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Megumin (中岛小姐家里的刻印虫)》之铭言:
: 就是阿
: 加工自伤
: 修法前
: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伤,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之,成重伤者,;因而致死
: 者,
: 结果:重伤
: 加重结果:死亡
: 修法后
: 受他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之,因而致死者,;致重伤者
: 结果:轻伤(不罚)
: 加重结果:重伤或死亡
: 这两者的主观差很多吧
: 是不是有bug
: 还是说我过译了
理由
一、身体健康法益主体之个人处分自己身体健康之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虑及善良风
俗,原条文就“受被害人嘱托伤害致死或致重伤”、“得被害人承诺伤害致死或致重伤”
、“教唆伤害致死或致重伤”及“帮助他人伤害致死或致重伤”四种态样均有
处罚之规定。
原条文就上开四种态样之法定刑均相同,惟其行为态样之恶性并不相同,前二者系被告从
事伤害之构成要件行为而致重伤或致死,后二者系被害人自行伤害身体,而
造成重伤、死亡之结果,法律评价应与后二者不同。爰就其行为态样区分为二项,第一项
为受他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者,其恶性较重,维持原法定刑,另将恶性较轻之教唆或
帮助他人使之自伤者移列至第二项,并酌减其法定刑,致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
伤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罪刑相当原则。
二、有关加重结果致死或至重伤之处罚体例,本法均先规定致死,再规定致重伤,爰
配合修正之,以符体例。
立法院法律系统
从修法理由来看
这葛自伤罪从来就是伤害行为+致重伤or致死亡结果吧
主观范围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