议员服务处向证人癸○○
表示:有人要杀他,他的女儿被坏人骗,只要杀了被告,就
可以领到150万的保险金,他为了不让坏人得逞,刚才有至
三商美邦公司将保险解约,并于同日17时许,即离开服务处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1)
;于同日17时18分许,前往和纬派出所,情绪很激动向员
警李OO表示:他与合伙人有货款纠纷及保险等问题,员警
安抚其情绪后,于同日17时34分许,即离开派出所等情,有
职务报告1份附卷可稽(见侦卷第323至324页),合先叙明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2)被告于侦查时供称:我去派出所,是要报案,说我要取消保
单,要他们不要乱弄,我有告诉警察如果可以和平收场就好
,我报案后,我大女儿有来找我,叫我回去,但我怕我会无
缘无故的死,所以不敢回去,而且我要弄到他们不能领保险
金,后来我到市政府,要取消三商美邦公司300万元的保单
,我在市政府时不敢下楼,我是打电话给几个朋友确定电话
没有被监听后,我才敢下去,我解除保单后,因为没有人会
追杀我,我有跑去吃饭,但后来我觉得气氛不对,因为我不
晓得被人家投保多少,有可能被投保1,300万元,对方没有
放手的意愿,全部都没有办法解决,可能当天就会把我怎样
,廖OO(笔录误载为廖OO)他们在对话里面,本来说要
停了,但卯○○就还在观望,我就翻脸了,我怕危险,于是
去小北百货买2支水果刀、护肘,防止别人欺负我,因为感
觉危机没有解除,有被监控,所以我才找郭清华议员等语(
见侦卷第350至352页)。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3)被告于本院讯问及准备程序时供称:我去安南派出所,是跟
员警说我要解除保险、手机被监控,有3个朋友吴OO、廖
OO、卯○○疑似要害我,主要是廖OO、吴OO,我怕我
会有危险,之后我女儿有带我离开警局,我跟我女儿说我要
去别的地方,不要跟我去,而且我跟我女儿讲300万元保单
的事,我怕有人会对我做出什么事情,我在台南市政府时,
要终止保险,我被保险单吓到,说要去民族路那里,我吓到
连下楼梯都不敢,我就打电话给友人黄OO,跟他说我有安
全上的疑虑、我的手机有被监控,我的手机很奇怪,这几个
月都很奇怪,有时候电话打出去,但是都打不通,后来我就
到三商美邦公司办理解约,但我怕他们还有其他的保险,我
会有危险,所以我才到小北百货购买水果刀2支、护肘1个,
我是要防身、不要让人干扰我上台北找媒体请愿,当天我也
向警察局、服务处询问,请他们帮助我,叫廖OO不要再继
续下去了,我已经知道了,他们就说好,但我当天去警察、
市政府、议员服务处,想要公布整人计画,结果都找不到帮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3)
助等语(见重诉卷一第21至23、109至110页,重诉卷二第38
页,重诉卷三第21页)。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4)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供称:我去安南派出所,是向员警报案有
人要诈领保险金、我的手机被监听,变得很慢,打出去被截
了1半,才转的出去,手机有被控制的感觉,我也有跟警察
讲我的饮料被下药,请员警帮忙通知詹建南、吴OO,不要
继续这样,如果员警没有帮我处理,我就要让事情曝光,之
后我才与我女儿离开,但我因为害怕,没有直接去三商美邦
人寿公司作废,我先去社会局想把保单作废,但柜台称不能
帮我打电话,他告诉我公司地址,我也打了几通电话,发现
只要让事情曝光就好,我才到三商美邦人寿办理退保,我退
保是怀疑保险金的问题,并非因为经济因素,不能够继续缴
纳保费,因为保费是1次缴清,况且还有退100多元给我,我
退保后,虽然有比较安心,但后来发觉不对,在大同路那段
绕圈子有点骑不出去,我又中了邪,感觉不对,好像不只有
这张保险单,我担心好像还有1,300万元保单的未爆弹,这
个未爆弹处理上比较棘手,所以才去小北百货买2支水果刀
还有护肘,我买刀子是要防身,防范一些威胁我的小人,买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4)
2支刀子,是怕遇到多人的情形,我怕被跟踪,如果有人乱
弄刀子,我有武器防身,保险金就不会被人家诈领,不是想
要杀人,我本来想说要退掉,但退回去不好意思,要丢掉的
,后来我去郭清华议员服务处,是去找他备案,如果到时我
出了事,请议员可以出来,之后我又去和纬派出所,希望可
以找到可以帮忙的警察,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因为警察要
有现行犯才能帮忙,现在没有事情无法帮我,所以我才直接
跑去搭火车,要前往台北等语(见重诉卷三第97至101、103
至104页,重诉卷五第215页),显见被告就案发当天,前往
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
、郭清华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及至小北百货购买红柄
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及护肘1副之动机、原因,前后供述一
致,均明显系受其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跟踪妄想所
致,并非事后临讼卸责之词,难认被告有故意夸大不实或表
现低落以规避刑责情事。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5)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之情形:
证人乙○○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于108年7月3日上午,被告
有到派出所报案,他激动的说他有1份300万元的保单,有3
个朋友吴OO、卯○○、廖OO要害他,拿到这笔保单,还
有人跟踪他、他喝饮料时有人下毒,且提到他女儿也是同伙
,并拿手机说被定位、他被窃听,但他并未说明他认定的依
据,我觉得他精神有点不正常,我打他家里电话给他家人,
他老婆说他有忧郁症,很久没吃药,可能最近发作,我请他
家人把他带回去,他女儿来派出所时,他看到他女儿反应有
点生气,说类似怪他女儿跟他朋友联合起来之类等语(见重
诉卷四第16至19、21、26、42页),并有职务报告1份在卷
可查(见侦卷第339页)。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5)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之情形:
证人午○○于警询及本院审理时证称:于108年7月3日早上
,派出所电话通知我母亲,说被告精神状况不正常,我母亲
叫我把他带回来,我到派出所时,他跟警察讲他处理好事情
,会跟警察报备,但不知道是什么事情,他说要处理问题,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5)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之情形:
不能逃避,也有说有事要公开,出来后,我跟他说回家、要
带他去看医生,他突然情绪起来,大声说“为什么要吃药?
遇到事情就是要去处理”,我自己也吓到,他说要我回去找
保单,之后警察就出来说不要骂我,他就骑车到大伯家。过
程中,连红灯都闯,口中都说“要去处理事情”,并重复跟
我说遇到问题一定要去处理,有事要去公开,他要把保险的
事处理好,再回报给警察,警察再帮忙处理等语(见侦卷第
69至72页,重诉卷三第213、215页)。是以,足证被告于10
8年7月3日7时4分许起至8时3分许止,系明显受因受其前揭
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跟踪妄想影响,妄想有人诈领保险
金、手机遭监控,故前往安南派出所向员警报案、寻求协助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6)被告前往台南市政府社会局之情形:
证人庚○○于本院审理时证称:被告有于108年7月3日8点多
到社会局,他向我提及有人际关系的问题,我没有追问是怎
样的问题,我说社会局没有处理这方面的业务,我让他坐在
旁边,期间他有讲电话,就正常坐着,之后他走进我们业务
科室里面,我就上前询问帮他找承办人,他跟承办人谈完后
,有短暂离开社会局,但之后他又回来,我觉得很奇怪,再
次询问他,他才表明要将保险解约,但因社会局也没有处理
这类问题,我有帮他找保险公司的电话,但被告跟我说他的
电话一直打不通、手机不能打,我当时觉得怎么会打不通,
因为他从8时57分许至12时1分许,一直待在台南市政府用手
机讲话,而且保险公司的电话不可能一直打不通,所以我请
他用手机拨电话给我看,如果真的打不通再想办法,我请他
拨我给他的电话,他当下打有打通,电话中,他试图解除他
的保险,但因资料不齐全,无法帮他处理,希望他亲自过去
,他有点犹豫不想要去,没有马上离开,他坐了一下后,有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6)被告前往台南市政府社会局之情形:
短暂离开社会局,但之后他又回来,坐在服务台,开始拨打
电话讲话,重复讲说有人要害他,一直说不是他的问题、他
的错,虽然不至于激动,但声音偶尔有点大声,觉得保险是
人家有目的帮他保的,当天他除了有短暂离开社会局外,早
上这段时间都来来回回,一直待到12点等语(见重诉卷四第
50至57、61至65、67页)。
而被告自108年7月3日8时57分许起至12时1分许,一直在台
南市政府社会局拨打电话,发话共计20通,受话共计4通,
紧急电话1通,其中被告于同日9时53分9秒,拨打0000000
00电话至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通话237秒;于同
日9时59分19秒,接通前揭分局来电,通话81秒;于同日
10时41分34秒,拨打000000000电话至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
公司,通话151秒;于同日10时44分16秒,拨打紧急电话
,通话114秒;于同日11时8分21秒、11时12分29秒,各拨
打0000000000友人黄OO电话,各通话2秒、799秒等情,有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6)被告前往台南市政府社会局之情形:
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8日法大字000000000号
函及所附双向通联资料查询各1份在卷可查(见重诉卷二第
89至95页)。又被告与其友人黄OO联络时,被告系表示要
取消保险契约,且妄想手机怪怪的、无法拨打、只能接听电
话乙节,业据证人午○○于本院审理时证述在卷(见重诉卷
三第214页),益征被告自安南派出所离开后,仍明显受被
害妄想、关系妄想、被跟踪妄想之影响,担心遭人杀害,故
前往台南市政府社会局,打算取消三商美邦公司保单,并妄
想无法拨通电话,只能接听,以致不敢下楼,遂拨打电话给
友人黄OO,确定电话没有遭监听,始离开台南市政府社会
局。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7)被告前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之情形:
证人丑○○于本院审理时证称:当天被告有前往柜台,办理
保单解约,因为这份保单是1年1约,于107年8月20日投保,
生效日期是同年8月21日,于108年8月21日到期,没有多久
就到期了,我建议他这份保单已经快到期,不需要特别解约
,是否要留着,但他就坚持要解约,且这张保费已经缴清,
他不用再缴费,所以他一开始先勾“经济因素不续缴”,跟
他说明会不符合后,他才勾了“保险内容不符目前需求”,
保险金一开始是投保100万元,之后他有于107年9月11日变
更内容,降低为50万元,但我不确定他是否知道保额是50万
元,我觉得50万元不多,我很少遇过意外险剩1个月,也只
退费188元,但宁愿一个多月的保障不要,还是要解约的,
算是比较特殊个案,办完解约后,他就离开了等语甚明(见
重诉卷四第80至84、87、90至92、95、99至100、102至103
、108页),且观诸依卷附三商美邦公司108年11月19日(10
8)三法字第01392号函及所附个人伤害保险要保书、契约内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7)被告前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之情形:
容变更暨补发保单申请书、个人伤害保险终止契约审查表、
终止保险契约申请书、保险费缴费明细各1份(见重诉卷二
第73至87页),可知受益人为被告2名女儿即证人午○○、
郑羽秀,并非证人卯○○、吴OO、廖OO。
另被告实际保险金并非300万元,一开始系100万元,嗣被告
于投保不到1个月,再于107年9月11日降低保险金为50万元
,然被告却妄想保险金额为300万元,故即便保险期间即将
到期,且退保金额仅188元,惟被告仍明显受被害妄想、关
系妄想影响,妄想有人要谋害被告,以诈领300万元保险金
,故仍坚决终止保险契约。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8)被告前往小北百货文贤店之情形:
证人寅○○于本院审理时证称:被告于108年7月3日下午有
去文贤店里购物,被告一开始进去店里时,并无异常的举动
,我说水果刀没有条码,他也没有什么反应,我就请工作人
员去拿,所以他第一次先买红柄嫁接刀、护肘,因后面还有
客人,所以他在旁边稍等一下,第二次结帐才买水果刀,我
说总共多少钱,他就拿多少钱,有找钱,都是正常的对话、
表现,他的情绪很正常,他在等待过程没有做什么举动,总
共不会超过10分钟,他没有任何异样等语(见重诉卷四第11
4至121、124页),并有收银明细表2份、监视器录影画面翻
拍照片1张存卷可考(见侦卷第85至89页),表示被告系分2
次结帐,购买红柄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及护肘1副。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9)被告前往郭清华议员服务处之情形:
证人癸○○于本院审理时证称:被告于108年7月3日下午,
很匆忙的走进服务处,慌张的说要找议员,因为议员不在,
我请他到泡茶区坐,他说他有1个三商人寿的保险,一直重
复说有人要诈领他的保险金,而且他女儿被人家骗了,坏人
伙同他女儿,回家会被杀,感觉很担心有人害他,但他说已
经去办理保险解约,我很难理解,既然已经办理保险解约,
为何还会有人诈领保险金,无法回答他的问题,我也怀疑怎
么会有这种事情,当下我没有相信他讲的话,另外,坏人伙
同他女儿要杀他,诈领保险金,我也觉得很夸张、无法理解
,也不符合现实,于是不敢跟他多谈,而当天晚上我们有律
师咨询,请他把保险单带来,再给律师看顺便咨询,但他说
不能回家,害怕回家有人会杀他,我就请他坐在那边等,后
来秘书回来了,也请他先回去休息,但他还是说不回去,就
请他坐着等,结果一下子他什么都没讲,就离开了等语(见
重诉卷四第128至132、136、144、148至151页),由此可知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9)被告前往郭清华议员服务处之情形:
,被告虽然已经前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将其投保之
保险契约,办理终止契约,但被告明显受其被害妄想、关系
妄想影响,妄想有其他保险,有人要谋害被告,以诈领保险
金。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2.被告于108年7月3日,先后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
会局、三商美邦公司台南分公司、小北百货文贤店、郭清华
议员服务处、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10)被告前往和纬派出所之情形:
被告于108年7月3日到和纬派出所时,旋即向员警李OO滔
滔不绝自行陈述,惟当下被告越说情绪越发激动,根本无法
听清其所述为何事?经多次安抚其情绪后,请其慢慢陈述,
但被告情绪上仍显激动,致言词无法明确表达其所叙为何事
,约略拼凑被告系称其合伙老板,疑似预备谋害其生命,进
而向保险公司领取巨额理赔。再者,怀疑其女儿也疑似串通
保险公司,预备加害其生命之类话语等情,有台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108年11月27日南市警五侦字第1080593255号
函及所附职务报告各1份存卷可考(见重诉卷二第109、113
页),可知被告去和纬派出所时,仍因明显受被害妄想、关
系妄想影响,妄想证人卯○○联合证人午○○要一起谋害被
告,以诈领保险金,遂向员警寻求协助。
八、关于刑法第19条第1项之适用:
(四)、
3.综上,足证被告系受其前揭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跟踪妄
想明显影响,从而,被告自108年7月3日7时4分许起,至同
日17时34分许止,陆续前往安南派出所、台南市政府社会局
?
作者: cpblgu (《超绝望级的cpblgu!》)   2020-05-02 21:31:00
深究这个用不能让你赚钱 何必呢= =
作者: hollande (心爱骑士来喔)   2020-05-02 21:32:00
这一篇文章值 1000 Ptt币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0-05-02 21:33:00
不要变成钱奴你这篇应该发八卦的
作者: zs111 (花椰菜怪物)   2020-05-02 21:37:00
没有人在乎
作者: scmono (摸诺)   2020-05-02 21:43:00
看了部分 头很痛 八卦有人整理一部份比较关键的
作者: walter741225 (瓦特)   2020-05-02 21:43:00
有门吗
作者: sos976431 (sos)   2020-05-02 22:01:00
退四还想去八卦阿那你去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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