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这样的案例有告的必要性吗?

楼主: goodforbad (暱称)   2015-12-07 18:32:23
※ 引述《s333 (33)》之铭言:
: 自从通保法修订正式实施之后,
: 变成这样,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之1的1项与第5项,“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 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
: 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
: 统神算是新法未实施之前的受害者,当时还可以调资料
: 而修正后的意思就是说 必须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
: 可是
: 妨害名誉中的加重诽谤,最重本刑是两年以下,公然侮辱也不符合,
: 所以基本上检察官想要调资料,依法不能声请法院调取,法院也无法同意
: 是有听说这条要再修正回去,但目前似乎还没,
: 所以现在LOL吵架想用加重毁谤或是公然侮辱这两条去告颇难,
: 不过我比较好奇的是……妹子在被骂的时候,你们三位男的在干嘛?
: 帮妹子嘴回去有很难吗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22682778.A.CE4.html
这有篇文章可以参考,通保法其实是名存实亡的,
只要检察官想做业绩,他还是可以轻松的找到你。
其实看统神就知道了,
网络嘴人也会搞到被查扣电脑键盘,而且还要一直跑法治教育,
你就知道台湾司法体系自由心证多可怕,他想搞死你随便找个烂借口就行了。
所以通保法的出现,
应该只是让检察官“不想”办案件的时候,多一个理由而已,
如果他缺业绩或者因为其他理由想做这条,
他应该有一堆烂借口可以去调资料,而且没人能反制他。
看看这次黑心油事件就知道了,
这样大的案件,也能判无罪释放,然后法官检察官都没事,
你说今天几个市井小民的吵架,他们真的想介入恶搞的话,
又有谁能阻止他们呢?
作者: asdfgh911424 (大庆街里的肥宅)   2015-12-07 18:37:00
问题不在于通保法 而是原本就很难告赢
作者: milkingscent (乐乐弦月兔)   2015-12-07 21:54:00
你很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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