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AHQ官方人员,由于蟹老板不太会使用PTT故由我这帐号帮PO
以下均为以蟹老板亲自所编写..文长请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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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5年2月25号我接到钟先生您电话告知, 陈奕在香港HKE上班的时候因为特殊原因
需要,于是在香港设立了一间公司,现在要把这间公司结束掉,要我跟陈奕说,有些文件要他
签,也就是您在PTT PO文的第五条,第五条您是这样说的:[5. ZIV离队后 HKES主动提醒ZIV
办Annual Return也帮他把需要申请的文件都准备好了,当时资料和ZIV的签名都填好了,
但是因为产生误会就没有办下去。]您说的主动告知是2015年2月25号这一天才告知的吗?
请问这叫离队时主动告知吗?他都已经离开贵公司五个多月了!
二、 2015年2月26号开始,贵公司开始与陈奕连络,并开始签立文件,并且开始处理陈奕香
港公司事宜!对话记录与贵公司将资料mail过来需要陈奕签名的时间也都还在,也有备份,
可以mail给你查证!
三、 2015年2月27号下午陈奕跟我说,贵公司告知文件必须在2015年3月2号星期一的上午
到达香港,否则会来不及办理!
四、 2015年2月28号因台湾228连休三日(休27/28/1),于是我跟浩克二人去桃园机场DHL(
休假的话只有桃园机场DHL可以把东西寄出去),我们把文件寄到香港后,你才有了第5点的
文件,还记得第五点吗? [5. ZIV离队后 HKES主动提醒ZIV办Annual Return也帮他把需要
申请的文件都准备好了,当时资料和ZIV的签名都填好了,但是因为产生误会就没有办下
去。]这并不是陈奕在离开贵公司时签的好吗?这是贵公司于2015年2月26号寄email来给陈
奕签的,文件的第三张日期还是压在2015年1月23号,日期您没有看到吗?所以这是陈奕晚上
坐着时光机回到过去,然后把文件签好,才有这份您第五点中所说的, 陈奕离职时所签的文
件吗?DHL的单据我也还留着,我也可以mail 给你查证!
五、我原本以为陈奕香港设立的公司事件就这样结束了,但2015年3月3号,贵公司收到陈奕
签回的文件后,贵公司的会计小姐用WhatsApp跟我通知:[谢先生,这是香港万领秘书服务有
限公司发出的发票(附一张照片),是陈奕在香港设立的公司Gold Champion Consultants
Limited 金昌顾问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的费用,请直接付款给他们.] 与贵公司会计小姐
WhatsApp的所有对话记录我都有备份,我可以mail给你查证!这天我一直用WhatsApp与贵公
司的会计沟通陈奕香港公司的事!但得到的回应都是我们必须付这笔费用…
六、 2015年3月4号,早上我又与贵公司的会计沟通了陈奕在香港公司费用的问题,但贵公
司会计人员非常坚持这笔费用需要我们来承担,很不巧的这时候您在私人的FB发文,第一句
是这样说的:[不要继续因为无知而厮杀了, 潇洒一点, 斤斤计较,虽得犹失。]当下我觉
得这不是钱的问题呀,这是你对陈奕负不负责的问题吧!?
七、于是我在您的私人FB中询问了二次,2015年3月4号第一次,大至上我问了合法性与必须
性的问题,但您的回答让我真的很难理解,其中有一句是这么说的:[ 选手已清晰了解在港
出赛所面对的情况下,私下找来商务代理开设个人的公司,并亲自签字完成有关手续,确
切拥有自己的公司。现在才说不知道,未免太难令人信服。]请问一下,陈奕第一次到香港
,他会私下找商务代理去开这间公司?这未未免也太扯了一点吧…?但陈奕在香港已经有了
这间公司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这间公司必需替陈奕处理掉,这笔费用,我们想过,不能拖,我
们必须先把这间公司结束掉!
八、第二次在你私人FB,我问了几个问题但您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问的问题, 陈奕公司存
在已经是一个事实,但您在当时有跟陈奕说清楚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吗?以下是我的原文,重
点真的不是钱,是后续您处理这件事情的态度!
1.选手当初已经到香港HKA工作了,如果选手当时真的愿意接受没有工作签证以及让公司
“合法节税成本”方式,以选手个人成立香港公司让HKA能出帐模式,站在我经营公司这
么久,我真的不认为这种安排,是一个19岁的选手能够理解的,选手只想有比赛、有舞台
、有薪水。
2.在选手成立公司后,后续这个属于选手的香港公司如何运作,选手个人应注意哪些事
项,我觉得站在当时是雇主的HKA,是不是有义务协助进行处理,选手在成立公司后,这
间在香港的公司叫什么名字?公司登记在那里?公司到底怎么运作?我相信这也不是一个19
岁年轻人会懂得,更何况是一份英文合约。合约内容都有向选手解释清楚吗?还是叫选手先
签了再说,这样才能在香港领薪水?
3.后续由HKA转进HKA Taiwan后,既然已经回到台湾工作了,选手透过香港公司是否还有
存在的必要性,身为当时雇主的你,有规划吗?有向选手说明吗?
4.选手一定有离开的时候,既然解雇了,在当初要人签约的时候,就出钱协助设立公司
,当解雇后,美其名说保留未来选手有一天要再来香港工作可以用,所以后续选手香港公
司运作就请选手自理,我只能说,如果是ahq,我们一定协助结束这家公司,成本很高吗?
5.Annual return这个被你认为是一个很基本的商业常识,很抱歉我还真不懂,我相信很
多人也不懂,我懂我就不会是个卖电脑周边的了。但是做生意基本要面对的,工作签证、
香港来源收入扣缴等等,或是成立公司进行合法避税,这些东西我还略懂,只是不管选择
哪一种方式,既然一个当雇主起了这个头,是不是就应该有责任跟义务结束它。至于你的
建议是要留公司或是要关公司,我想这只要决定了就很快,但事情没讲清楚,我觉得对不
起选手,因为今天是ZIV,后面会不会有下一位选手,我必须协助厘清。
6. 台湾电竞选手、经营环境、政府态度等等,明显是很难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所以以ahq
照顾公司选手并给予正确观念的任务下,我必须有话直说,也让未来台湾选手若有机会站
上职业舞台时,针对自己的权益能够多一层的了解,而不是签了合约再说。
九、费用也不是您对外所说的105元港币, 金昌顾问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的费用总金额是
1425元港币,公司申请注销的费用是3600元港币,目前我们已经安排付款,与香港万领秘书
服务有限公司的往来mail当然也有记录,我也可以mail给你查证! 重点真的不是多少钱的
问题,就算只有一块钱,选手要离开了,都要处理的干净干净吧?更何况是一家设在香港的公
司!
十、HKA帮陈奕在香港设立公司这件事,原本我已经要吞下去,不打算再回应什么,但您对陈
奕在香港设立公司这件事情的态度真的越来越扯,您口口声声说这是陈奕自己到香港开的
公司,资料时间也牛头不对马嘴,承认当初他要去贵公司打比赛然后替他开了一间公司,后
来他离开了,必须替他把这间公司结束掉有这么难吗?如果他没去贵公司上班打比赛,难道
他会自己坐着飞机到香港开这间公司吗?还有你提供的第四点的资料,如果你这么有诚意,
不如把所有合约内容及合约签字的顺序全部列出来,还有当初贵公司要陈奕签合约时所讲
的内容全部公开,有录影更好,当初与陈奕签完合约说好要给陈奕的合约呢?要就把事情一
次说清楚,不要不清不楚,只拿出对自己有利的你所谓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