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不要脸能不能成案?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3-14 20:26:15
列举数个法院判决吧:(姓名资料已手动遮蔽)
108年度易字第3300号
殷XX系址设台中市○区○○街000 号“学士大厦”社区大楼之主委,陈XX系该社区大
楼总干事,二人因社区大楼事务素有争执,殷素莲竟基于公然侮辱之犯意,于民国108 年
3 月25日、同年4 月14日,在上开社区大楼所有权人得共见共闻之“学士大厦”LINE群组
(群组人数22人),与陈XX对话之过程中,接续以“你算什么东西”、“妳真厚脸皮呢
”、“脸皮很厚”、“真不要脸”、“很丢脸耶”、“你听不懂吗你是白痴吗”、“你很
可悲”等文字辱骂陈XX,足生损害于陈XX之人格及社会评价。
108年度易字第943号(部分中略)
张XX与魏XX系址设高雄市○○区○○路 000号之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华直营门市
店之同事,因工作上有冲突摩擦致生嫌隙。魏XX于民国108年2月21日凌晨 1时许,在其
位于彰化县○○镇○○路0段000巷00弄00号之住处,以电子设备连结互联网,在特定多
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LINE群组……,双方又起争执,张XX竟基于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同
日上午11时11分许起,接续在该群组内传送内容为:“因为我就是要让你知道,自己多么
愚不可及…真的愚蠢至极”、“猪(猪头图案)的世界已经快远离我了”、“哇!承认自
己是猪(猪头图案)”、“别人对你说猪(猪头图案)的时候你要虚心接受,因为那是对
你最贴切的形容”、“你朋友在外头风声如此还敢笑别人,真是笑死人,因为你们的朋友
都跟你一样不要脸”等讯息,客观上足以贬抑魏XX在社会上人格之评价,致生损害于魏
XX之名誉。
107年度易字第928号
陈XX于民国106 年6 月间为新北市○○区○○路000 号“迪斯尼广场”往返同区海山捷
运站之接驳车司机,其于106年6 月17日晚间与乘客骆XX发生争执,而为下列犯行:
(一)陈XX意图散布于众,基于公然侮辱及诽谤之单一犯意,于106 年6 月20日下午3 时
15分许,在接驳车行驶途中之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公然状态下,公然以“偷东西的
人最不要脸、我说是你偷的啊、你是小偷啊、我何必跟小偷讲话呢、不要脸的东西”等语
辱骂骆XX,而传述上开不实事项,而足以贬抑骆XX之人格评价及毁损其名誉。
(二)陈XX另于同日晚间9 时13分许,基于诽谤之犯意,意图散布于众,在迪斯尼广场前
接驳车上等待发车时,公然对骆XX口出“你在我车上偷东西、你在我车上偷雨伞”等语
,而传述上开不实事项,足以贬损骆XX之名誉。
虽然多数都是判决罪名成立
不过,前提仍全为相同:
必须确定本身是受辱的当事人,才好办案啦……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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