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这样的案例有告的必要性吗?

楼主: s333 (33)   2015-12-07 16:24:06
※ 引述《hisokapaul (Fantom)》之铭言:
: 以示负责 容许我先附上ID : Iamkyubi
: 四排三男一女加上一随机路人(我们妹子ID摆明就是女生)
: 中途在几乎绝望的时刻对面开始呛妹子
: 然后大家齐心协力中路对方下水饺会战赢
: 之后马上一路破塔逆转
: 因为游戏中途没有录影也没空printscrn
: 所以大略撷取呛声肮脏内容重点
: 1. 下次跟我排
: 2. 要不要吃我鸡鸡 很大喔
: 3. 唢呐回我 (3秒后) 不回喔 婊子
: 4. Repeat 1-3
: 结算画面的对话内容如下:
: http://imgur.com/a/2Lt0H
: 请问如果妹子想要去派出所开始流程
: 有机会还她一个公道吗?
: 因为很久没有这么气了
: 这个不是嘴砲计较与否的问题
: 如果只是呛我JG逛街/烂走位/自以为风骚 都无所谓
: 拿妹子开刀就是没水准外加没看过坏人
: ps. 会开放报名一起排 但妹子已死会(凶手不是我)
: ps2.如果内文有不妥之处 烦请板主告知
: 会尽快修改 谢谢
自从通保法修订正式实施之后,
变成这样,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之1的1项与第5项,“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
情形不及事先声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
统神算是新法未实施之前的受害者,当时还可以调资料
而修正后的意思就是说 必须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
可是
妨害名誉中的加重诽谤,最重本刑是两年以下,公然侮辱也不符合,
所以基本上检察官想要调资料,依法不能声请法院调取,法院也无法同意
是有听说这条要再修正回去,但目前似乎还没,
所以现在LOL吵架想用加重毁谤或是公然侮辱这两条去告颇难,
不过我比较好奇的是……妹子在被骂的时候,你们三位男的在干嘛?
帮妹子嘴回去有很难吗
作者: yayaya123452 (索尼克斯)   2015-12-07 16:26:00
在妹子面前嘴回去不见得有时候蛮扣分的
作者: asdfgh911424 (大庆街里的肥宅)   2015-12-07 17:12:00
没用 这边小朋友一堆 他们看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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