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8条之1规定:“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
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
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
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
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前二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
血亲卑亲属者,不适用之。
至于怎样算显失公平还是要法院裁定
然后我推文有误,亲子关系是无法透过死亡或收养以外等方式中止的
我自己看过的判例是父亲从小就离家,然后自己本身的经济收入也无法支撑扶养支出
法官判不须扶养
"通常"
法官比较倾向维持原义务关系,这跟法律想要保护的核心概念有关
我的建议是:
1.现在就断绝一切可能的金钱交流
2.收集相关的金留纪录
3.放著等他们老,社会局会先用遗弃罪找你,到时候你再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