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几位板友给我的站内信专业意见 以及加上我自己估狗的资讯
如果是外县市,可以跟承办员警说明无法去做笔录
请员警依照程序把案件转移到地检署记得跟员警说要转移到居住地,让原告多跑几趟
法律本来就规定一定要到被告的户籍管辖法院才有管辖权
你到别的法院开了老半天
法官只能判个管辖错误的判决. 形式判决
然后移转管辖还是必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做实质判决
所以不是全台湾被他告的都要去他的户籍地
还有警察局的. 既然千里迢迢. 就不用去了 警察只会转给地检署
到地检署传唤开庭. 直接写书状转移到被告住居所管辖地检署和法院
是他要去每个被他告到的人的住居所的管辖法院
所以就看谁比较麻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