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立院通过化妆品广告不实最高罚500万

楼主: SaraV (嘲笑可悲蓝星人ing)   2018-04-12 01:34:33
迟来的正义!
以后大家看到不实广告可以大力检举啦!
(让我想起之前某品牌明明没有效成分 遭查却只罚了区区三万的歹至 哭笑不得..)
新闻来源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100246-1.aspx
(中央社记者王承中台北1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部
分条文,为确保消费者权益,未来若化妆品广告涉夸大不实,罚锾将由现行的新台币5万
元提高到4万到20万元,若涉医疗效能,可处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条文。三读条文明订,化妆品指
施于人体外部、牙齿或口腔黏膜,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改善体味、修饰容貌及清洁
身体的制剂。未来包含非药用的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制剂,都将纳入条例管理。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三读条文明订化妆品的标示、宣传及广告内容不得有虚伪或夸大的情
事,化妆品也不能有医疗效能的标示、宣传或广告。若广告涉夸大不实,罚锾将由现行的
5万元,提高到4万到20万元。若涉医疗效能,可处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可按
次处罚至改正或停止为止。
为确保化妆品制造的品质,三读条文也明订,未来化妆品制造场所应符合GMP,但考量如
手工皂等制作相对单纯,且多有弱势经营,则无需完成工厂登记,但制造场所仍应符合设
厂标准。
条文明订,违者可处2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并得处
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令其歇业、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
事项,或废止该化妆品的登录或许可证。
而为强化化妆品上市后的品质安全管控,条文也明订,化妆品制造或输入业者,应于供应
、贩卖、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消费者试用前,完成产品登录及建立产品资讯档案。
业者未登录,或登录资料不实,可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情节
重大者,得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令其歇业、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
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撤销或废止该化妆品的登录或许可证。
另外,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考量非药用牙膏、漱口水过去是以一般商品管理,新法大幅
提高监理强度,需有相当时间因应,而化妆品业者为符合GMP标准,也需有时间过渡,要
求新法通过后,给予业者5年过渡期。(编辑:杨凯翔)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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