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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启事
为维护陈柏祯小姐之权益,并澄清其与无限畅通股份有限公司所订合约于法不生效力一事
,特刋登此声明启事。
一、按“限制行为能力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
始生效力”,民法第79条定有明文。陈柏祯小姐于民国104年间,与无限畅通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无限畅通公司)订立“Logi-a Team女子战队合约”时,仅有17岁,为限制行为
能力人,且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事前未为同意,事后亦已寄发无限畅通公司存证信函表示
拒绝承认,揆之前揭法律规定,双方所订上开合约于法不生任何效力。
二、陈柏祯小姐经与其父母讨论,并获同意后,已于105年3月间与本公司签约,正式成为
本公司之合作艺人。
三、本公司除从事实况主之经纪及数位影音节目之制作外,业界应有正向发展之环境,并
使台湾实况主保有专属舞台以及获得对等之资讯及机会,亦为本公司希冀达成之目标。倘
有任何人未经查证,擅自指摘或传述任何足以毁损本公司或陈柏祯小姐名誉之讯息,本公
司除不再逐一回应外,亦将正式委请律师诉究相关之民、刑事责任,绝不宽待,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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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竞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民国10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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