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一下,如果上法院,输了的结果。
一般所谓的前科,是指俗称的良民证(俗称的警察刑事纪录)。
依据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民国91年06月12日公布)
第六条规定: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应以书面为之;明确记载有无刑事案件纪录。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纪录,不予记载:(就是下面6点都不会有印出前科记录)
一、合于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被判缓刑,但缓刑期间没再犯罪)
三、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没被判刑期,只被判拘役或可易科罚金)
四、受免刑之判决者。
五、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六、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七、经易科罚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
,五年内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没被判刑期,只被判罚金、社会劳动)
讲不好听,公然侮辱这种小罪,都是该当第七条,付罚金了事。
五年内注意不要出事搞到有期徒刑以上的,你良民证上就是空空如也,良民一个。
记住,坚持不和解,输了就是缴罚金,一般判赔就是2000元。他要赔偿要自己打民事。
告越多次,法官心证越差,不要害怕跟这类的人玩。
法官已经够忙了,为了自己私利而动用公权力,总有一天会被其反噬。
出庭没有什么恐怖的,照实说,主张概念式连结,输了给两千公道价,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