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太多决定po文
本文无关彩妆品,但和“购买彩妆品”有关
以下是个人看法,若有错欢迎法律专家指正
首先,板上并非一面倒地同情柜姐和品牌
有些人其实明确提出“法治社会”的精神
不论金额多寡
买卖双方在民法上构成契约关系
互相有责任与义务要遵守
依现行法律规定
实体零售通路不需提供“商品鉴赏期”
也就是消费者没有“任意”退换货的权利
7/31注 qazqqaazz:消费保护法第19条是邮购、访问买卖的“
qazqqaazz:犹豫期”,不是鉴赏期也不是试用期,那
qazqqaazz:是购物频道的术语,只要邮购可以无条件
qazqqaazz:的退货,当面销售的没有此保障。
发票开了,“买卖契约”成立
除了商品有瑕疵外
买卖任一方不能无端毁约
在这个前提下
实体店家没有办理退换货的“义务”
7/31注 Barnowl:法律上除了买卖瑕疵担保 还有针对契约不
Barnowl:符本旨 或是错误撤销这些权利可用
Barnowl:都不受七天限制 但无论如何都不是“事后
Barnowl:反悔”的人可以用的
买了反悔,店家给退换
是店家把服务做到超越法定义务
同时店家也得承担商品被掉包的风险
轻则赔钱了事,重则赔上商誉及企业前途
而如前所述,在实体通路购物
消费者并“没有随意退换货的‘权利’”
即消费者“依法不能主张自己反悔、买错”而要求店家退换货
法律层面来看是如此
从人情面来看
当然诚如原文内双方有共识的推文所言
若诚心提出退换货请求,店家也应允
则买卖双方开心就好,和气生财
但就事论事,这是给消费者方便
绝对“不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一般人满20岁,在民法上即视为“有行为能力”
和他人缔约,即刻生效
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付出义务
无故不得毁约
所以
在实体通路购物
身为消费者,应多搜集资料
缜密考虑后再进行购买行为,依法缔结买卖契约
并遵守义务,不无故毁约,啾咪 ^.<
※ 引述《deepsnows (绿绿的世界)》之铭言:
: 连日来被很多板大烧到4D眼影,
: 一直以来只有扑个腮红就出门的我也去“靠烧”,
: 靠柜买了一盒回家,
: 因为是第一次尝试这种高贵眼影,
: 所以柜姊推我买了自然色“时尚大道”
: 回家发现这颜色就像我的黑眼圈嘛,太裸了!
: 上Chanel官网发现“芳登”好美,也比较有特色耶,
: 所以今天又冲去原柜点想资询画法顺便换货,
: 哪知柜姊很随性的“直接”帮我叠上芳登另一眼叠上时尚,叫我回去多多练习,
: 就说“因为购买前有在您的眼睛上色确认过了,所以就算芳登有货,我们也不能帮您更换
: 也因为她一直强调芳登已经从法国原厂就缺货,
: 她们也不确定何时会进到台湾,
: 害我更想要这盒,
: 阿阿阿!!
: 而且试在眼上真的比较俏皮抚媚,也不夸大,
: 很符合我的需求!
: 想问各位大大有人换货成功的吗?
: 人家愿意等待到货,不然眼影一盒2100根本永生用不完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