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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办法
一、活动主旨:鼓励文学创作,深耕文学土壤,增进文学写作风气。
二、
主办单位: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画执行:文讯杂志社
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112年11月1日起开始收件,至112年12月31日截止,一律采挂号邮寄报名,以邮戳为凭
,逾时恕不受理。
四、参加办法及收件方式
请下载报名表及授权同意书(【下载word档】.【下载PDF档】),填妥后连同作品一并
以挂号方式邮寄至“100012台北市中正区中山南路11号B2 第26届台北文学奖工作小组收
”,并在信封上注明“参选组别”与“文类”。
五、征选类别及奖励方式
(一)竞赛类
1. 征文对象:不拘(无国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众亦可参加,惟须以中文创作)。
2. 作品体例:
(1)小说:以8,000至12,000字为原则。
(2)散文:以2,500至4,000字为原则。
(3)现代诗:30行以内。
(4)古典诗:须创作绝句组诗(4首为一组)。本(26)届限绝句组诗,下(27)届则限律
诗组诗,依此类推,逐年轮替。
(5)舞台剧本:含现代及传统戏剧之原创剧本,惟不含儿童戏剧剧本;演出长度估计不少
于60分钟。
3. 征文主题:
(1)小说、散文、现代诗:以“台北经验”为主题。
(2)古典诗、舞台剧本:主题不限,惟以“台北经验”为佳。
4. 奖励名额:各取首奖一名、评审奖一名、优等奖两名。
5. 奖励方式:
(1)奖金:
①小说:
首奖颁发奖金15万元,奖座一座。
评审奖颁发奖金7万元,奖座一座。
优等奖每名颁发奖金4万元,奖座一座。
②散文:
首奖颁发奖金10万元,奖座一座。
评审奖颁发奖金5万元,奖座一座。
优等奖每名颁发奖金3万元,奖座一座。
③现代诗:
首奖颁发奖金10万元,奖座一座。
评审奖颁发奖金5万元,奖座一座。
优等奖每名颁发奖金3万元,奖座一座。
④古典诗:
首奖颁发奖金10万元,奖座一座。
评审奖颁发奖金5万元,奖座一座。
优等奖每名颁发奖金3万元,奖座一座。
⑤舞台剧本:
首奖颁发奖金15万元,奖座一座;并得于得奖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寻求制作团队提出
演出计画提供审查,审查通过者,发给合作之制作团队“演出制作奖金”。演出计画及奖
金相关规定详参本办法五(一)、5、(2)。
评审奖颁发奖金7万元,奖座一座。
优等奖每名颁发奖金4万元,奖座一座。
(2)舞台剧本得主演出制作奖金相关规定:
①由与首奖得主合作之制作团队优先向本局提案,并由本局奖助制作团队进行演出。
②演出制作奖金视计画需求核定,最高30万元,并由本局邀集学者专家审查后,凭核定之
演出计画拨付。
③演出计画须符合下列要件:
应检附首奖得主与制作团队之“合作协议书”或首奖得主同意作品授权该团队演出之
“授权同意书”。
应包含4场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④制作团队须于接获本局核定奖助之公文后,于15个月内完成演出计画。
⑤首奖得主未能于3个月内提出演出计画者,视同放弃,或有首奖从缺情形者,由评审奖
得主递补。期间规定则自本局通知递补日起算。
⑥经核定奖助之案件,必须依计画内容确实执行,本局得就计画之执行进行查验,并列为
未来相关案件审核之参考。
⑦受本局奖助之团队最迟应于演出活动开始2周前,提供本局为查验所需票券(或邀请函
)及节目单(或当日领取节目单证明)各4份,另亦提供本局聘请之2位专业委员评鉴所需
票券。
⑧本制作奖金不得任意变更用途,经审查通过之案件,若计画变更或因故无法履行,应即
函报本局核准,但以一次为限;惟因不可归责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计画内容执行
或履行时,不在此限。
⑨本演出计画之相关文宣资料(包括邀请函)明显处应载明本局为指导或赞助单位,相关
宣传、记者会、座谈、研习、演讲及开闭幕式等重要场合,应于活动2周前通知本局。
⑩制作团队应于演出计画完成后一个月内,检送成果报告纸本(含照片档、奖助部分收支
明细表等)函送本局办理结案。结报经费时,若有实际支出缩减超过原报预算总经费二分
之一者,本局将送结案审议委员会议审查。
⑪受奖助之制作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视情节轻重,撤销或废止原核准奖助处分
,并追回全部或一部份奖金:
A.检送之申请资料或其附件有隐匿、虚伪等不实情事者。
B.未依计画内容确实执行或因故无法履行者。
C.拒绝接受评鉴或考核者。
D.未经本局核准,擅自变更计画者。
E.其他违背法令之行为。
⑫同一演出计画已获本局或附属机关补助者,本局不再重复补助。
(3)提供发表管道:
得奖者除获颁奖金及奖座外,本局亦提供得奖作品发表管道,将作品收录于“台北文学奖
得奖专书”中出版,并将作品部份内容制作海报,张贴于台北市捷运或公共汽车系统等之广告
版面,或提供至网络、电子媒体进行播放。
(二)年金类-“台北文学年金”奖助计画
1. 对象:业余及职业作家(无国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众亦可参加,惟须以中文创
作)。
2. 名额与奖助金额:入围3名,每名奖金20万元,各颁发入围证书一张;一年内完成写作
计画后,再进行二阶段决审,评选出一名文学年金得主,致赠奖金40万元及年金得主奖座
一座。惟入围者作品,若于决审前辑印成书者,不得参加决审。
3. 申请:须提出未来一年之完整写作计画(计画内容不超过2,000字,另须检附个人简历
及过往作品目录),写作主题不限,文体不拘;计画内容之质与量须能以编印成书为原则
,申请时须附本次写作计画之部份作品(小说、散文、报导文学等至少1万2,000字,新诗
至少10首)提供审查,提供审查之作品不得于入围名单公布前发表。
4. 写作期限:申请获准者,须在一年内完成写作计画。
5. 写作规模:小说、散文、报导文学等至少8万字,新诗至少50首。
6. 年金给付方式:分入围、得奖两阶段给付。
(1)第一阶段:
入围者将于接获本局公文通知后,凭领据核拨入围奖金20万元。
(2)第二阶段:
入围者依限完成写作计画后进行决审,决审选出之得奖者,将获颁年金得主奖金40万元。
如未依限完成写作计画时,文化局将追回入围奖金20万元。
六、参选者资格限制
(一)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及执行单位同仁,不得参加。
(二)作品必须未在任何一地报刊、杂志、网站、部落格等公开媒体发表;舞台剧本曾经
办理演出、座谈会等活动,视为曾公开发表之作品,未售票之读剧会不在此限。
(三)已参加比赛得奖、已获文学补助之作品、或已辑印成书者,不得参选。
(四)作品不能同时参加其他征文活动或文学补助申请案。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撤销得奖资格,并追回奖金及奖座或入围证书。
七、评审方式
(一)评审作业:年金类、竞赛类均采为初审、复审及决审三阶段进行;初审为资格审查
,复审及决审均聘请知名作家及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之。
(二)作品如未达水准,得由决选评审委员决定从缺,或不足额入选。
八、注意事项
(一)得奖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并授权台北市政府(代表机关台北
市政府文化局)集结于本届得奖作品集出版,并自得奖公告日起5年内,有在任何地区以
合理方式利用、转授权该著作进行非营利推广之权利,且台北市政府(代表机关台北市政
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二)参选者可同时报名竞赛类及年金类(倘报名两类,请分开邮寄),竞赛类每人每类
以一篇为限,年金类亦限提一项计画。每件作品投稿者限1人。倘未依规定送件,将取消
参赛资格,不列入评选。
(三)参选作品(年金类须包含写作计画、个人简历、过往作品目录及计画部分作品)请
以 A4 纸张打印一式5份送件,格式为直式横书电脑缮打、word 12号新细明体,左边装订
送件;如采稿纸书写者,请以工整字体誊录。
(四)参选作品及资料请自留底稿,恕不退件。
(五)参选者请于报名表上详载个人资料及作品相关说明,竞赛类作品稿件上请勿书写或
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记号,若违反此规定,将不列入评选。年金类则为公开姓名评审,不
在此限。
(六)报名表上,具中华民国籍者请附中华民国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非中
华民国籍者请附上护照影本。
(七)来稿字数不合规定者,将不列入评选。
(八)若发生著作权授权书签署内容不实之情事,往后3年不得参加台北文学奖征文活动
。
(九)抄袭或者侵害他人著作权之作品,除取消得奖资格、追回稿酬及奖座,并公布违规
情形事实外,投稿者终生不得参加台北文学奖征文活动,且一切法律责任由参加者自行负
责。
九、得奖名单揭晓及颁奖日期
将于113年4月间在活动专属网站上公布得奖名单(除得奖者以专函、专电通知外,余不另
行个别通知),并于5月间举办颁奖典礼,颁奖典礼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补充。