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絮] 陈添志 fb

楼主: fkc (Mr. 男子汉)   2017-12-27 13:47:34
我不讨论代打仔的事情,我不喜欢讨论脏东西。
底下推文的东西我要说一下
: 出书要啥授权 不要白目直接用美工图之类素材就好了 12/27 12:23
: 出书要授权那在网络发教学文=侵权吗XD 12/27 12:23
网络发文跟出书是两件事情
先从出书 (贩售/教学/应用于课堂/使用于其他商业营利行为) 这点来讲
基本上,只要用到任何官方的图/文且有营利事实,已经开始踏到侵权的范围内了。
这点不用怀疑,差别在于要不要找你麻烦而已。
咦? 那网络上这么多人发文用 Riot 的图,岂不是完蛋了?
完了,那天 PO 了一张女实况主穿成圣诞树,下面放了一张茂凯的图
会不会有危险!?
这不用担心
有一种东西叫做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是一种法律原则
主张在特定情况下,不必征求版权拥有者的同意,就可重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合理使用原则,在诉讼时是以法官来裁定,不同国家都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 在美国,评论、批评、研究、教学或新闻报导之类的作品
均可能被认定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在台湾,侵权官司已有主张合理使用原则的案例,胜诉/败诉的官司纪录都有
大家比较熟的事件,可能就是前些日子的古X莫被告的事件
就是以合理使用原则,跟从事"评论行为"来为自己辩护
但很讽刺的是,他本身的行为完全牴触合理使用原则的内容的四个注意要件。
合理使用原则,有四个需要注意的东西:
─ 使用目的及性质 (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作为非营利教育用途)

判决的焦点在于使用行为是否有所“转化”。
亦即,是否在原创内容之外添加新的表达,或是仅止于复制原创内容。
如果是商业性质的用途,尽管可能可以透过影片营利,且在进行合理使用辩护时仍
占有优势,但不太可能被裁定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 版权作品性质
使用以事实为主要创作根据的作品比使用纯属虚构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符合合理
使用原则。
─ 所引用的部分占完整版权作品的比例和比重

引用少量原创作品内容比引用大量内容更容易被认定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如果引用内容属于原创作品的“核心”部分,
即使只占整体的一小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违反合理使用原则。
─ 使用行为对于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
如果使用行为对于版权拥有者透过原创作品获利的情形造成损害,
通常不太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如果是讽刺性的模仿作品,法院有时可能会认定为合理使用
这种案例则属于此项原则的例外情形。
那么,重新审视古X莫的行为
─ 属于商业行为
─ 电影内容属于创作非事实
─ 引用版权作品的比例极大;甚至有牵涉到电影“核心”的内容
─ 会对侵权作品价值造成影响;想用讽刺来走模糊地带,但作品并非"模仿"
导致他的说词其实和他的行为,是对不上的,而后续不赘述。
回过头来说,乡民在批踢踢发文
─ 非商业行为 (只赚批币,批币有时候还被吃掉);
─ 根据事实来做评论 (女实况主穿得真的跟茂凯有87%像)
─ 引用的比例极低 (一张图)
─ 造成影响 (趋近于 0 ,就算有人出来哭害他从此不玩茂凯,也不用理他)
基本上,是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
好,再来扩大解释所谓的攻略文/教学文/分析文
我今天会不会讨论个正史/发个攻略文,贴些造型美术图,就被抓去关?
─ 先问自己有没有营利?
没有,安全下庄的机率就很大
有,有人说给我一字10块写稿,我都跪着写......那就往下看。
─ 是否属于评论/批评内容?
基本上,报导/闲聊/攻略/教学/分析,大致都能够属于这种;是可以安心放的。
─ 引用比例?
同上,文章主体还是以你的文章内容为主的话
引用图片/文句,就不会占太高比例,安啦~
─ 最后,是否对 LOL 价值造成影响?
不会,好,结案。
好像都没事啊,那大家可以回家啦~ ★,*:*‧\(〞▽〝*)/‧:**°★
(・ー・)............
(‧Д‧) 其实这样讲也不对
虾? 还来啊!? (⊙谷⊙#)
合理使用原则在二次创作方面,就会有不同案例出现不同见解的情况发生
二次创作,包含但不限于图画、文字、影音等项目
所以,有时会看到画同人本的会被请去法院开见面会,就是类似的情况
一方主张自己的合理使用原则;另一方则是主张不符合理使用原则要件。
米国最知名的案件,忘记是 Star War (星际大战) 还是 Star Trek (星际争霸战)
有个粉丝的二创是根据原本的剧情内容继续写下去,还拍成短片
结果获得广大粉丝的回响
甚至有人以此作品为根据,去跟电影公司要求照这样拍或者应该符合这样的设定
然后,作者就被告侵权了。
后来忘记是电影公司胜诉,还是庭外和解
只是该作者往后都不得使用跟触及相关作品,或继续发表著作。
╮(⊙ω⊙)╭ 衰小...
而合理使用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到许多通用社群媒体
大家知道的 Youtube 就是其中一个
但是,请不要忘记,合理使用原则的判断是人为主观判断
所以还是可能会有争议发生
近期 LOL 比较知名的事情是 NB3 跟 IWD 的事件。
IWD 在 Vlog 节录使用 NB3 的实况/影音内容,批评 NB3 的恶意游戏行为
NB3 就以"违反使用原则"去向 Youtube 投诉,让 IWD 的影片下架
让 IWD 极为不满,因为他认定 Vlog 属于评论内容
且 NB3 的影片自己也使用大量日本动画的片段wwwww
两方人马为此争论一段时间,后来才在双方当事人和解下结束
差不多就是这样!
懒人包
没赚钱,就不要怕;用来赚钱,你最好懒觉捏著,祈祷不要被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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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人约我去帮翻译/写专栏
因为我很怕被请去法院握手,所以查了一下相关法令和判例
还找了法律方面的朋友,让我进行相关法律的咨询
经历了三个小时号称“讲给草履虫都他妈的听得懂”的说明之后
他只骂了我一句 “你怎么听完还像智障一样,你是海藻吗?”
上面大概就是我少数有印象的内容 ( ゚ ∀ 。)>" 喔呵!
实际上细节内容请其他法律人来说明吧
不过我后来也没接相关 case 就是了
还是决定在这边随心所欲、兴趣使然地当乱源发文比较自在。
咧咧咧~ 我没营利~ 你咬我啊~ ヽ( ゚ ∀ 。)ノ 摆出《前进高棉》的姿势!
作者: dragonwing78   2017-12-27 13:50:00
幸好我是蓝绿藻,还听的懂...
作者: rabbitball19 (兔子球)   2017-12-27 13:59:00
之前我和强者我朋友在做勇者斗起Q的时候有去问过官方相关人士,对方是跟我们说只要不营利大多不会管所以二创三创不牵扯到赚钱会比较安全
作者: yannicklatte (Brandy)   2017-12-27 14:27:00
摆出我是海藻的姿势
作者: akano1hustle (j11)   2017-12-27 17:28:00
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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