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土城区“台湾第一家有限公司”以卖盐酥鸡起家,却在胡椒粉、椒盐粉等掺入工业
用
碳酸镁,再贩售至全台。一审判创办人陈廷智无罪,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子女陈星佑
、
陈镜如,被依食安法等罪判2年、1年徒刑;二审维持陈廷智无罪,陈星佑、陈镜如被改判
2
年6月、2年徒刑,台湾第一家公司处700万元罚金,没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
,
全案定谳,陈星佑、陈镜如确定要入狱。
最高法院指出,陈星佑、陈镜如均辩称没有犯罪故意;陈镜如更辩称没有参与,并非共犯
,
即使有误掺不符合规格的碳酸镁,也只是行政罚,不应该被科以刑罚。但原审判决已经详
细
说明判断理由,2人身为食品业者,就食品添加物的来源是否合法、安全,有查证义务,
原
审判决没有违背最高法院见解,也没有背离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因此驳回上诉定谳。
陈廷智曾被封为“盐酥鸡之父”,后来成立公司卖胡椒粉、椒盬粉等各式调味品,摊贩只
要
购料就可以挂“台湾第一家咸酥鸡”招牌。
二审判决指出,陈星佑、陈镜如为让胡椒粉、椒盐粉等16项食品蓬松、不易受潮结块,且
要降低采购成本,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3月底购入工业用碳酸镁,再指示不知情的员工加
入胡椒粉、椒盐粉等食品中,再贩售给下游客户,直到媒体大幅报导,司法和卫生机关介入
调查,才于2015年4月1日起改用食品级碳酸镁,不法获利1亿1595万余元。
高院认为,依照食安法规定,所谓食品或添加物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应以可“供食用”为
前提,虽然碳酸镁有表列在食品添加物品项中,但台湾第一家公司掺的碳酸镁,并非可供食
用的产品,且外包装袋上也有明确标示“仅供工业使用”;陈星佑、陈镜如2013年间经卫生
局人员劝诫不宜使用工业用碳酸镁、厂商也告知碳酸镁是工业用,未取得食品添加物许可证
,2人仍执意继续添加牟利,可见有犯行之故意。
判决指出,陈星佑、陈镜如犯罪期间长达2年之久,2人犯后在检方侦查时曾坦承犯行,但
在法院审理时却翻供,均改口否认犯罪,显无悔意,犯后态度难认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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