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已签约协商是否还有机会可拿回部分劳务费

楼主: clant312114 (teddy)   2019-07-30 00:42:49
请益大家负债协商一事
想请教各位大大
是这样的
友人有信贷,但其实生活还好
并没有到无法缴款的地步
但最近被某行销公司以O新银行的名义做接触
误把负债整合视为负债协商
以下是发生的经过...
友人这个月发生的事
因朋友接获某公司说是X新银行的委托公司做接洽,
想要协助降低负债利息一事
但友人不太理对方,对方又再次来电后
说“比较方案看看,不会有什么影响”友人想说听听也好
本月初该公司专员洪小姐到公司与友人洽谈后,
切约了以下委任书,
友人想说可以降低信贷利息何乐不为
当场也没有太多的还疑
在该专员的唆使下
当天刷了12万手续费(劳务报酬)
但事后告知我 才发现他签约的是‘负债协商’
并非一般的负债整合,
但也不怪他
因为他第一次接触此事,也不了解
“负债整合”和“负债协商”是不同概念
后者会影响他的信用外,也会造成联征中心有纪录的影响
友人明白后,随即告知对方不想要继续办理
想请教各位专业大大
1. 这类的行销公司算是合法吗?下方的委托书具法律效益否?
2. 现已月底了,友人是否因为委任书的签约所以一毛钱都拿不回来?
====以下是委任书内容=====
委任书
委任人: 以下简称甲方 委任人:宗O国际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减轻债务之还款压力及因不了解银行运作流程,故委任乙方向银行金融机构洽办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等相关事宜,为免除在运作流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之困扰,经双方沟通后且于自由意识下订定下列服务条款,共同遵守与保密。
壹、金融债务金额:甲方委托乙方办理___家银行、总负债金额为新台币_____元,双方协议由乙方代甲方尽力争取每月还款金额为新台币_______元。(负债总额以银行实际回报为主)
贰、劳务报酬:
一、甲方了解此整合协商方案系委任宗信国际行销有限公司代为送件,惟送件期间,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作业进行以利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依照甲方财力条件选择可以降低月付金额及利率之整合方案为送件银行。
二、甲方同意签订本委任书之同时应给付乙方劳务报酬_____元,做为委任送件提供顾问服务与劳务报酬之合理费用。惟甲方在案件送审核之结果,若超出双方协议月付金额时,乙方同意就超出之月付金额,按比例退还部分劳务报酬予甲方(但不适用于银行已同意,且月付金、期数或利率比原本债务确实降低,而甲方却不愿签约对保之情事)。
三、乙方虽已接受甲方委任办理(服务),但在办理(服务)期间,若乙方电话无法连络上甲方,或以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甲方时,而甲方也未回复失联达15天以上者,甲方不得要求或主张乙方退还已支付之劳务报酬费用。
参、委任期间:
一、甲方以充分了解办理此整合协商方案后,为得到银行较为优惠之方案及避免甲方债务金额持续增加和信用过度扩张,甲方同意银行名下所有之信用卡、现金卡、信用贷款等金融商品停止使用,惟还款结清后,甲方再向银行金融机构另行申请。
二、如本次办理站务整合协商之方案后,若未取得银行较优惠之方案时,甲方同意乙方再向银行另行申请个别债务协商方案。
三、本委任书自签约即刻起至以下其中任一事项成立时,本委任书及自动失效,其事项为:
1. 乙方已送件至银行而甲方自行取消不办理。2. 银行已提供方案时而甲方却不愿签约对保之情事。
肆、违约处理:
一、本委任书签订完成3天内,如需终止委任,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以邮局挂号邮戳为凭),甲方并应给付乙方劳务报酬三分之一,如未依此程序,乙方概不受理。
二、逾越四天才声明终止,甲方仍需支付乙方在进行未中断之服务费用,应给付劳务报酬三分之二。
三、甲方签约同时,应认同乙方对服务案件进度之追赶,故乙方工作进度已执行至资料汇整及确认债务文件,乙方已以挂号函件代为向联征中心申请债权人清册,以邮局挂号邮戳为凭(因个资法关系,债权人清册系联征中心直接挂号寄交债务人即委任人),若甲方收到联征中心之债权人清册,并寄交于乙方且完成确认,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退回已给付甲方顾问服务与劳务报酬之任何费用。
◎特别约定条款:前置协商不绑约且协商非贷款
伍、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甲方保证其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之影本均系由甲方所提供,且与正本相符,如有伪造、变造,甲方愿负一切民、刑事法律责任,概与乙方无关。
陆、本委任书如双方有诉争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地为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柒、本委任书壹事两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刻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委任人(甲方):
身分证字号:
联 络 电 话:
住 址:
委任人(乙方):宗O国际行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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