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公务员控警眼神性骚反被告 但因妄想获无罪

楼主: Marschiert01 (海德里希)   2019-05-22 15:37:33
陈姓女子遗失物品,出租车司机将拾得物送交台北市警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戴墨镜
的陈女领取后,打1999市政热线检举郑姓警员“用眼神注视我胸部和下体”,控郑性骚扰
。督察组调查,陈女又继续虚构事实,要督察组究办,分局性骚扰事件审查会议决议性骚
扰不成立,检方也不起诉,并认定她诬告。台北地院认为陈女因受妄想、重度忧郁症影响
,判她无罪,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
检方认为,陈姓女子担任公职,应知对警员提性骚扰申诉、告诉将使对方受刑事或惩戒处
分,就算她有这些精神疾病,也不可能误认从没与她交谈的郑姓警员(现任职罗斯福路派
出所)“用眼神注视她胸部和下体”。因陈姓女子已两度获判无罪,除非有速审法规定的
例外情形,她几乎已确定无罪。
陈姓女子2015年8月22日下午4点多,打1999检举新生南路派出所郑姓警员的眼神对她性骚
扰,她“甚感不舒服”。大安分局展开调查,9月1日请陈女来做笔录,她依旧称受侵犯,
并要求究办性骚扰之责。
法院调查,陈女声称遭郑姓警员用眼神注视她胸部和下体,郑还告诉她“知道妳有通报罗
斯所处理邻居骚扰事件”,觉得被他的眼神和言语骚扰。北院认为,陈女未遭亲吻、拥抱
或触摸她臀部、胸部和其他身体隐私处,指述内容与性骚扰防治法规定不合,不构成犯罪

而郑姓警员表示,当天陈女来领遗失物,当时他是备勤,值班的是另名王姓警员,陈女进
来时,他有注意对方是要做什么?郑否认有盯着对方胸部,也不记得有和对方交谈,当时
他把遗失物交给陈女后,陈女就到报案等候区,确认物品后后才离开。郑说,陈女当时带
着墨镜,根本看不出她的眼神。法官认为,无法排除陈女“误会”郑注视她胸部、下体的
可能性。
北院认为,陈女从2007年起就至精神科诊所治疗,她有妄想型精神病、重度忧郁,因病症
致个性急促,做事匆忙,判断易失准,且有疑心、关系妄想和被害妄想症状,认为难认她
“诬告”,判她无罪。
高院认为,一般人到派出所领遗失物,通常会直接在值班台清点,但陈女却走至值班台右
侧的报案等候区确认,这与她辩称“因感受到不舒服、畏惧”才到至一旁清点相符,可见
申告并非凭空捏造。
高院指出,陈女主观上认为郑性骚扰而心生畏怖,就算她所述内容是误解或有难以证明之
处,也难认定她诬告,因此驳回检察官上诉。
作者: Friend5566 (你的友情56)   2019-05-22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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