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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05:47
〔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37岁曾姓男房仲,看到原租户的3岁女儿“太可爱了,实在忍
不住”,就亲了小女童的右脸颊,女童惊恐呆滞,女童母亲大喊“你干麻!”气得控告性
骚扰,台中地院认为曾男“显不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利”,依对儿童性骚扰判处拘役30日
,民事法庭再判曾男须赔偿女童及其母亲11万4820元。
判决书指出,曾男是某房屋公司的仲介人员,曾为女子阿芳(化名)仲介承租台中市西屯
区某套房,2017年7月租期将届满,阿芳准备搬走,房东持续委托曾男仲介租赁,同月14
日曾男带1组客人看房,离开时在1楼楼梯口见到阿芳的3岁女儿,曾男突然靠近女童亲吻
右脸颊,阿芳发现制止,事后委请律师提告。
律师阿芳主张女儿事后出现焦虑、害怕与人互动、相处,及拒绝与他人打招呼等异常反应
,经医师诊疗后认定患有焦虑状态、社交恐惧症等创伤症状,需持续就医进行心理治疗,
自同年12月迄今,已至身心医学诊所、儿童医院、心理咨商所接受治疗,受有医疗费用及
交通费4万4820元损失,造成小孩焦虑恐惧之适应障碍,身心承受巨大之痛苦,请求小孩
精神慰抚金40万元,及赔偿小孩母亲精神慰抚金40万元。
曾男承认亲吻女童,辩称只是单纯对女童表示好感,没有性骚扰的意思。但法官认为,曾
男是业务人员,理应知悉人际间应保持合礼合宜距离,对无力反抗亦无法完整表达意愿的
未成年人亲吻,是未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利,且始终否认犯行,又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赔
偿损害,依此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
民事庭法官认为曾男应负赔偿之责,医疗及交通费部分曾男没有争执,而审酌双方财力及
受害情形,精神慰抚金小孩5万元,母亲2万元为适当,总计11万4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