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一下相关的案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04834
基隆法院认定“不要脸”有轻蔑、嘲讽、鄙视等意涵,贬损何妇的尊严及评价,
依公然侮辱罪判罚冯3千元。
https://www.xindian.police.ntpc.gov.tw/cp-2328-14523-16.html
何谓“侮辱”?多数见解是认为指不涉及具体事实的负面评价,例如骂人“不要脸”、
“白痴”等,导致被害人颜面无光。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0-5204
应该百分之九十九告得成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