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论LOL之DDOS统神/蛇王事件-法律层面

楼主: JLSoh (小手)   2014-08-20 00:16:38
原文恕删 本篇为法律文 如不妥自删
小弟为台北某国立大学法律系大四生,平常闲暇之余会收看统神台舒舒压
对于这次事件蛮好奇的所以就稍微问了问查了查
在此先感谢原PO键盘法官于PTT上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此等义举,着实令小弟敬佩万分
惟键盘法官先进于原文有些地方,容许小弟做些补充与更正,望键盘法官大大见谅
关于刑法第360条妨害电脑使用罪部分,其实键盘法官先进似有点低估了我国司法实务
发展的脚步
刑法第360条系民国86年修法时增订,端看本条文之立法理由
"鉴于电脑及网络已成为人类生活之重要工具,
~~~~~~~~~~分布式阻断攻击〈DDOS〉 ~~~~~~~~~~~(直接指出!!!)
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为已成为骇客最常用之瘫痪网络攻击手法,故有必要以刑
法保护电脑及网络设备之正常运作,爰增订本条。又本条处罚之对象乃对电脑及网络设备
产生重大影响之故意干扰行为,为避免某些对电脑系统仅产生极轻度影响之测试或运用
行为亦被绳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罚范围过于扩张。
"
由此观之,本条文的立法理由正是为了"DDOS"而设,而民国86年即增订,但实务上裁判目前
只找到一个,如下:
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刑事98年度上诉字第1992号裁判参照
当然如键盘法官先进所说,法官检察官对于这些网络上的东西并不会了解太多,
所以整个诉讼过程,会有许多专业人士加入并协助法官,这倒是不用担心
举例:从本裁判内容中,可知"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会向网络服务供应商调阅相关IP记
录,还有很多很多相关证据,小弟从本裁判中节录一些:
"所有电脑画面撷取照片、DDoS攻击以Tracert诊断工具追查IP来源说明、攻击及被攻击IP
时间报表纪录、全球代理服务器列表、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处二客服第七作业中心
查询IP资料回复单..."
而令各位振奋的是,本件被告是败诉的,易言之,就是他们用DDOS攻击别人电脑,被定罪,
刑度为:
"戊○○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乙○○处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果易科罚金:戊要缴纳18万元罚金
反正,DDOS这种攻击方式已经不是新闻,从86年即增订本法之立法理由可知,而关于证据方
面,刑事调查局是有能力处理的.
结论:
1.DDOS这种攻击方式正是我国刑法第360条之立法理由所欲规范之犯罪模式.
2.而由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刑事98年度上诉字第1992号裁判,被告正是
因为若干DDOS攻击行为而被判有罪,因此,DDOS此种网络攻击方式
在我国实务操作上已被承认.
3.证据方面,司法单位会同各专业人士与司法警察进行证据调查,不用担心
4.但是在实体法构成要件方面,正如键盘法官先进所说,"损害"这个小弟就不太
确定,因为我不清楚开实况收入方式,但是如果因为他的攻击,让统神不能开实况
而收入减少,那这"损害"的要件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5.至于民事求偿方面,应该是184条第2项比较有机会,这小弟还要查一下...
作者: AuroraIsLand   2014-08-20 00:28:00
难怪一堆老板会说产学差异太大,学校都教出会背书的
作者: william57196 (RaiNeeLin)   2014-08-20 00:50:00
感谢又一个专业人士跳出来解释,希望能顺利解决外挂挂使用的问题! 支持无外挂的游戏环境
作者: hitotsubashi (旅人)   2014-08-20 00:56:00
说实在的原原Po即LLsolo可以不要以键盘法官自居吗,总觉得综观您的文章不无欲误导他人相信您为法官之意朋友们看了都不是很舒服
作者: foreverbetty (小Q)   2014-08-20 01:04:00
推专业U质好文
作者: hihieveryone (逐浪人)   2014-08-20 04:10:00
无聊 根本就是浪费时间还不如速刷一场爽赚5000观众都说马上汇15万给你挂一个月敢不敢了在那里拖一天就耗掉多少又不是不知道整个程序冗长又费时能够真的举证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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