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他自此18岁起一直到30岁就开始犯下窃盗 强盗妨害名誉甚至杀人的罪名
我们还是认为他没有这么坏:)
菩萨心肠 佛哉佛哉我大司法
有毒瘾的苗栗男子吴永明2017年触犯妨害名誉罪,因缴不出易科罚金3万元又不想坐牢30天
,竟于同年5月3日酒后骑机车寻找行抢对象,见路边一名廖姓妇人刚忙完农事,停车向她要
钱不成,竟推倒廖妇持刀猛刺后颈、背、胸等处,直到廖妇用手势求饶才停手,转而打开她
机车置物箱,但没找到财物,随即骑车逃离,廖妇则被弃置原地伤重死亡。一、二审都指吴
男多次道歉、抄经文确有悔意,且医院鉴定认为他再犯可能性不高,依强盗杀人罪判无期徒
刑。最高法院日前驳回检方上诉,判吴男免死定谳。
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吴永明(30岁)从18岁起陆续犯下窃盗、准强盗、酒驾等案,曾经2次入
监服刑,他杀害廖妇后供称自己未婚、有1个小孩,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之前受雇做防水工
程,有工作才有日薪,后来没工可做、没有钱,因为妨害名誉案件要执行拘役30天,缺钱缴
纳易科罚金,向家人借钱被打枪,“不想被关,才寻找下手对象”,案发时因为廖妇不理会
他还要骑车离开,一时恼羞成怒才杀她。
此案前审认定吴男当时因为吸食安非他命,加上缺钱心情不好喝了半瓶米酒,情绪瞬间暴怒
而犯下强盗杀人案,而且吴男所持的刀子并不锋利,廖妇却多处要害受伤甚至气管被割断,
造成出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可见吴男“杀意坚定,手段激烈”,但审酌他平日并非动
辄暴力相向的人,因为毒品、饮酒影响才会情绪暴冲,并非无法矫治,犯后也主动告诉警方
杀人经过,审判期间曾当庭表示歉意、后悔,并于羁押时写道歉信及经文,请求廖妇家属原
谅,并非毫无悔悟之心,“应非完全没有矫治、教化可能”,恶性未达应与世永久隔离程度
。
此外,前审依据嘉义长庚医院鉴定结果,认为吴男“杀人举动与其平日人格特质及过往行为
模式并不相符,应属偶发,且于杀人后产生心理创伤反应,推测其日后再为暴力犯罪之可能
性不高,应无与世隔绝之必要”,鉴定报告并指出吴男深切期盼有机会陪伴小孩成长,认为
此案因吸毒引起,表示再也不敢碰毒品,除表达对被害人之歉意外,并愿意于出狱后承担赔
偿责任,“应有再社会化之可能”,前审因此判决无期徒刑。
检方上诉最高法院,强调吴男从2012年出狱到本案被羁押时,已有5年时间,其间一再犯下
公共危险(酒驾)等罪,虽有3万元易科罚金缴不出来,但他没有亲属靠他养,就算妨害名誉
案入监服刑30天,也不会有人受影响,而且吴男得知须缴3万元才能不用坐牢后,其实还有
工作及收入,但他不用来缴罚金,反而在花费殆尽后强取他人财物,只因廖妇不理会就夺走
她性命,犯罪动机及目的显然不符合一般民众认为情有可原的情况,前审判他免死,在论理
上违背经验法则。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检察官上诉虽主张吴男所犯的是“最严重之犯罪”,依《两公约》可以
判死,但前审在量刑时已详细论述吴男的人性尚未完全泯灭,恶性也未达应与世永久隔绝的
理由,量刑没有违背罪刑相当或比例原则,因此驳回检方上诉,上月21日判决吴男无期徒刑
定谳。(丁牧群/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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