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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inalman
Re: 4-4推文修正
楼主:
laptic
(无明)
2019-10-19 00:28:44
※ 引述《walter741225 (瓦特)》之铭言:
: 其实检举方没有错
: 只是既然是非当事人检举
: 那就变成说要看当事人是否同意
: 板主私自判定是具备风险的
: 其实即便是当事人检举
: 被检举者解释之后 当事人也不是百分百不会接受
: 这就是现在皇城的机制
: 上面我应该BM板都有说过类似的
: 主要是现在这个改法提案
: 我不知道 不管是藏字还是公开准许
: 我昨天问过 到底是怎样的人 才会在一般发文的时候
: 特地公告大家说 ㄟ 可以来连推喔
: 发文被大家推 甚至连推 可能是很愉快的事情
: 但是如果我藏字 甚至公开准许
: 这不是超级奇怪的吗?
: 要是让人觉得"怎么有那么不要脸的人"怎么办?
: 再来就是 藏字找出来 板主就要接受吗?
: 并没有这回事吧?
: 这就是我对这提案很不爽的地方啊
: "你可以公开准许阿"
: 这不是公开羞耻PLAY吗? 不是每个人都敢阿
: 规则可以定 但是这显然的反人性阿
: 那就只是为了定而定的规则而已 实质上的禁止
: 你真正想防范的反而是防范不到的
目前看来,恐怕已经算错了……
那个连署附议的期间已经在昨天 (10/18 19:06) 结束了
据我所知,至该截止的时候
多达 20 位使用者附议、反对者有两位
还有两位 (包括某板主) 无意见
如果严格检视皇城板规中之程序事项的话,应该算未达标了吧……
不过其实我还有一个质疑点,应该更要加以看待
“短时间”这个词条,该何以定义之?
另一方面,令我好奇的是,这板务规定简化的缘由何在?
看来看去目前的版本,再对比以前 ANSI 版本、甚至是2017年以前的板规
感觉很错乱啊……
另外,说到“当事人”这一部分,我更奇怪了
除了有涉及侵权(无断转录、抄袭等)、受害(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等)之情事
理应任何使用者都可提起检举吧?
以上,大概就这样
(本来还想提PTT 开发早期曾有的“推娃”文化,不过还是算了……)
作者: dichenfong (S级英雄第一位 唬烂超人)
2019-10-19 00:29:00
╭─────╮-─-. │BabyRage!│∕ ﹨╯─────╯/.. <二 ▍\ ◣ ﹉ ▎﹨﹊ ╱◢████◣◢█婴灵战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像这个吗
楼主:
laptic
(无明)
2019-10-19 00:29:00
干... 怎么那麽快...
作者:
sos976431
(sos)
2019-10-19 00:35:00
很久没看到这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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