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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1 18:25:56内政部 订定“灾害房损”贷款承受与利息补贴规范
2016年9月10日 上午10:13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
为减轻灾区受灾户自用住宅购屋贷款债务负担,以往政府于重大灾害发生时,会以特别条
例来订定相关补助措施,为明确灾害补助相关规范,内政部于2016年9月8日部务会报通过
“金融机构承受灾区受灾户自用住宅购屋贷款利息补贴办法”草案,明定自用住宅因灾害
毁损致不堪使用的认定应具备条件,及金融机构承受灾户自用住宅原贷款余额上限350万
元的利息补贴范围及利率,并规定一人以一户为限,尔后重大灾害发生时,将通案适用,
毋须再订定相关子法或特别条例。
内政部表示,考量灾区居民自用住宅因天然灾害毁损致不堪使用者,因复需偿还原贷款,
而承受极大财务压力,为减轻受灾户原有住宅购屋贷款债务负担,2016年已修订“灾害防
救法”第44条之1第1项规定灾区受灾居民购屋贷款的自用住宅,经各级政府认定因灾害毁
损致不堪使用者,得经原贷款金融机构的同意,以该房屋及其土地,抵偿原贷款债务;内
政部于贷款剩余年限,就承受原贷款余额予以利息补贴。
为使实务能顺利运行,以利相关机关构有所依循,爰依“灾害防救法”第44条之1第2项规
定,并参考莫拉克台风灾区自用住宅利息补贴及政府负担未灭失土地贷款余额办法订定“
金融机构承受灾区受灾户自用住宅购屋贷款利息补贴办法”草案。
本草案订定重点包括:自用住宅因灾害毁损致不堪使用,应具备“住屋及土地完全灭失”
、“符合风灾震灾火灾爆炸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第4条第1项所定达不堪居住程度”、“符
合其他重大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所定达不堪居住程度”或“其他经中央灾害业务主管机关
认定者”其中之一,并取得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证明文件。
另金融机构依“灾害防救法”第44条之1第1项规定承受灾区房屋及其土地者,原贷款余额
上限为350万元,以年利率最高以2%为上限,其中220万元以下部分,利息按中华邮政股
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0.875%机动调整;超过220万元部分,按中华邮政股
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0.208%机动调整。
此外,基于政府资源有限,该办法补贴的自用住宅,一人以一户为限,补贴何户由借款人
决定,内政部将进行勾稽查核;利息补贴标准将视灾害情形,循法制程序滚动式检讨修正
,以减轻受灾户原有住宅购屋贷款债务负担。内政部指出,“金融机构承受灾区受灾户自
用住宅购屋贷款利息补贴办法”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于近日发布施行。
新闻来源 [ 买购不动产新闻台 http://mygonew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